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效的激励制度安排,往往意味着社会激励结构的有效运转,进而导致预期的社会经济活动结果,实现比较利益的增进。激励制度对比较利益增进的激励之功能,体现在制度安排上,是以先期“投入”几乎为零的“邀约”方式,调动激励契约订立者的积极性,使其作为市场行为主体充分展示才华与能力,作出最优的资源配置,实现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激励制度追求的最理想状态,就是引导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实现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最优化的行为。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规范为主的制度以激励契约为基础,为立法者与行为人之间形成某种合作提供可能。此时,制度被视为一套调节社会活动中人与人利益关系的激励结构。有效的激励制度安排,往往意味着社会激励结构的有效运转,进而导致预期的社会经济活动结果,实现比较利益的增进。
激励制度对比较利益增进的激励之功能,体现在制度安排上,是以先期“投入”几乎为零的“邀约”方式,调动激励契约订立者的积极性,使其作为市场行为主体充分展示才华与能力,作出最优的资源配置,实现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最大化。[1]这种“邀约”是在激励契约的基础上确立的,类似于要约,受邀约人接受邀约后,激励契约即告成立,邀约人即制度制定方,就要受到激励制度中相关规定的约束,有义务兑现激励制度所规定的各项激励性承诺,这种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受邀约人,即市场行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激励契约的订立和履行,由此将消极的法律约束行为,转化为积极的主动履行行为,形成契约化激励管控模式。(www.daowen.com)
契约化激励制度对比较利益增进之激励功能能否充分发挥,不在于承诺的规范化和形式化,而在于承诺能否有针对性地对影响比较利益增进的关键环节发挥真正有效的激励作用。从当前比较利益增进的切实需要来看,契约化激励制度的建构应当从投资、消费、科技、教育、绿色发展等环节入手,采用奖励、税收、信贷、补贴、简化审批手续、开设绿色通道等各种方式,激励市场行为主体积极投入到比较利益增进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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