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壁垒对比较利益的增进具有深远影响,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探讨,多数认为贸易壁垒会对贸易产生双重影响。大崎(Otsuki)等[138]、马斯克斯(Maskus)等[139]、陈(Chen)等[140]大量研究证明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农产品贸易的负面影响。但戴维(David)等强调,虽然通过设计,标准可能会被用于限制竞争,但它们的产生原则上是为了促进生产和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保证质量,并保证公共物品的提供。马斯克斯等[141]将标准对贸易的积极作用归纳为七个方面:促进市场交易;提高互补品的需求;增加需求的替代弹性;促进规模经济;作为技术能力的基准和与其他组件或网络兼容性的保证;促进与全球市场一体化、提高资源配置和有助于体现在产品和流程中的技术信息的扩散;克服与公共物品相关的市场失灵,如排放标准和燃油经济性的要求可以提高空气的清洁度,卫生和健康要求可以提高平均健康状况。
因此,要充分估计贸易壁垒的潜在经济影响,波珀(Popper)等[142]认为,既要看到其正面也要看到反面。即使是与WTO不一致的技术措施,也可能产生抵销利益。在具有合法的政策目标的情况下,这一措施在补救实际问题的同时,也可能会歧视进口货物或提高必要的成本。在判断哪些标准对贸易会产生限制作用时,马斯克斯[143]列举了五项原则:首先,一个标准或其执行纯粹是用来提高成本(如通过检查或乱收费造成延误)的;其次,一个标准的设置超出了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所需要的水平;再次,一项标准(不论是否授权或自愿)在国产和进口企业之间的应用或影响都是歧视性的;又次,标准对贸易是否是最小破坏性的;最后,标准在衡量风险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时显得过于谨慎。莫尼乌斯(Moenius)[144]认为,当标准协调的利益超出额外的交易成本时,标准对贸易的正面影响就会产生;当降低贸易成本无法弥补种类稀少所导致的损失时,标准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就会产生。总之,标准既可以作为一个协调机制,也可以为政策制定者提供阻碍进口的帮助。
为了进一步细化贸易壁垒的研究,更清楚地观察这些贸易效应的异同,以往的研究分别按贸易壁垒的类型、受影响产品的类别、受影响国家的发展程度三个不同的维度对其贸易效应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1.基于贸易壁垒类型的比较
采用这一方法的学者将贸易壁垒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对其贸易效应分别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贸易壁垒的类型不同,导致的贸易效应也可能不同。如莫尼乌斯[145]将标准区分为进口国特定标准和共享标准,实证证明进口国特定标准具有贸易阻碍作用,共享标准具有贸易促进作用。谢瓦苏斯-洛扎(Chev⁃assus-Lozza)等[146]则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区分为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SPS)、质量措施和进口认证三种类型,发现前两类主要影响生产成本,后一类主要影响交易成本,前两类对贸易没有构成太多的阻碍,后一类对出口有显著的抑制作用。马斯克斯、威尔逊(Wilson)和大崎等[147]将发达国家的进口要求分为产品质量和性能、测试/认证要求,发现产品质量标准是影响企业出口能力的最重要因素,其次是性能标准和测试/认证要求。陈等[148]则发现进口国实施的检验程序和冗长的检查程序分别减少了9%和3%的出口,其对产品出口的影响大于企业获取标准信息的难易程度(参见表1-3)。
表1-3 不同类型贸易壁垒的贸易效应比较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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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文献整理。
2.基于受影响产品类别的比较
采用这一方法的学者发现,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具有较为明显的不平衡性。如贸易壁垒限制了鲜花和加工食品的进口,但却促进了谷类、羊毛和淀粉类贸易。[149]此外,陈等[150]的研究还发现,进口国实施的检验程序和冗长的检查程序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大于制造业产品出口,相反,获取标准信息的难易程度对制造业产品出口的影响大于农产品出口。莫尼乌斯[151]的研究也表明,不同的国家特定标准对农产品在内的非制造业产品存在普遍的贸易障碍作用;但对制造业产品,国家特定的标准往往可以促进国际贸易。这种基于贸易壁垒的类型和受影响产品的类别两个不同维度的交叉与比较,进一步深化了其贸易效应的研究(见表1-4)。
表1-4 贸易壁垒对不同产品的贸易效应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文献整理。
3.基于受影响国家发展程度的比较
以往的研究关注到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影响,发现其对发展中国家的阻碍作用明显大于发达国家。[152]对于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容瓦尼查(Jongwanich)[153]认为SPS(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缺乏透明度,导致发达国家有充足的空间来调整标准,使其超出所需要的最佳社会保障水平,或者扭曲相关的测试和认证程序,以使它们的竞争性进口更具有竞争力。此外,发展中国家有限的供应能力,特别是在资源、人力以及机构方面的不足,也制约了其克服贸易壁垒的能力。马斯克斯[154]对发展中国家在检测设施的有效认证和评审能力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首先,发展中国家很难制定充分的标准,并与其他国家达成相互承认协议。其次,它们还没有通过接受国外的测试结果来整合自己。最后,因为发达国家的主管部门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检验程序没有多大的信任,前者有可能在标准和互认协议上相互合作,排除后者。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和投资转移的可能性似乎是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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