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合作制度设计

国际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合作制度设计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国际信息交流合作制度以风险预警为主要目的。这些信息交流合作制度的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在促进全球食品安全与健康的同时,也为有效预警贸易风险、避免或解决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提供了重要途径。

国际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合作制度设计

1.完善信息交流合作制度

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依赖于相关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充分获取。信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一国比较利益增进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通过信息高效传递,使得商品质量信息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对称分布,据此,消费者可以根据商品质量级别,给出货币选票,生产者的优质优价目标也得以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收集和分析贸易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了解竞争者的动向,预测来自外部的可能威胁,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贸易策略,避免产生贸易纠纷,可以有效应对当前国际贸易壁垒高筑的问题,消除不公平竞争产生的影响。从某种角度来看,信息是最重要的资源,谁占有的信息准确、及时、充分,谁就掌握了制胜的先机。

当前国际信息交流合作制度以风险预警为主要目的。在食品贸易领域,基于食品安全的考虑,WHO和FAO牵头开发了“国际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网络”“国际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门户网站”,进行全球范围的信息交流合作。前者已有近两百个成员参加,旨在促进成员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合作,并向成员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后者主要为方便获取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方面的国际和国家标准、指导建议和推荐措施、法律法规等信息服务,并为各国相互通报上述信息提供传输平台。此外,美国与俄罗斯之间也达成《关于在食品安全、质量控制和标签方面展开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备忘录》,相互提供食品进口要求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这些信息交流合作制度的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在促进全球食品安全与健康的同时,也为有效预警贸易风险、避免或解决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提供了重要途径。

我国早在2003年就已在国内开始建立技术贸易壁垒预警系统,负责收集各国关于技术贸易壁垒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服务。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与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签署《中美食品与饲料安全合作备忘录》,专门就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等信息的分享作了具体规定。总的看来,现有信息交流合作以风险预警为主要目的,分布在全球、区域、双边等不同层次,所涉领域较为分散,缺乏整合,合作层次大多仅限于信息的发布与分享,对信息的分析、评议工作重视不够。

有鉴于此,当前信息交流合作机制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充分发挥信息传递的本来价值,通过有效的信息传递,让消费者了解到商品质量、安全等的真实状况,并愿意付出与高质量相对应的高价格,以促进生产者比较利益增进目标的实现。其次,对分布在不同层次、涉及不同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进行整合,建立综合性的全球信息交流合作制度,负责全球不同领域贸易信息的收集、发布和传播,具体做法上可借鉴FAO和WHO等的已有实践,明确信息交流与合作机构、信息交流范围、信息交流与合作程序、信息使用之限制等规则。最后,基于前期的信息收集和分享,建设基础数据库,专注于信息分析、评议阶段的规则构建,推动信息分析、评议的研究工作,弥补现有信息工作空白。总之,信息交流与合作的最终目的,应当服务于生产和交换,服务于比较利益的增进。仅仅停留于信息的收集与分享,只会将企业带到浩瀚的信息大海边缘。一旦面临国际贸易纠纷,在与国外政府或企业交涉时,企业往往找不到所需要的信息,此时再多的信息也等于零,信息不对称现象客观上并没有根本改变。

2.构建国际标准协调制度

科技与工业的飞速发展,大大提升了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很多国家的立法中,标准已成为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通过协调国际标准,可以降低生产和交易的成本,因此,国与国之间标准的协调成为一国贸易优势获取和比较利益增进的重要凭借,也成为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必不可少的规则构成。

我国标准发展滞后,存在技术含量低、与技术创新相脱节、对市场关注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

(1)标准受次优技术锁定影响,技术含量低。受次优技术锁定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标准的更改和修订持消极态度,导致很多标准的制定、修改不及时,标准内容陈旧,技术含量低。以我国的分析方法标准为例,长期以来这些标准大多采用常规的重量法、容量法或比色法。这些常规的分析手段操作流程长,费工费时,对伪劣假冒产品特别是恶意掺假的辨别能力差,不能满足以微量、痕量水平存在的指标对微量成分的分析要求。对于离子色谱、离子阱质谱、等离子质谱等相对先进的分析技术,和酶制剂、蛋白质螯合物、促长剂和转基因产品等分析领域的成果,接受采纳进展迟缓。[15]

