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应收票据到期日计算错误导致未及时承兑付款

应收票据到期日计算错误导致未及时承兑付款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1月15日审计人员进行2012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核对应收票据,发现此张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进行承兑,告知公司财务人员。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应收票据到期日计算错误导致未及时承兑付款

一、案例

东方公司应收票据管理欠缺,没有设置备查簿进行管理,出现到期日计算错误。2012年9月15日销售螺纹钢200吨给新星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702000元,票据出票日2012年6月15日,期限6个月。2013年1月15日审计人员进行2012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核对应收票据,发现此张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进行承兑,告知公司财务人员。

二、账务处理方法

提示付款是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www.daowen.com)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纠正错账

可以看出东方公司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1个月,开户银行不予受理此张银行承兑汇票,且丧失对其前手新星公司的追索权。只能采取补救措施作出说明后,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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