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东方公司2014年3月1日向新星建材城发出一批装饰材料,成本60000元,销售货款总额117000元,假定东方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知道新星建材城暂时不能付款。3月10日新星建材城承诺付款80000元。东方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商品售价68376.07元,增值税额11623.93元。3月15日东方公司收到货款80000元。30日新星建材城要求将剩余商品退回,拟于次月调换新的品种。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新星建材城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装饰材料 68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3.93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账款——新星建材城 80000
>>同时,计算与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本期应结转成本金额41025.64元
本期应结转成本=60000×〔(80000÷1.17)÷100000×100%〕= 41025.64
借:主营业务成本——装饰材料 41025.64
贷:库存商品——装饰材料——新星建材城 41025.64
4.发出商品退回时
不进行账务处理。
二、账务处理方法
我们知道,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发出商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本期成本结转额=发出商品成本金额×成本结转率
成本结转率=(本次收款额÷1.17)÷发出商品售价总额×100%(www.daowen.com)
三、纠正错账
东方公司未设立“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是错误的,未对公司的发出商品进行财务管理控制,将会形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应该予以纠正。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4年3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装饰材料——新星建材城 60000
贷:库存商品——装饰材料 60000
按商品出库单内容填制第一张分割单,记入发出商品数量、成本金额及销售货款价税金额等内容。
2.3月10日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新星建材城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装饰材料 68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3.93
3.3月15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账款——新星建材城 80000
同时,计算与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本期应结转成本金额41025.64元
本期应结转成本=60000×〔(80000÷1.17)÷100000×100%〕= 41025.64
借:主营业务成本——装饰材料 41025.64
贷:发出商品——装饰材料——新星建材城 41025.64
计算尚未结清成本金额为18974.36元。再将增值税发票相关内容及计算的本期应结转成本等记入复制的第一张分割单,作为成本结转记账凭证的附件。
4.发出商品退回时
借:库存商品——装饰材料 18974.36
贷:发出商品——装饰材料——新星建材城 18974.36
最后一张分割单与退货入库单一起作为发出商品退回记账凭证的附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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