(2)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脱节。标准的制定就是按照标准化的技术原理,对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或实践中积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和经验知识进行总结、升华、提炼。[16]随着科技成分在产品中的作用日益显著,提高标准中的先进技术成分逐渐成为标准制定工作的重心。但是我国现行的技术管理体制,却对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的转化形成了障碍,表现为标准化与技术创新活动及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严重脱节、三者的政策内容不交融、资源信息不共享、信息传导不畅通。[17]

(3)标准对市场的关注度不够。受计划经济和我国行业标准意识淡薄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标准主要由政府主导并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由于政府对市场的参与度有限,只重视标准的生产属性,忽视了标准的市场属性,导致其推行的标准对市场的关注度不够,与国际标准联系不紧密,国际采用率(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较低。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数据,2008年1月—2012年10月,我国共发布了47项与饮料行业相关的标准,其中采用国际标准的仅1项,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仅2项。与美、英、法、德等国家相比较,这些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采标率就已达80%,日本制定的国家标准则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18]

考虑到技术标准形成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和杠杆效应,能够促进因产业标准制定带给产品的市场正反馈效应,从而有效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能力,[19]当前我国应加大标准建设、推行和完善力度,最大限度地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协调工作中,推动国家标准协调制度的建构。标准协调制度的建构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标准的协调往往涉及采用哪一个标准作为统一标准的复杂问题,一旦确定下来后,就会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应当明确的是,国际标准的协调并不是要以国际标准取代各国标准,而是希望各国标准能够渐趋渐近,最终达成全球的统一。各国标准的趋同化可以以国际标准为依据,也可以采用比现有国际标准更高的标准,只是采用更高的标准时,需要充分的科学证据。国际标准协调制定应细化认定“一致”或“更高”标准的法定要素,以增强国际标准协调制度的实效性。

其次,对于非政府标准化机构的规制问题应引起重视。理论上,非政府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并无法律约束力,出口国及其企业有权选择是否遵守。但凭借市场力量,这些私人性质的标准,也可能发展为国际行业标准,此时若选择不遵守,就意味着放弃市场。由于这些非政府标准化机构在标准制定议程和程序、资金分配等方面有相当大的任意性,在国际标准协调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关注对其影响的规制,具体规则包括:首先,非政府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应建立在充分的科学证据之上,这是因为非政府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往往出于动物福利、生态保护、劳工保障等非技术因素的考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极易形成新型贸易壁垒。充分科学证据要求将其从对价值观等的关注,重新拉回到科学的审视中,以避免对国际贸易造成新的不必要障碍,有效防止贸易壁垒的产生,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和比较利益增进的实现。其次,遵守标准的成本应在出口方与进口方之间合理分担。非政府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往往非常详细,大多要求独立第三方进行认证,遵守这些标准会给出口方造成沉重的成本负担。当出口方满足这些标准的能力不足时,可以要求进口方以提供技术援助的方式对成本进行分担。[20]

