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东方公司与昌盛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生产车间改造,合同总造价1000万元,2013年2月1日预付在建工程的工程价款500万元,2013年3月1日开始施工,2013年6月1日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的一半,2013年7月1日支付工程款400万元给施工公司。2013年12月31日工程进入收尾阶段,尚未完工。该公司会计人员认为在建工程尚未完工,所付款项仍属于预付账款,因此没有进行结转。
二、账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公司应该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纠正错账
东方公司没有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结转预付账款,计入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账务处理更正如下。
1.2013年2月1日预付在建工程的工程价款500万元
借:预付账款——昌盛公司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2.2013年6月1日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的一半
借:在建工程——车间改造 5000000
贷:预付账款——昌盛公司 5000000
3.2013年7月1日支付工程款400万元给施工公司(www.daowen.com)
借:预付账款——昌盛公司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4.2013年12月31日工程进入收尾阶段
借:在建工程——车间改造 4000000
贷:预付账款——昌盛公司 4000000
5.2014年3月工程完工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万元
借:预付账款——昌盛公司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借:在建工程——车间改造 1000000
贷:预付账款——昌盛公司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10000000
贷:在建工程——车间改造 1000000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