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产权主体权益和责任界限的明晰。1896年,美国联邦法院在裁决中申明,专利权属于宪法条款中的私人财产范围,正式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财产权利的观点,以确定的产权为基础,用法律的名义实现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化。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通过法律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同时,促使创新技术公开,使之成为社会财富。

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曾经指出,近代欧洲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原因,是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励生产活动,促进经济迅速增长。可见,在诺斯所谓的“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的观点中,制度指的主要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以产权为依托,通过确定产权归属,对经济主体在产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制,协调整个社会的生产行为以及产品分配问题,减少资源浪费,确保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

产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产权主体权益和责任界限的明晰。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产权主体会积极努力的行为。这种激励作用与一般的收入分配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刺激不同,由于产权具有持久性,产权主体往往更注重对长远利益的追求。

不同的产权制度对不同经济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们的努力成果的保障不同。产权专有程度越强、明晰程度越高,流动性就越大,资源利用效果就越显著。随着经济主体获利可能性的增大,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更加突出。

产权制度的建立还有助于消除和减少负外部性,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新古典经济学假定,一个人完全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成本与收益。当一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成本与收益,并不完全由自己承担时,或是在他自己没有行为,却要求承担他人行为产生的成本与收益时,外部性就产生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中指出,当一个工厂有权污染时,污染成本是由被污染者的存在造成的,不是他的个人成本;当一个工厂无权污染时,污染就是他的个人成本,他必须为污染付费。可见,有权和无权是确定成本与收益的前提,负外部性的产生往往是产权界定不清的结果。排他性的产权制度的建立,引入市场价格机制,明确经济主体间相互影响的程度,以及彼此应当承担的责任,有效消除和减少了外部性对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随着人类大步跨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技术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内生变量。技术的生命在于创新,激励科技创新,尤其是用法律手段激励科技创新,往往被视为一个国家或企业成功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产权制度运用于创新成果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www.daowen.com)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科技创新的智力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纳入到私人财产的范围。科技创新的智力成果本身属于公共物品,在使用上和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一旦生产出来,就难以控制谁得到并使用它,容易被“搭便车者”利用,产生负的外部性。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创新者投入的成本就会超过预期的收益,创新者个人的收益就会低于社会收益,结果将会导致人人都期待免费享用他人的创新成果,没有人再愿意冒着更大的风险,去投资知识产品,从事科技发明创造活动,知识产品的稀缺性将更为突出。基于此,知识产品的私人产权归属问题,即知识产权的界定问题,就成为激励科技创新、保证知识产品生产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宪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最为重要的法律基础。1896年,美国联邦法院在裁决中申明,专利权属于宪法条款中的私人财产范围,正式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财产权利的观点,以确定的产权为基础,用法律的名义实现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化。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借助国家强制力,对产权界定不完全所引发的外部性风险进行规制。产权界定的程度影响外部性的大小。不同的产权界定需要依靠各种不同的社会规范,这些规范包括法律、规章、道德、习俗等,基于其强制力来源的不同,产权界定的成本与收益不同,产权界定的完全程度也会不同。知识产品本身作为公共产品,一直以来被视为可以共享,所以不能通过社会习俗等对其进行界定。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通过法律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借助国家强制力界定产权,往往会带来更大的社会成本,很难做到产权的完全界定。相应地,权利人面对的外部性风险也会很大。作为一种私有产权,完整的知识产权应当是由个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组成的。这些权利汇集成为权利束,权利人可以决定知识产品的消费,可以决定知识产品的让渡,可以决定如何从中获取收益。如果产权界定是完整的,权利人不仅可以排他性地拥有这些权利,还可以排他性地保障权利的实现,任何其他人有意或无意地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也将被杜绝。但由于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国家暴力机关威慑不足、法律执行力难以保障等原因,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也可能不完全甚至接近无效。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同时,促使创新技术公开,使之成为社会财富。以专利法为例,美国立国后不久就制定了《专利法》(1790年),这部法律被誉为“为天才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之后,美国科技进步一日千里,专利授权量猛增。到1900年,美国经济总量超过英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可见,作为一部确认发明者所有权,并赋予其垄断性的法律,专利法能够强有力地激励新思想的发现与新发明的创造。这种激励的关键在于,给予发明者以垄断权,同时设置一定的保护期限,从而在发明者和社会之间形成利益平衡。一般而言,垄断必然导致低效率,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授予发明者垄断权利,也会产生社会成本问题,如发明创造的使用者需要支付使用费、发明创造长期搁置得不到利用而给社会造成成本等等。在社会成本超过社会收益之前,即一定的保护期限内,给予发明者机会,让其基于垄断权收回投资、获取收益,既可激励发明者本人及其他人继续坚持发明创造活动,又可使社会实现利益最大化,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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