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新阳公司2013年7月12日发出一批原材料200000元委托长丰公司加工一批包装纸箱支付加工费117000元,2013年8月8日收到该批纸箱,并取得增值税票,税票注明税款17000元,新阳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人员将增值税款计入委托加工纸箱加工费中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
预付账款——长丰公司 117000
贷:原材料 200000
银行存款 117000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317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
预付账款——长丰公司 117000
二、账务处理方法
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其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三、纠正错账(www.daowen.com)
新阳公司将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核算是错误的,造成企业进项税没有抵扣,多缴纳了增值税,应该予以更正,正确账务处理如下:
1.2013年7月12日发出一批原材料20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
预付账款——长丰公司 117000
贷:原材料 200000
银行存款 117000
2.2013年8月8日收到该批纸箱,并取得增值税票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
预付账款——长丰公司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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