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展中国家对跨国企业的政策调控:东道国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对跨国企业的政策调控:东道国的作用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发展中东道国面临的问题不应是反对和阻止跨国公司的发展和渗透,而是应该制定有效的国家法律和国际行动准则,以防止跨国公司滥用权力造成的危害,控制和监管跨国公司的活动,同时又不致因此而妨碍与此相关联的投资、技术传播和国际贸易。

发展中国家对跨国企业的政策调控:东道国的作用

(一)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政策的探索

1.外资投入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作用

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动机的传动齿轮是与西方跨国公司咬合在一起的。从贸易关系考察,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其中最主要的是与跨国公司的贸易)占其对外贸易总额的2/3。在投资关系方面,西方跨国公司约1/4的对外直接投资投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主要作用是获取资源、扩大市场、实施国际分工、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转移。因此,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政策的探索直接关系到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

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影响,发展中国家应据此制定相应的政策。外资投入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影响表现为:

(1)外资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投资的结构性短缺,并使因投资力量不足而不能发展的部门得到发展。

(2)导致了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销售技能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

(3)一个部门的外资引入,会产生国民经济的传递效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与该部门投入和产出相关联的其他部门。

(4)发展中国家由被动接受外资向主动吸引外资转变,将外来投资纳入整个发展民族经济的计划之中,从而为协调外国公司的投资目标与发展中东道国的发展目标提供了基础。

2.外资投入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各国政府、社会团体和政治人物纷纷对跨国公司图谋私利的各种行为提出批评,指出:它们依仗其实力地位,操纵民族经济的发展;转移“不适合”的技术,影响东道国的技术发展;控制销售市场,以垄断代替竞争;逃避管制和责任,实行转移定价、逃税、操纵通货等,使东道国蒙受重大的经济与财务损失;隐瞒实情,伪造账目;干涉别国内政,阴谋颠覆主权国家的合法政府等。因此,发展中东道国面临的问题不应是反对和阻止跨国公司的发展和渗透,而是应该制定有效的国家法律和国际行动准则,以防止跨国公司滥用权力造成的危害,控制和监管跨国公司的活动,同时又不致因此而妨碍与此相关联的投资、技术传播和国际贸易

3.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政策探索

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政策是这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面貌、资源禀赋、经济活动水平和总体发展战略的体现。各国政治经济条件不同,政策应各有差异。就资源禀赋而言,一个资源丰富的国家在对待跨国公司问题上要比资源贫乏的国家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就民族市场而言,一个大国与跨国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不同于一个小国;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对一个工业化已经达到相当水平的国家适合的政策,有时候对一个工业不发达国家并不一定适合;就长期战略而言,强调迅速增长的战略向跨国公司提出的要求不同于着重平均分配的战略。因而,各国在对待跨国公司的政策上会有很大的差异。

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政策的共同点是都经历了一个探索与认识的过程,即从最初的采取谨慎态度,到20世纪60年代简单地对跨国公司加以限制,再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对跨国公司采取限制与鼓励相结合的政策。进入21世纪后,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具有明显的两重性——既有抑制作用,又有刺激作用。有时这种抑制作用是强制性的,更加体现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自主性。

(二)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采取限制与鼓励相结合的政策

1.限制投资的措施

目前,发展中国家从发展本国民族经济的战略目标出发,通过制定外资企业法,严格审查外国投资项目,控制外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设置各种规章制度,实施有限制地利用外资的政策。主要限制性措施有:

(1)发展中国家限制跨国公司的投资措施。此政策的主要特点是:将外资和技术引向特定重点建设部门;要求在重点部门的投资应逐步增加本地附加价值,扩大出口比重并及时转让先进技术;引进外资应有助于增强本国技术与经营管理能力。在将外资引向发展民族经济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门的同时,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战略性和敏感性的部门,一般包括:少数基础工业和重要工业部门;自然资源的开采;公用事业和国防工业部门,如邮电、通信、广告、电台、电视台、报纸、广播、交通等公用事业及国防工业部门;国内批发和零售商业;易于垄断和并购的部门。

(2)发展中国家鼓励跨国公司参股。企业股权的大小直接影响对企业的控制权。发展中国家掌握外资参股比例的原则是:逐步削减外资股权,不断增加当地资本的股权,但并不相应地削减外国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份额。具体做法是:在合资企业中,除了特许行业外,外国资本最高只能占49%,当地资本占51%,借以保证当地资本对企业有较大的控制权和决策权。特许外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持有多数股权或独资经营的部门有:高技术工业部门,如核能工业、航天工业、电子工业、新材料工业等;出口导向工业;开拓性工业部门,如石油和稀有矿藏的开采等。

发展中国家逐步收回或减少外资在合资经营企业中的股权比重,通常准许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并且,在股权削减过程结束时,有的国家允许外国公司股权有一个合理的最低水平,有的国家允许外国公司失去股权后,仍可以采用非股权安排保持与原经营企业的联系和对其控制。外资逐渐退出政策,是在外国企业国有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股权限制的一种形式。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并最终摆脱外资控制。但也有不利的一面,即外资有可能转向能够迅速收回资本、前景最好的投资部门,这些部门从东道国长远利益看,并不一定是最佳投资部门,这样的投资就会背离发展民族经济所希望的方向。(www.daowen.com)

