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确认不准确引发税务纠纷,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确认不准确引发税务纠纷,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将这480万元应收账款全部确认为坏账损失,以前年度没有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确认不准确引发税务纠纷,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

一、案例

新阳公司截至2013年底应收账款存在可能成为坏账的达到480万元,其中:应收联信公司100万元,账龄超过三年,且三年来无业务往来,多次催收没有结果;应收华丰公司120万元,账龄超过3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采购负责人都已经更换;兴盛公司已经破产清算,所欠货款180万元法院判决不能清偿;其他80万元为账龄超过3年回收无望欠款。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将这480万元应收账款全部确认为坏账损失,以前年度没有计提坏账准备。2014年2月8日该企业到税务机关申报2013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只认定兴盛公司所欠货款180万元为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抵扣,其他事项因为确认资料不符合税法要求,不能确认坏账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该公司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75万元。

二、账务处理方法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www.daowen.com)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三、纠正错账

新阳公司应在当期期末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清查,根据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有可能产生呆账或坏账的应收账款,公司应当收集整理资料及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进行坏账损失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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