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政府通常对不同的企业(或产业)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组织形式有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属于不同的纳税对象,享受不同的纳税待遇。
(一)纳税数量
各国政府对分公司和子公司实行不同的纳税数量。通常,东道国对分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有些国家则不征收。当子公司向母公司汇回利润时,绝大多数国家对子公司征收预提税,而分公司向母公司汇回利润则予以免征。
(二)税负待遇
各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的国外分公司和子公司实行双重课税或税收抵免政策。通常,国外分公司已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母公司的税负,以避免双重课税。而子公司则不然,有可能出现双重课税的问题。
(三)纳税时间
各国政府对跨国公司下属的不同公司规定不同的纳税时间,使一些公司可以享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
1.分公司(www.daowen.com)
国外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损益情况都要纳入总公司的账目,当分公司亏损时,可以冲抵总公司的盈利,减少总公司的税负。因此,跨国公司国外投资项目在运作初期,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为宜。待分公司转亏为盈时,再设法转为子公司形式。
2.子公司
子公司在初创时期的亏损,可以先记入账目,待盈利后可抵消部分税收。
3.母公司
母国政府对纳税时间的规定是: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的应收所得,在子公司以股息等形式汇给母公司之前,可以暂时不征税,待该笔所得汇回母国时,才予以征税。这种做法有利于母公司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而延期纳税,实际是跨国公司享受了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这笔“贷款”,进行投资或从事其他经营,获取利润。延期纳税的时间越长,跨国公司获利越大。
(四)税收优惠
东道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子公司是属于当地的法人居民,被视为当地企业,可享受当地企业的一切优惠待遇,受当地法律的保护,享受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各种优惠。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被视为“外国公司”,不能得到同等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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