3.推动国际互认制度发展

当前国际贸易中各种认证不胜枚举,包括国际组织的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TL9000电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BRC全球(食品技术)标准,等等;更有来自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各种认证,如美国卫生组织机构NSF认证、法国标准协会的NF认证、英国水工业的WRAS认证、德国水气专业协会-科技协会的DVGW认证,等等。国际贸易中的标准不统一、检测不统一、多头认证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了沉重负担:一方面,企业为了遵从这些技术法规,不得不增加投入,改进生产设备;另一方面,企业是否遵从了这一技术法规,还需要被认证,认证过程中实验室昂贵的测试或检验费用,也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某一商品需要出口到不同国家时,往往要面临重复检测、重复认证,客观上造成对国际贸易的妨碍或限制,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有鉴于此,减轻企业认证负担,让不同国家或组织之间建立对等的相互承认机制,是消除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实践中,相互承认机制是以有关国家达成互认协议为前提的。所谓互认协议,是指两国达成协议,约定一国对另一国的合格评定结果予以承认。日本是最早采用这一做法的国家,从1986年开始,日本即颁布《电子设备与原材料安全法》,施行单边跨境指定制度,在日本境外的出口国指定了七个合格评定机构,这些机构可在本国对出口到日本的产品直接进行认证,实现了按同一标准、只需完成一次检验,即可获得日本各地均接受的认证结果。在此基础上,日本分别与美国、欧盟、菲律宾、泰国、新加坡等国签署互认协议,将这一模式向全球范围推广。总体看来,互认协议下的认证与检测报告具有国际通用性,降低了重复认证与检测所导致的巨大负担,简化了进口国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履行,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特别是,互认协议推动了进出口国之间互相交流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最新信息,在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与安全的同时,还能促进各国的信息交流与互换,增强彼此信任,有效地减少由于出口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不同引发的贸易纠纷。2007年欧盟打火机案中,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表示, “只要实验室及其报告符合ISO17025和ISO9994-2005的要求,不论是中方还是其他国家发来的检测报告,欧盟都将一视同仁。”[21]可见,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已在事实上接受中方实验室根据ISO17025和ISO9994-2005所作出的认证结果。欧盟这一承认安排,为打火机案的顺利解决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互认协议安排有力地推动了国际互认制度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国际互认制度逐渐规范化,全球性、互通性的互认体系正在形成。国际互认制度的建立以各国认证实施的同一性为基础,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即各国认证所依据技术标准的一致问题;各国认证实施的程序、规范所依据的准则的一致问题;各国实施认证人员的水平是否在同一水准上、资格是否可以相互承认的问题;各国实施认证的实验室的能力可否相互承认的问题。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合格评定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产品、过程、服务、质量体系的认证标准和国际指南,制定有关检验机构、审核机构、认证机构评审与认可的国际指南,为国际互认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在合格评定委员会的建议下,ISO理事会通过了1993年第23号决议,决定建立国际承认体系,并为此专门成立质量体系评定和承认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向所有贸易区的质量评审机构开放,在国际承认体系的建设中,先从质量体系认证结果的互认开始,逐步向产品互认、实验互认、环境评定等各个领域扩展。

4.完善出口基地建设制度

出口基地建设有助于降低传统的、分散的生产经营模式,形成规模化生产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量与质量,实现比较利益的增进。有鉴于此,我国早在入世前就已在部分地区开始出口基地建设,政府在资金扶持、技术引进与指导等方面实行多项促进政策和措施,为出口基地建设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出口基地建设主要涉及优势产品和优势区域的选择。制度建设中应以扩大出口、推动比较利益增进为目标,立足比较优势的挖掘与提高,制定扶优扶强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有重点地选择和培育优势产品和优势区域,充分发挥其产品特色优势和地理环境优势,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在组织结构建设中,可以以基地的产业板块为基础,根据产业板块的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以农业板块为例,依据农产品的产销模式,可以将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置为“企业+农户”型、“企业+合作社+农户”型、“企业+基地+农户”型等模式。此外,市场、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也构成出口基地建设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市场开拓方面,应推动信息收集与分享,帮助基地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时关注相关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可以扶持一些社会力量参与到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中来。在资金扶持方面,应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扶持基地建设,减免基地税收,采取招商引资、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推动基地建设与发展。在技术方面,可以开展科技培训,组建专家团队到基地指导,以行业协会为纽带,解决基地建设与发展中的各类科技问题。

品牌是质量的集中体现,质量决定比较利益的实现。所以,在出口基地建设制度中,优秀品牌的创建和维护是至关重要的内容。有的时候,基地本身也构成了品牌的重要内涵。以大豆为例,目前全球市场上销售的大豆以转基因大豆为主,有研究发现,转基因大豆导入的抗除草剂草苷膦基因的主要次生代谢物,是植物体内存在的并非生长发育所必需的小分子有机化合物,其产生、分布通常有种属、器官、组织和生长发育的特异性[22]目前的科学实验结果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多持怀疑态度,如奥地利政府通过长期研究发现转基因玉米影响小白鼠生育,美国化学学会的《农业与食品化学》杂志也刊出文章,证实转基因玉米对免疫系统的威胁。

近年来,各国纷纷掀起绿色消费浪潮。消费者对绿色消费的偏好,构成对转基因大豆的歧视,形成青睐非转基因大豆的新的市场格局。德国学者巴得加的研究认为,一个消费者对污染问题的认识程度会影响他对环保的态度,对环保的态度又会影响他对绿色生活方式的态度,对绿色生活方式持积极态度的人会参与绿色产品的购买和消费活动。[23]在此逻辑下,随着消费者对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产品的认识程度的增加,就越会对其产生更多的购买欲望,未来非转基因大豆的市场潜力无限。消费者对于健康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绿色有机大豆的需求也越来越强劲,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以高出转基因大豆的价格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对非转基因大豆饮料的预期消费逐渐形成。我国是大豆的原产国,也是世界上最适宜大豆种植的地区之一,绿色、有机、非转基因是我国大豆的突出优势。我国非转基因大豆的种植量超过生产总量的95%,高于巴西70%的比例,更高于美国和阿根廷32%和50%的水平,[24]欧盟、日本等国的食品生产企业纷纷将我国作为非转基因大豆的供应基地。

