一、案例
龙华公司2014年3月15日将一批原材料——汽油委托外单位代加工乙醇汽油(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计划成本为100000元,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用10000元,支付应交纳的消费税5842元和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700元。加工完毕,验收成本为115000元。(乙醇汽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加工物资时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醇汽油 100000
贷:原材料——汽油 100000
2.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醇汽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应交消费税 5842
贷:银行存款 17542
3.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醇汽油 11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醇汽油 110000
二、账务处理方法
我们知道,企业根据加工合同的规定,拨付给加工单位加工用原材料时,由供应部门根据加工合同,填制“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经审核后,由仓库据以发料。发出物资时,根据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原材料”账户。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账户。
借:委托加工物资
材料成本差异(节支)
贷:原材料(www.daowen.com)
材料成本差异(超支)
三、纠正错账
龙华公司委托外单位代加工乙醇汽油未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加工完毕,验收成本未确认成本差异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进行更正。正确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加工物资时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醇汽油101000(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汽油100000(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汽油 1000
2.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醇汽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应交消费税 5842
贷:银行存款 17542
3.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醇汽油 11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醇汽油 111000
材料成本差异——乙醇汽油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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