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追求创新价值的我国知识产权法

追求创新价值的我国知识产权法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数据显示,《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国内外申请的专利就达3455件。2018年《专利法》再次启动第四次修改,意图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允许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产权激励方式,处置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让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追求创新价值的我国知识产权法

创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追求,如同秩序、正义是刑法的价值追求,平等、自由是民法的价值追求。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应,技术创新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关注。熊彼特(Schumpeter)将创新作为其经济发展理论的核心,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社会最初一百年创造的巨大生产力和科技创新相联系,指出“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即所谓职能。每一项发现都成了新的发明或生产方法的新的改进的基础”。[1]为了激励和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增长,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正如艾莉森(Alison)所言,“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都是其所处社会和经济政治环境的产物,尽管这一点不是一直在各种历史统计中被强调。”[2]

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完善,建立在人类的创新成果基础上,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紧密相关。在我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以《专利法》为例,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我国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4年,就已制定《专利法》。该法虽然只有简短的69个条文,却为我国科技进步注入了强劲活力。数据显示,《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国内外申请的专利就达3455件。[3]

为了适应科技发展和改革深化对创新激励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专利保护水平,1992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将食品、饮料、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均纳入《专利法》的保护中,同时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将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000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共涉及34项内容,包括增加司法保护措施,规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专利权的归属,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发明创造的实施报酬等。(www.daowen.com)

2008年《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明确提出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写入《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允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增加对公益发明的私权保护。

2018年《专利法》再次启动第四次修改,意图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允许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产权激励方式,处置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让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短短三十多年时间里四次大幅度的修改,立足科技进步与创新,有力地推动了科技进步与法制完善的紧密结合,充分反映了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更高要求,对我国科技创新、法律保障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更深层次融合,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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