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安排应以消除不公平竞争的影响为目的
实践证明,对于我国这些新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发达国家并没有实行它们所一直鼓吹的自由贸易政策。为了维护它们的既得利益,发达国家往往倾向于采取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竞相设置进入壁垒,阻碍新竞争者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全球自由贸易理念与贸易保护倾向之间发生冲突,自由贸易四处碰壁。国际市场上发达国家对新竞争者的歧视,反映在其制度安排上往往规定非常苛刻,形成事实上的制度壁垒。以关税为例,虽然现在各国关税税率基本上是非歧视的,但关税税率可以因产品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在制成品中,关税税率最高的一般是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等传统产业产品,这些恰恰就是我国这些新竞争者的传统比较优势产业。此外,发达国家对新竞争者的商品实行的非关税壁垒也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在分配配额和自愿出口限制时,有限的进口数额往往被分给日本这些先进入市场的国家,新竞争者却被拦在市场之外。[9]
表7-8 《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的修订对出口国企业成本的影响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发达国家高筑地进入壁垒,对我国饮料出口产生一定的反向阻碍作用。以美国《食品安全加强法案》为例,该《法案》主要对六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涉及领域广,波及层次深。根据《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的规定,境外向美国出口的包括饮料在内的食品生产、包装、仓储等企业,必须每年向FDA登记,并缴纳500美元的登记费。FDA将以更高的频率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如果检查不通过,复查时还要支付FDA相应的费用。在有理由相信食品不合格时,不需要提出确切的证据,FDA即可要求企业自愿召回或下达强制召回令,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同时,只要FDA有理由相信某种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的,就可以对食品进行行政扣留,扣留最长期限从30天增加到60天。美国《食品安全加强法案》更为严格苛刻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技术成本、管理成本和出口成本(见表7-8)。此外,依据美国《公平包装和标签法令》和《总统行动计划》,包括饮料在内的食品出口不仅要接受美国海关对包装严格、繁琐的检查,生产过程中企业的包装安全控制以及包装过程、包装车间、包装储存库房等也要接受美国国内官方考察团的现场考察评估,若发现包装方面的严重问题,将暂停被考察企业乃至全国水产品的出口,对美饮料出口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
基于此,制度安排应以减少贸易摩擦、消除不公平竞争的影响为主,具体内容除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建立快捷的商业情报信息交流制度等外,缔结贸易协定、参与多边或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建立自由贸易区,加强与各国的贸易合作,消除彼此误解与分歧,为本国商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打开方便之门,也是保障比较利益增进的重要政策。
2.为国际合作的顺利实现提供保障
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带给国际贸易的,是秩序的稳定和交易费用的降低。制度安排中,应充分考虑国际贸易非个人交换的复杂性,为国际分工与合作的更深入、更广泛开展提供一个基本框架。以自由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区为例,自由贸易区是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自愿结合起来,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和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开放投资,促进商品、服务以及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在国家间的自由流动,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可见,自由贸易区是关税减让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在自由贸易区内,商品的关税往往很低,有的甚至是零关税,以有效地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和商品的出口。自由贸易区内出口方比较利益的增进,有赖于自由贸易区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的共同作用。假设在自由贸易区建立前,某商品的本国价格最高,区域内的伙伴国价格其次,区域外的第三国价格最低,那么,本国就会从第三国进口该商品。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区域内成员相互给予对方比区域外更低的关税,导致伙伴国的价格低于第三国,那么,本国就会从伙伴国进口更多的该商品。此时,由建立自由贸易区而创造的新的贸易量就是贸易创造,从区域外的第三国向区域内的伙伴国转移的贸易则是贸易转移。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会增加本国消费者的剩余并获得福利,政府则因为损失了先前的关税收入而遭受损失。相反,作为出口国,特别是伙伴国,却可以在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第三国)的情况下,因为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而增加出口,获得更多的比较利益。此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也是消除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方式。非关税壁垒作为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歧视性、灵活性和隐蔽性,对自由贸易具有更大的破坏作用。目前来看,自由贸易区谈判是消除非关税壁垒最有效的方式。以智利为例,智利先后与58个国家签署了21个贸易协议,被誉为世界上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10]2002年智利与美国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赋予了原产于智利的产品以零关税出口美国的权利。2008年美国加入智利与文莱、新西兰、新加坡缔结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进一步密切了彼此的经贸往来,为其进入美国市场进一步打开了方便之门。