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认为,影响外资进入的决定因素,是东道国的市场规模、基础设施、实际收入水平、资源的可用性以及政策的稳定性等,激励制度一直被忽略,甚至被贬低为东道国试图掩盖或抵补自身不足的烟雾弹,但新的研究却发现,投资激励制度已经变成国际投资流动的重要决定因素。国际投资领域,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吸引外资进入,竞相抛出更为优惠的激励政策,开展引资竞争。自1993年起,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涌入我国食品饮料行业,到2008年末,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已达208.6亿元,占据了整个行业资产的40%。[2]这些外资的大量流入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充裕的资本要素,有效地改善了我国的要素禀赋现状,同时,也成为推动我国饮料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因素。但是结合外国直接投资的案例不难发现,为了确保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我国不遗余力地吸引国际投资,这些投资虽然有效地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为我国带来的却似乎多为所谓的“过时技术”。跨国公司占据着世界科技的最前沿,其拥有的技术可以分成两种:高水平技术和“过时技术”。由于高水平技术决定着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优势,跨国公司一般将其牢牢控制在公司内部,很难通过技术外溢获取这种技术,直接引进的可能性更加小。相对而言,“过时技术”的技术水平较低,在发达国家已经过时或正在趋向过时,跨国公司对其的控制较为松动,愿意用这种技术去交换我国的市场,国内企业通过引进外资获取的主要是这种“过时技术”。有鉴于此,投资激励制度安排应根据我国工业化程度逐步提高的现实,设计相应的外资引进项目评估体系、改善投资环境政策、完善税收以及进出口等外资导入政策,鼓励拥有高水平技术的外资进入,通过最优的制度设计,尽可能地使拥有高水平技术的外资流入到最优生产部门,改善比较优势、带动产业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外资对规模经济和比较利益增进的促进作用。此外,投资激励制度安排还应支持外资进入后向规模化发展,具体方式包括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鼓励并购、提供财政金融方面的优惠等。行业指导政策的制定应以生产企业的评估和等级划分为基础,优先发展资本密集度高、规模效应明显的企业,可从土地、工商、进出口和环保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同时,可结合放松反垄断管制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企业进行并购、扩大企业规模,降低企业内部成本。财政金融部门可对规模经济达到较高水平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贷款、政策性贷款等优惠措施,实施税收规模递减化原则,使其拥有更多的资金,提高实现规模经济的积极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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