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应调整发出商品科目使用,避免缴纳不必要的税金

公司应调整发出商品科目使用,避免缴纳不必要的税金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将3000000元发出商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510000元,造成企业现金流出当月增加510000元,虽未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但是却为客户提前垫支了增值税款。但是,企业发出商品后,对该笔货款的回收还没有把握,在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就要缴纳税金;而购货方在占用对方资金时,却提前抵扣进项税,即相当于销售方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因此应该合理使用“发出商品”科目。

公司应调整发出商品科目使用,避免缴纳不必要的税金

一、案例

长丰公司财务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但对“发出商品”科目未进行分析,2014年6月30日税务机关到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发出商品科目存在3000000元发出商品,此部分产品没有确认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将3000000元发出商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510000元,造成企业现金流出当月增加510000元,虽未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但是却为客户提前垫支了增值税款。

二、账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测,企业可以“发出商品”来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发出商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如采用预收贷款、托付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方式,商品一旦发出,纳税义务就产生,即使是赊销或分期收款,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也会产生纳税义务。但是,企业发出商品后,对该笔货款的回收还没有把握,在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就要缴纳税金;而购货方在占用对方资金时,却提前抵扣进项税,即相当于销售方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因此应该合理使用“发出商品”科目。

1.销售方发出商品付款前不开票

销售方在购买方没有付款之前不应开票,以免代对方垫支税款,若对方急于索要发票,销售方可要求对方付款。(www.daowen.com)

2.购销合同强调付款期限

“发出商品”暂时不结算损益的,应有相应的合同期限作为限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买方收取货物的一定期限内,如对所收贷物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交易成立,买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付款;否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一到,售方应按规定结转损益。并计提相应的税金,对不签订合同者一律不予以认可。

三、纠正错账

长丰公司应该合理使用“发出商品”科目,避免出现购货方在占用长丰公司资金时,提前抵扣进项税,使长丰公司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