建立自由贸易区,与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贸易协定,一方面可以借此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阻力,为饮料出口扫除障碍;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作用来强化本国的竞争优势。基于自由贸易区对一国比较利益获取的重要意义,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把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当前发展贸易的首选。我国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始于2001年,目前已签署自由贸易协定17个[11],涉及瑞士、新西兰、新加坡、巴基斯坦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参与建设自由贸易区时间短、经验有限,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谈判与合作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当前应加快与美国、韩国、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的自由贸易区谈判步伐,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加强彼此间的互信,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阻力,增加贸易机会,为我国出口扫除障碍。(www.daowen.com)
3.缩小制度距离以获取国际认同
国与国之间的制度差异,为彼此贸易的开展构筑了一道无形的“距离”。研究表明,制度距离会导致贸易成本增加,相反,制度相近的国家却因为彼此更熟悉对方的运作规则,更认同对方的制度安排,导致贸易成本降低。出口国制度质量的提高,会促进贸易的开展。可见,制度距离是影响贸易开展和比较利益增进的重要因素。[12]
在对美国食品包装安全法规影响比较利益增进的实证研究中可以看出,为了保证进口果汁的质量安全,早在2002年,美国就已实施《果蔬汁产品HACCP法规》,规定对进口果蔬汁产品必须实施强制的HACCP管理。之后又相继颁布《食品安全加强法案》、《食品安全现代法案》等,授予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利,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以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并确保对美国消费者来说是安全的。但实证分析的结果却表明,多数国家的食品出口受美国食品包装安全法规的影响程度呈现减弱的趋势,印尼、新西兰、墨西哥和澳大利亚受到的影响甚至由负向转为正向,说明美国食品包装安全法规对各主要贸易国的影响正在逐步减弱,《总统行动计划》和《食品安全加强法》甚至对某些国家产生正向作用。分析原因,一方面是食品安全法规的固有特性促进了市场交易,另一方面是国内法规的完善促进了与国外市场的融合,使得协调的利益超出额外的交易成本。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的生产提出了详细的标准和要求,可以改善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关于食品质量的信息流,使消费者拥有关于食品的足够信息,降低消费者在评估食品质量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成本,从而促进市场交易。刘亚钊、王秀清在对冷冻蔬菜检查制度的研究中发现,从短期来看,加强冷冻蔬菜检查制度会导致出口严重受阻,但从长期来看,却可以避免我国内地出口企业盲目竞争越演越烈的趋势,消除日本居民对我国内地蔬菜安全问题的疑虑,对出口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13]同时,美国作为世界上包装安全法规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食品包装安全法规起步较早,内容更为科学、具体和严格,一度对其他国家的食品出口构成极大威胁。为了应对美国食品包装安全法规对食品市场的冲击,各主要贸易国纷纷对照美国食品包装安全法规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对本国食品包装安全法规进行了调整,使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同时加大在本国食品包装行业推行的力度,促进本国出口食品及包装产业向更健康、更安全、更环保的方向发展,逐渐消除了对美食品出口中的不利因素。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例,20世纪90年代开始,两国共同建立起统一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授权独立的法定食品标准权威机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适用于两国食品的生产和进出口。该法典基于美欧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包装等内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后经多次修改,有效地保护了本国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贸易风险,促进了与美国市场的融合。本书借鉴朱塔提普·容瓦尼查(Juthathip Jonawanich)的方法,[14]利用各国对美食品出口额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的拒绝进口批次之间的比值,来表示各国满足食品安全法规的可能性,比值越高,表明满足食品安全法规的可能性越大。从表7-9中可以看出,在2003—2010年期间,除澳大利亚有较大波动外,各主要贸易国的比值均呈现增长趋势。这表明,法规的不断完善,缩小了彼此的制度距离,使得各主要贸易国满足美国食品安全法规的可能性不断增大,一旦协调的利益超出额外的交易成本,就会促成食品安全法规正面效应的产生。
表7-9 各主要贸易国满足美国食品安全法规的可能性比较
单位:百万美元/批次
续表
注:表中的数据为各主要贸易国对美食品出口额与美国FDA拒绝进口批次之间的比值。
资料来源:根据UNCTAD数据库与美国FDA拒绝进口数据计算所得。
因此,考虑到各国成功应对的经验,积极完善本国的制度供给,缩小与主要贸易国的制度距离,应当是当前我国应对国外制度壁垒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陆续颁布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体、以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然而,受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分工的限制,目前的法规体系并没有得到较高水平的贯彻执行,仍存在部分食品卫生标准标龄较长、部分标准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新型包装材料缺乏有效的准入和管理机制等现象,形成食品安全的监管空白。为了促进比较利益的增进,完善我国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在内的制度供给,推动与国际法规的接轨,突破层出不穷的制度壁垒已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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