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法律激励问题的关注较早,20世纪70年代相关研究成果开始增多。其中,科斯(Coase)将交易过程中所付出的各种相关成本或费用,包括搜寻信息的成本、谈判签约的成本、监督执行合同的成本等,作为法律制度影响经济活动以及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原因。科斯认为法律制度的变化,往往意味着社会制度中有关激励结构的变化,这会导致受社会制度约束的人的行为相应变化,最终导致社会经济活动结果变化。[122]列夫琴科研究发现,较高的法治水平能够保障合同的执行力,有效促进存在合同摩擦且具有“锁定”属性行业的出口。[123]
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虽然起步相对较晚,却对法律激励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近十年来相关研究文献持续增长,研究内容主要聚焦于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激励的发生机理及演化进程
激励之法自古有之,学者们大都认同,法律激励在古今中外各国法律中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因此,有学者认为,法律激励理论并非是学者构建的结晶与成果,而是一个发现与阐释的成果。[124]法律激励理论研究的目的不是要确立法律规则,而是要发现和阐释法律规则,探究其中的规律,并应用到制度设计中,以实现法律预期的目标。但法律激励理论研究在我国起步时间不长,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其内涵、表现形式、功能以及发生机制等问题,尚处于解读和剖析过程中。例如,激励是否就是奖励,激励是否是惩罚的一种变形,惩罚是否也是一种激励,法律激励如何作用于行为,法律激励是否具有强制性。部分学者认为惩罚也是法律激励理论实践的一个维度,完整的法律激励理论应当正视惩罚所具有的激励意义;[125]但也有部分学者按功能将法划分为惩戒类法、激励类法与组织管理法三种并行形式,将惩罚措施排除在激励范围外。[126]整体上看,目前学者关注的是我国由惩罚性法治向激励性法治的转型,法律激励理论研究逐步由立法技术层面向治理理念转向。[127]
2.法律激励的制约因素及实现模式(www.daowen.com)
当前我国法律激励实践还存在许多缺陷,包括激励性法律规范多属宏观倡导性规定,内容空洞,同质化现象严重,法律激励中未能贯彻程序正当原则,激励规范存在退变现象,传统文化、华人本土心理以及信息不对称、不完备问题致使法律激励实效减弱,市场逻辑对法律激励原有目标价值的侵蚀,人们对金钱的追求超过了法律目标本身,等等。由此构成持续影响法律激励实效的顽症。为此,胡元聪主张,法律激励目标必然要以明确的法律文本及具体的激励模式实现,不仅要解决好各种模式的合理配置和衔接问题,还要解决好相关保障问题,不断增强激励基础。[128]丰霏认为,法治不是他治是自治,因此自我激励是法律激励的根本动力,只有将权利义务的激励蓝图深入行为主体的行为策略,影响其行为模式,才能发挥预期的激励效果。[129]强世功则提出多元软法渊源,暗示当代中国的“多元主义法制规则”。[130]夏黑讯主张以契约化方式激发和引导社会个体积极主动地采取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最优化的行为,以达到促进和实现社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社会管控模式。[131]但还有一些学者对法律激励“过度全面”可能会被扣上法律专制主义帽子的问题表示担忧,当前西方社会对此也是争议不断。[132]
3.法律激励理论的实践
随着我国大量具有奖励、表彰之类法律后果的规范被制定出来,法律激励实践也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虽然有学者对实践研究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并不乐观,认为其遮蔽了一些亟待理论探索的命题,但也强调部门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法律激励理论乃至法理学知识体系改造的重要作用。[133]张维迎是较早关注部门法中法律激励机制端倪的学者。[134]崔卓兰则尝试运用激励理论引导行政法律责任转型。[135]丰霏、王霞针对基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奖金激励条款,探讨了货币化的奖励如何通过权利估值,实现货币化转换。[136]孙少勤指出,法治建设强度的提升,能够促进我国制造业的总体出口,但目前这种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制度依赖程度较低的异质性行业,对制度依赖程度较高的行业则未能显现。[13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