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发达的东道国对外国跨国公司历来采取鼓励公平竞争的开放政策。但是,当东道国经济受到外国公司较大程度的控制时,东道国政府会从中立态度转向对外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进行适度的限制,尤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项目,会加以严格限制。
(一)限制投资部门
很多发达国家不允许外国公司进入国防、军事、通信等关键性行业。有的对进入某些部门的外资股权比例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加以限制。有的对进入某些产业的外资企业设立专门审批机构和规定特殊的管制条例,甚至最终由总统签署方可生效。有的反对外国公司对少数产业过分集中投资,以便给本国企业创造适宜的竞争条件。通常,外国公司倾向于在技术水平较高的产业(如电子工业)投资。一开始东道国政府也鼓励跨国公司在新兴工业部门投资,后来外国公司控制了这些产业的大部分生产,东道国政府从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的角度考虑,严格限制外国公司的投资。
(二)规定外国公司的投入与产出比例
有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爱尔兰、新西兰、西班牙等,要求外国跨国公司的产品含有一定比例的本地原材料成分和增加东道国劳动力比例,并对进出口进行限制。按照美国汽车成分法案的规定,在美国市场销售10万辆以上小汽车的厂商,必须保证其销售的小汽车中有10%以上的美国国内成分。
(三)加强外资审批工作(www.daowen.com)
大多数发达国家政府对外国跨国公司进行严格的投资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能否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能否促进企业的竞争和效率的提高;能否有助于东道国经济结构的改革;能否扩大利用当地资源;能否增加政府财政及税收;能否刺激出口等。
(四)实行有差别的国民待遇
多数发达国家原则上承诺给予外资国民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外国公司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与东道国公司享有完全相同的待遇。有的国家允许本国公司投资的部门,未必也允许外国公司投资。有的国家对本国公司实施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措施,未必对外国公司实施。一般而言,不仅发展中国家东道国,而且发达国家东道国都主张对跨国公司实行最惠国待遇及在一定范围内的国民待遇。
有些国家实行限制与鼓励的双面性政策。发达国家东道国对外国公司一方面实行限制政策,另一方面鼓励外国公司向东道国特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投资。为达到这一目的,东道国采用政府干预和诱导措施,给予外国公司种种奖励,奖励措施有: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投资津贴和股份投资等直接优惠;允许加速折旧,提供减免租税和关税等税收优惠;实施关税和配额保护,培训人员,禁止没收外资财产,公开合理解决一切争端等行政管理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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