有鉴于此,我国应充分发挥非转基因大豆的绿色优势,大力支持非转基因大豆的生产,在大豆主产区建立非转基因大豆保护基地,完善非转基因大豆的产业链建设,积极申报非转基因大豆地理标志,推动非转基因大豆的认证工作,从播种到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加工、出口的整个生产供应链,通过严格的控制、检测、可追踪信息,保证我国非转基因大豆“身份”的纯粹性,提升我国非转基因大豆的产品价值和知名度。消费者也可追溯大豆的来源、原料、质量等多种信息,增加对我国大豆非转基因品牌的认可度。

总之,出口基地建设中,应充分利用我国气候和地理多样的资源优势,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旺盛、出口价格更高的品种要求,重点推动无公害生态基地建设,确保安全、高品质的原料和产品供应,为打开高端产品市场提供充分保障。

【注释】
(www.daowen.com)

[1]Duffy E.,Hearty A.P.,Gilsenan M.B.&Gibney M.J.,“Estimation of Exposure to Food Packaging Materials:Development of a Food-packaging Data Base”,Additives and Contaminants,23(2006),pp.623-633.

[2]Vitrac O.,Leblanc J.C.,“Consumer Exposure to Substances from Plastic Packaging Materi⁃als.Assessment of the Contribution of Styrene from Yoghurt Pots”,Additives and Contaminants,in press.

[3]Tinbergen J.,Shaping the World Economy,Appendix vl,An Analysis of World Trade Flows,New York:Twentieth Century Fund,1962.

[4]Cèline Carrère.“Revisiting the Effects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on Trade Flows with Proper Spec⁃ification of the Gravity Model”,European Economic Review,(50)2006,pp.223-247.

[5]盛斌、廖明中:“中国的贸易流量与出口潜力:引力模型的研究”,载《世界经济》2004年第2期,第3~12页。

[6]Hutchinson K William,“Does Ease of Communication Increase Trade?Commonality of Language and Bilateral Tradem”,Scot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49)2002,pp.544-556.

[7]Aitken,N.D.“The Effect of the EEC and EFTA on European Trade:A Temporal Cross-Section Anal⁃ysi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63)1973,pp.881-892.

[8]张小蒂、李晓钟: “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双重影响”,载《管理世界》2004年第6期。

[9][美]彼得·林德特:《国际经济学》,范国鹰、陈生军、陈捷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

[10]王超:“潜力智利”,载《中国海关》2012年第5期。

[11]截止到2019年12月30日。

[12]李新等:“制度与国际贸易关系研究进展”,载《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11期。

[13]刘亚钊、王秀清:“中国内地冷冻蔬菜对日出口竞争策略研究”,载《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7年第4期。

[14]Jongwanich J.,“The Impact of Food Safety Standards on Processed Food Export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Food Policy,34(2009),pp.447-457.

[15]滕葳等:“国内外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状况的比较研究”,载《食品研究与开发》2006年第6期。

[16]信春华等:“基于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高技术标准促进经济增长作用机理分析”,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年第13期。

[17]王方红:“基于技术标准的跨国创新网络化战略体系研究”,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年第3期。

[18]喻萌、魏纪林: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下我国技术标准战略的探讨”,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年第11期。

[19]邓智团等:“技术标准与产业国际竞争力——基于中国信息产业的经验分析”,载《上海经济研究》2010年第4期。

[20]韩永红:《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70~171页

[21]“从货物出口到海外开店再到国外开公司办厂,温州企业大举布局全球化”,载http://www.cqn.com.cn/news/zgzlb/zbnr/11923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0日。

[22]Kutchan T.M.,“Ecological Arsenal and Developmental Dispatcher:The Paradigm of Secondary Metab⁃olism”,Plant Physiology,1(2001),pp.58-60.

[23]万方:“绿色消费偏好形成的理性过程及其对外部性问题的纠正——基于环境标志制度的分析”,载《消费经济》2010年第6期。

[24]杨文丽、李晓钟:“我国大豆进出口价格比较分析”,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1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