(3)对跨国公司资金和利润汇出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股金、利润、红利、技术使用费以及管理服务费的汇出都有限制措施。早在1970年12月,安第斯条约组织通过了世界上作为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的文件中第一个限制外资的条例,对外国公司资金和利润的汇出加以明确的限制。此后,这种限制性措施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得以普遍推广。

(4)对产品的限制政策。政策包括:对购买投入物的限制;规定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量应占总产量的最低百分比;规定外销产品和内销产品不同的优惠待遇,外销比例越大,享受优惠越多等。

(5)加强对跨国公司技术转让的管理。政策包括:严格审查引进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防止引进技术只提供硬件、不供应软件的做法;仔细审核技术转让的条件和费用,争取有利的转让条件等。

(6)完善对跨国公司投资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和修改外资企业管理法;加强政府对外资企业的宏观调控;利用税收杠杆,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限定企业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2.鼓励投资的措施

现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已逐步调整了有关跨国公司的政策,表现出较大的务实性、灵活性和成熟性,实行了既限制又利用的政策,即在使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本国发展目标协调一致的同时,较大程度地鼓励和发挥跨国公司在发展民族经济中的作用。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措施主要有:

(1)政策性优惠措施。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和经营环境不良对外国投资的抑制作用可能会大于投资鼓励措施的吸引力。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已将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作为吸引外资的出发点。投资环境是指影响资本行使其职能的外部条件。资本在获取高额利润的运动中,要排除环境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达到风险最小化、机会最大化。发展中国家鼓励外资政策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民族经济总目标的实现。各国提供的鼓励方式和规模,取决于该国所要吸收投资的市场的动向和它在吸收该种投资时所面临的他国的竞争程度。

①避免采取简单的国有化手段。国有化(Nationalization)即发展中国家政府将外国投资者拥有或经营的企业、财产和经营特许权收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经营的行动。其具体形式有收买外国公司的股份、征收财产、没收财产等。发展中国家对外资企业的国有化,直接触及了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因而必然会遭到外国垄断资本集团的敌视、阻挠和破坏。为了不伤害外商投资者的积极性,又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一些发展中国家立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有些国家与跨国公司母国签订合约,避免双重课税和保证投资协定,避免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有的国家明文规定,如确有必要实行国有化,也将会给予合理的、及时的补偿。

②提供必要的财政和税收优惠。发展中国家对外国公司的投资普遍实行低税率,一般税率比发达国家低30%~50%,对投资于高科技企业和落后地区的外资还提供特殊的税收减免和财政优惠政策。

③适当放宽外汇管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准许外资企业的合法利润自由汇出。有的国家还规定,在外资企业出口创汇收入大于企业利润时,其所得的利润、红利、利息收入,在纳税后均可自由汇出。

④鼓励利润再投资。发展中国家对利润再投资实行减税,对在指定部门和地区的投资可以享受延长免税期。例如,新加坡规定,利润再投资于政府优先发展地区和投资周期较长的项目的免税期可长达10年。

⑤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原则。按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在其领土内的外国公司投资(包括投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收益)方面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

(2)既限制又鼓励的政策。发展中国家在与跨国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既要充分利用跨国公司作为生产要素在国家间流动的媒介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又要严格限制它对东道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发展中国家采用了既限制又鼓励的政策,其主要内容是:

①外资政策中的“限制”和“鼓励”相结合。外资政策的内核是“限制”,又与“鼓励”相结合,两者不可偏废。在引进外资的创业阶段,应主动给外国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且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以发展民族经济为主要目标。当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开放政策的时候,跨国公司的投资条件会变得更加苛刻。为此,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适当放宽条件,增加对投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要寻求投资来源多样化,利用矛盾,争取有利条件。

②鼓励措施应使长期与临时相结合,优惠政策有主有次,使其真正起到鼓励外国投资的作用。通过对不同部门的投资给予不同的优惠,引导外资的流向和流量,从而主动把握外资的类型和形式,并且按照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优惠政策的侧重点。

③利用外资应使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相结合。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情况看,利用外资的重点不同,效果也各异。从长远目标出发,重点应是引进先进技术,发展新兴工业,改造现有企业,增强民族经济和技术创新的能力;从眼前需要出发,引进外资要弥补建设资金和投资结构性的短缺及国际收支的逆差。

④注意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相结合。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实践表明,即使有了好的政策,如果执行政策的部门不健全,政策执行力度差,也会产生互不知道对方在做什么事的情况,导致力量相互抵消,前后不接应,执行效果很差。有些国家虽然现有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比较欠缺,但是,它们的政策执行部门比较健全,行政效率高,使前后左右都有一定的配合和联系,在实践中又不断完善不足之处,所以执行效果也较好。

总之,发展中国家的上述四个“相结合”的鼓励外资政策,表明了发展中国家利用跨国公司的积极作用已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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