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长丰公司财务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但对“发出商品”科目未进行分析,2014年6月30日税务机关到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发出商品科目存在3000000元发出商品,此部分产品没有确认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将3000000元发出商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510000元,造成企业现金流出当月增加510000元,虽未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但是却为客户提前垫支了增值税款。
二、账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测,企业可以“发出商品”来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发出商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如采用预收贷款、托付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方式,商品一旦发出,纳税义务就产生,即使是赊销或分期收款,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也会产生纳税义务。但是,企业发出商品后,对该笔货款的回收还没有把握,在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就要缴纳税金;而购货方在占用对方资金时,却提前抵扣进项税,即相当于销售方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因此应该合理使用“发出商品”科目。
1.销售方发出商品付款前不开票
销售方在购买方没有付款之前不应开票,以免代对方垫支税款,若对方急于索要发票,销售方可要求对方付款。(www.daowen.com)
2.购销合同强调付款期限
“发出商品”暂时不结算损益的,应有相应的合同期限作为限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买方收取货物的一定期限内,如对所收贷物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交易成立,买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付款;否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一到,售方应按规定结转损益。并计提相应的税金,对不签订合同者一律不予以认可。
三、纠正错账
长丰公司应该合理使用“发出商品”科目,避免出现购货方在占用长丰公司资金时,提前抵扣进项税,使长丰公司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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