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激励制度和契约法律管控优化

激励制度和契约法律管控优化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激励的核心是法律激励。所谓实证的科斯定理,是指该定理证明了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法律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的内在原因。所谓规范的科斯定理,则强调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即人们可以通过构建完善法律制度,降低社会活动的交易成本和费用,促成交易活动,更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励契约指的是代表国家或政府的立法者,与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人之间,基于自由平等原则而达成的,以奖励为内容的契约或协议。

激励制度和契约法律管控优化

制度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提供了人们关于行动的信息,借助这些信息,行为人不仅可以明确自己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不能做,还可以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准确预测。在明确他人的行动信息,知道他人可能的行动,以及对自己行动的反应后,行为人才可能作出正确的理性选择。如果没有制度,或者无法从制度中预测他人以及自己行动的信息,结果只会导致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产生从众心理,二是行为人无所适从。可见,制度可以通过行为模式的规定,引导人们行为的方向,改变人们行为的偏好,影响人们的理性选择。

行为人不仅可以借助制度预知行为后果,还可以计算出哪种行为模式对于目标实现最为合算。当行为模式中传达出来的是提倡什么行为、鼓励什么行为的信息时,制度对于行为选择的影响就会表现为一种正向的激励功能,如果特定的制度安排鼓励人们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参照制度提供的信息,人们会预测自己在制度鼓励的范围内行事可能的获益,进而选择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活动中。激励制度的有效性决定着个人选择的有效性,不同的制度安排,激励程度的大小不相同,对经济发展快慢的决定作用也不相同。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有了制度对经济创新活动的持续稳定激励,才会实现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制度激励的核心是法律激励。在对制度进行分类时,一般的观点认为,制度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涉及某一具体组织,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企业制度等;有的涉及某一具体领域,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有的涉及某一具体过程,如税收制度、人事制度等。但在这些制度中,有一种制度形式不仅涉及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而且涉及社会上所有组织和个人的利益和行为,这一制度就是法律。将制度按规制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四种类型:与法律体系有关的制度、与行政法规体系有关的制度、与政策体系有关的制度及与组织规定体系有关的制度。前两类均属于法律的范畴。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全体和核心。[22]正如我国《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允许国家、政党、企业、学校等各类组织构建自己的制度体系,明确内部结构组成、权力划分、职责运行等问题,以实现自身的正常有序运行。这些组织的制度虽然是由各个组织自行制定,却必须置于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监督,服从法律制约。可见,法律在现代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决定了其在现代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法律具有组织管理、惩戒、激励的功能,激励是其中的三大功能之一。科斯将交易过程中所付出的各种相关成本或费用,包括搜寻信息的成本、谈判签约的成本、监督执行合同的成本等,作为法律制度影响经济活动以及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原因。科斯的这一理论被称为“实证的科斯定理”和“规范的科斯定理”。所谓实证的科斯定理,是指该定理证明了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法律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的内在原因。所谓规范的科斯定理,则强调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即人们可以通过构建完善法律制度,降低社会活动的交易成本和费用,促成交易活动,更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时,法律制度被视为一套调节社会活动中人与人利益关系的激励结构。法律制度的变化,往往意味着社会制度中有关激励结构的变化,从而会导致受社会制度约束的人的行为的相应变化,最终导致社会经济活动结果的变化。[23]

伯利(Adolf A.Berle)和米恩斯(Gardiner C.Means)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 (Modern Corporation&Private Property)一书中谈到,法律掌握着经营者应当遵从的某些行为准则,而这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法律联系。由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经理人员权力越来越大,可能导致经理人员的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而法律制度对改变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方式具有重要作用。[24]陈俊也在《自主创新与立法保障:比较与借鉴》一书中指出,在制度的创新支持中,法律制度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为什么自主创新需要法律的支持?这与法律的独到功能是分不开的。法律对创新的保护,对自主创新的保障,能够起到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的作用。[25]法律的激励功能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法律激励追求的最理想状态,就是法律规范引导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实现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最优化的行为。这一目标的实现,不能依靠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施压与强迫,很难想象在被动遵守法律状态下,行为人还会有任何积极行为。激励性法律规范以非强制性法律规范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契约为基础,为立法者与行为人之间形成某种合作提供了可能。激励契约指的是代表国家或政府的立法者,与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人之间,基于自由平等原则而达成的,以奖励为内容的契约或协议。[26]激励契约虽然与一般的契约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均不同,但都严格遵循契约的最本质特征,即双方的合意,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缔约过程充分体现平等自由的私法精神,不存在立法者对行为人意志的强迫,双方互为尊重,自主决定契约的缔结与履行,力求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因此,客观上起到激励行为人选择积极主动行为的作用,有利于引导行为人朝着立法者所倡导和希冀的方向自愿行动,有效化约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推动社会管控和治理目标的实现。

【注释】

[1][德]马克思:《资本论》,姜晶花、张海编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2][美]克鲁格曼、[美]奥伯斯法尔德:《国际经济学》(第4版),海闻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3]资料来源:商务部《中国浓缩苹果汁出口质量安全手册》。

[4]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数据库

[5]“杀鸡取卵陕西果汁生产链整体遭重创”,载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81113/07422512 58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3月22日。

[6]王慧、刘学忠:“世界苹果生产与贸易格局分析——兼论中国苹果产业策略调整”,载《世界农业》2013年第2期。

[7]张冰冰等:“从我国苹果生产到苹果汁产业发展的思考”,载《农产食品科技》2012年第1期。

[8]董朝菊:“2012/2013年度智利鲜食苹果、葡萄及梨产销概况”,载《中国果业信息》2012年第11期。

[9]资料来源:商务部《中国浓缩苹果汁出口质量安全手册》。

[10]以上数据根据各公司2011年年报计算所得。(www.daowen.com)

[11]“智利果汁行业情况分析”,载http://www.chinairn.com/doc/70290/14765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6月7日。

[12]该数据来自《阿根廷苹果汁情况》,载《饮料工业》2007年第7期。

[13]资料来源:商务部《中国浓缩苹果汁出口质量安全手册》。

[14]资料来源:世界卫生组织数据库。

[15][美]道格拉斯·诺思、[美]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历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6]樊纲:《制度改变中国: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XVIII页。

[17][美]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页。

[18]Nunn N.,“Relationship-specificity,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the Patten of Trad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22(2007),pp.569-600.

[19]吴敬琏:“制度安排重于技术演讲——访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载《企业改革与管理》2006年第10期。

[20][美]道格拉斯·诺斯、[美]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21]卢现祥主编:《新制度经济学》(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页。

[22]彭和平:《制度学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0~51页。

[23]史晋川:《法律经济学趣谈》,江苏人民出版社、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1页。

[24][美]阿道夫·A.伯利、 [美]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29页。

[25]陈俊:《自主创新与立法保障:比较与借鉴》,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26]夏黑讯:“激励性法律规范契约化特性及其社会管控模式”,载《新疆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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