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许多不同国家经营业务,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跨国公司经常利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来促使它们竞相增加优惠待遇以吸收外资,其结果是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与跨国公司打交道过程中,逐步感到单个国家的力量太小,无力与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抗衡,因而希望开展区域性的或国际性的合作,形成较强大的力量。同时,就国际范围而言,迫切需要对跨国公司和跨国经营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使所有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纳入国际公认的原则与规范,即稳定、有序和公平地发展。
(一)联合国对跨国公司行为制定的措施
联合国机构就有关跨国公司的一些问题,设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研究,并且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其中有:
(1)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帮助这些国家同跨国企业谈判和签订协议。
(2)发展中国家,不论是个别国家还是一个集团,应该自己制定允许跨国企业进入它们市场的条件,其中包括国有化条件和补偿、劳动法、资本注册等。
(3)应该着手制定有关跨国企业全部活动的行为守则、公约及模型法,同时也可以就专门问题(如技术转移、转移定价和国际反托拉斯法等)制定法规。
国际社会对跨国企业行为的管理和控制,除了东道国对外国所有权比重加以限制以外,还对跨国企业子公司的特定行为进行管理。其主要关注的内容有[3]:
(1)在当地采购原材料。
(2)最终产品的出口和出口市场的控制。
(3)跨国企业内部的转移定价。
(4)资本和利润的汇出。
(5)特许经营费和管理费。
(6)从当地市场筹集资本。(www.daowen.com)
(7)管理人员本地化。
(8)就业水平。
(9)当地雇员的培训。
(10)劳工工会及劳工的权利和义务。
(11)折旧抵免纳税。
(13)对能源、运输和资本开支的补贴。
(14)竞争程度和形式。
(15)建立研究与开发设施。
(16)获得专有技术的种类。
(17)使用当地的运输设施。
(18)环境和社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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