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东方公司会计人员认为股利和利息在实际收到时才进行账务处理,没有确认收益。
一、案例
东方公司2013年1月5日购入三友公司股票15万股,每股股价2元,支付手续费3000元,2013年1月8日购入华信公司债券300000元,债券面值300000元,年利率6%,支付手续费2000元。2013年7月5日,三友公司公告2013年1—6月盈利5000万元,将于7月25日按每10股1元发放现金红利。华信公司债券每半年计息一次,2013年7月7日为计息日。东方公司会计人员认为股利和利息在实际收到时才进行账务处理,没有确认收益。该公司账务处理错误。
二、账务处理方法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1.收到买价中包含的股利/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2.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利息
借: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www.daowen.com)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三、纠正错账
东方公司应该及时确认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进行账务处理:
1.2013年7月5日,三友公司公告将发放红利时
借:应收股利——股票——三友公司 15000
贷:投资收益——股票——三友公司 15000
2.2013年7月7日计应收华信公司债券利息
借:应收利息 9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华信公司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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