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制定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制定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社会除了需要制定综合性的国际协议外,还要有若干商业行为守则。为了便于开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下设跨国公司中心作为秘书处。由此可见,两类国家对跨国公司行为的对立态度是根深蒂固的。

制定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国际社会除了需要制定综合性的国际协议外,还要有若干商业行为守则。制定行为守则的目的就是提出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指导方针,规范跨国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特征

(1)自律性。负责制定行为守则的机构虽然可能成为解决纠纷的仲裁者,但行为守则只是一种自愿遵守的行为规范。

(2)通用性。行为守则有其固有的弱点,即它要使所有各方都能接受,因此,其内容和要求十分普遍化,甚至个别条款变得毫无意义。

(3)指南性。行为守则只能被视作协调各国法规的初步指导意见,因为实际管理和管理权仍保留在各国政府手中。

«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基本出发点,主要是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在行为守则制定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例如:只要支付足够的补偿,应该允许实行国有化;行为守则应该体现非歧视原则;应该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采;应更加符合民族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尊重人权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更重要的是,尽管“知名人士小组”建议制定一个自愿遵守的原则,但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制定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这在目前而言发达国家很难接受。

(二)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1.制定«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历程

1994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United Nations 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20届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建议把跨国公司委员会变成联合国贸发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并更名为“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委员会”,办公地点由纽约迁至日内瓦。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由48个成员国组成,是一个政府间永久性的组织。其目标是:

第一,促进了解跨国公司在本国和东道国,特别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各种活动的性质及其对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的影响。

第二,对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做出有效的国际安排,从而促进跨国公司为各国的发展目标与世界经济增长作出贡献,同时控制并消除其消极影响。

第三,加强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与跨国公司打交道时的谈判能力。

为了便于开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下设跨国公司中心作为秘书处。该中心于1975年11月开始工作,它设有综合情报体系,专门研究跨国公司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应各国政府的请求规划技术工作。

几十年来,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致力于制定«跨国公司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on TNCs),并已草拟了该守则的大部分条文,但有关该守则的目的、定义、国有化等带有高度政治性的问题却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发展中国家与跨国公司相比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要求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与跨国公司各自的基本态度是:从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起何种作用这一“宏观经济的衡量”出发考虑,接受跨国公司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面并给予优惠待遇,同时又尽可能限制其活动消极的一面。这种“宏观经济的衡量”态度与跨国公司所采取的“微观企业的观点”相矛盾。跨国公司认为,«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处理的对象完全是“企业的行为”问题,而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问题。

此外,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贿赂、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及转嫁环境污染等不法行为,应该加以限制,但如何界定“过分行为”的范围,以及如何确定限制方法,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见解。发达国家认为,跨国公司为了谋取利润和扩大市场而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即使有一些过分行为也属正常,由于跨国公司的海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国和投资接受国都是有利的,因此不能随意限制其行动。由此可见,两类国家对跨国公司行为的对立态度是根深蒂固的。

2.达成一致的内容

经各国政府多年的努力,联合国相关机构1982年向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提交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由六章组成,共71条。这六章内容是:

第一章,前言与目的。

第二章,跨国公司的定义。

第三章,跨国公司的活动(包括一般性问题与政治问题,经济的、财务的与社会的问题,公开情报资料问题等)。

第四章,如何对待跨国公司的投资企业(包括有关投资接受国如何对待跨国公司的一般性问题、国有化和补偿、裁判管辖权等)。

第五章,政府间的协调。

第六章,履行。

在这六章内容中,各国政府经长时间谈判在下列问题上取得了一致意见:(www.daowen.com)

(1)在政治方面,跨国公司应尊重东道国的主权及法令,不干涉内政。遵循东道国所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

(2)在经济方面,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应尽可能多地利用当地资源,雇用当地人员,促进东道国的出口贸易。

(3)在财务金融方面,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就所有权及控制、国际收支融资、转移定价及课税的谈判取得了某些进展。

(4)在社会方面,已就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各国政府、企业主和工人的“三方面声明”等取得一致意见。

(5)在信息资料公开方面,跨国公司有责任向东道国政府和工会组织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料以使公众更多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3.特定项目的基本协议

联合国也对某些特定的项目达成了基本协议,如«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技术转让协定评价准则»«发展中国家工业合资企业协议手册»«工业可行性研究编制手册»«跨国公司会计核算与报告的国际标准»等。

联合国从1978年起着手讨论制定«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工作,经过近10年努力,初步拟订了该守则草案文本,其内容包括序言和正文九章条款。

序言强调指出,促进充分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加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能力,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是走向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决定性一步。

九章条款的内容为:

第一章,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三章,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

第四章,限制性惯例。

第五章,技术转让交易中当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第七章,国际协作。

第八章,国际体制机构。

第九章,适用的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目前,除了第四章和第九章内容外,序言及其他各章均已达成协议。

在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干预这一层次上,各种国际组织协同进行国际监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助于发挥跨国公司的积极作用,同时限制其消极作用。

总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主要靠自力更生,没有任何外来的因素可以代替自己的力量,但同时可以合理运用一切外来的力量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跨国公司的力量,还可以动员区域性及国际性组织的力量作为辅助,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国际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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