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看,专利与标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只能由权利人独占享有,属于权利人的“私产”,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或处置该权利。与专利不同,标准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作为通用的技术规定,标准不排除他人的使用。相反,标准以普遍适用为主要目标。标准的适用范围越广,认可和追随的企业越多,就越能发挥促进分工和推动规模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基于这一目标,标准所采用的技术内容和方案多为现有的成熟技术。而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却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就要求发明创造必须是最先进的技术,否则无法获得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专利与标准虽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却都对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专利在激励创新的同时使行业获得了技术外溢,构筑了企业竞争的利器。专利权的本质是专权人与国家签订的一份特殊“契约”。权利人将其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以换取国家在一定时期对其“垄断”权利进行保护的对价。[7]从发明创造者投入—产出的角度来看,专利权不仅授予其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还保障了其通过市场流转获取经济租金的独占权利,具有较大的市场效应。专利制度由此激发了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形成行业研发和创新的强大推动力。同时,专利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作为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本身就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容易被其他非发明创造者乃至整个行业、整个社会所获取。再加上专利制度对于公开的要求,进一步促成了这种技术外溢的效应,增加了整个行业的信息存量,缩短了社会研发时间,降低了创新成本,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李晓钟在研究江浙两省技术创新的市场效率和社会效率时,曾经对这种外溢效应做了测算,发现江苏、浙江的外溢比例分别为29%和41%,社会收益率分别为83%和89.1%,溢出效应明显。[8]此外,专利制度的实质是对发明创造的“产权界定”,这种“产权界定”在保护发明创造者独占权的同时,也给竞争对手设置了障碍。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和排他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技术,也不得擅自销售使用该技术制造的产品,从而构筑了企业竞争的利器。善于利用专利制度的企业,会尽可能地扩大自己专利覆盖范围,通过构筑严密的专利保护网,最大限度地压缩对手的竞争空间。
另一方面,标准借助网络外部性成为知识经济模式下产业竞争的制高点。传统上,标准通过对重复性对象提出明确的技术指标,着重为衔接相互独立的专业化操作、确保产品的兼容性、促进分工、实现规模经济创造条件,并将消费者对产品功能和质量的需求转化为定性描述、定量表达,固化在产品实体上,使之能够准确地予以实施、考核和验证,从而指导设计和生产。[9]在知识经济模式下,标准的网络外部性作用逐渐显现。这种网络外部性主要体现为用户需求间的相互依赖性。随着标准用户数量的增加,标准的可信度随之增加,标准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市场上的主导标准,已使用该标准的用户的效应就会增大。 “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控制标准,则控制市场”,是标准网络外部性的充分体现。因此,制定标准的实质就是在制定竞争规则,就是在争夺市场控制权,就是在提高产品的竞争优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整个产业的发展。很多学者通过研究验证了标准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例如,英国1948—2002年的生产率增长中约13%要归功于标准;[10]德国1960—1996年经济的年增长率为3.3%,其中技术标准贡献率占0.9%(高于专利贡献率,仅次于资本贡献率);[11]我国国家标准存量每提高1个百分点,实际GDP增加约0.079个百分点,[12]等等。(www.daowen.com)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很多领域的技术成果几乎完全被知识产权覆盖。为了保障标准的应有价值,促进行业的迅速发展,标准的制定逐步和相关的专利技术融合起来,形成专利标准化现象。仅以ISO和IEC联合委员会制定的380多项信息技术国家标准为例,这些标准共纳入2100多项专利,平均每个国家标准有5.5项专利,其中80%的专利来自于相关标准联盟的专利池。[13]专利标准化通过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扩大了专利的效益,强化了标准的技术基础,有效地促进了行业的发展。市场对标准的选择主要基于标准对技术创新的持续性累积。因此,作为技术创新的代表,专利的质与量是决定标准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专利优势决定标准的竞争优势。专利纳入标准后,专利的技术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强化了标准的技术基础,有力地促进了标准的发展,保障了标准的应有价值。正如夏皮罗(Shapiro)所描述的那样,在事实标准的竞争中,强大的专利组合是公司赢得事实标准的基本要素,也是公司参与标准联盟的重要基础。[14]与此同时,专利纳入标准后,借助标准的网络效应和载波效应,专利效益进一步扩大。专利搭标准的便车,随着标准的传播而传播。凡是适用该标准的企业,都必须同时购买被该标准纳入的专利。客观上促进了专利技术的传播,促进了专利技术贸易市场边界的扩大。在一些基于专利联盟成立的标准联盟中,为了主导标准制定的话语权,往往将专利联盟的专利纳入标准。伴随着专利联盟和标准联盟的共同作用,这些由其主导制定的标准往往具有双重网络效应,对于专利技术的传播具有更为强大的推动作用。在很多发达国家,将专利纳入到技术标准中已成为其专利战略的高阶形态。它们以国家利益为导向,高度重视专利技术的发展和标准战略的制定,把专利标准化作为战略手段,以达到垄断市场、锁定产业技术轨道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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