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技术贸易协议包括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技术服务和特许经营五种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多数情况是将它们订立在一个协议之中,这种技术贸易协议称为混合协议。
(一)专利使用权协议
1.专利权
在发达国家,专利是重要的工业产权之一。它是受国家立法保护的一种“垄断”“专有”的财产权。专利权持有者在专利有效期内和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享有使用其发明的专利技术从事某种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特权。
2.专利使用权协议的内容
发展中国家在与跨国公司签订专利协议时,往往要求列明下列条款:
(1)许可方应明确说明此项专利已在政府当局批准登记,并对专利的可靠性负责。
(2)许可方应列出专利名称、登记日期和有效期。
(3)许可方应明确说明授予接受方许可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权利。
(4)许可方承担防止在接受方所在国或出口国发生侵犯专利活动的责任。
(5)许可方应保证接受方在其整个有效期得以充分利用专利权。
(6)许可方应表明是否同意接受方在协议期满后仍有权使用专利。
(7)许可方同意向接受方收取的专利使用费要比向与之竞争的其他接受方收取的费用优惠。
(8)许可方应承诺授予改进的专利权,并不额外增加专利使用费。
(二)商标使用权协议
1.商标权
商标权(Trademark Right)同专利权一样,是一种工业产权,可以转让,并受到国家专门法律的保护。商标权又不同于专利权:商标通常没有法定时间的限制;商标的许可使用者必须进行登记方可使用;商标是以登记注册为前提,而专利是以“无人知晓”为前提;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只允许有一个商标的注册使用者,而某一专利可以在某一个国家进行若干次的转让。
商标的价值在于它的声誉,它代表某一商品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因此,在商标协议中,许可方为保证商标的形象不因转让而受到损害,往往向接受方提出强制性监督条款,如规定对商品质量拥有核准权,要求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始终如一。
2.商标使用中跨国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在商标协议中,发展中国家接受方要求跨国公司许可方承担下列义务:
(1)表明自己是某一特定类别的商品在某一国家市场上的商标所有人。
(2)允许接受方在某国市场上使用这类商品的商标。
(3)许可方应承担义务,使接受方成为该商标的注册使用者。
(4)许可方有义务保证商标的有效性,若发生侵权行为,应提出诉讼。
(5)许可方无权要求接受方接受任何强制义务,如只能从许可方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等。
(6)许可方无权限制接受方选择不带有许可方商标的其他产品的销售。
(7)许可方无权制止接受方在应带有许可方商标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5)~(7)项是发展中国家作为接受方防止许可方滥用其质量控制权而要求制定的专门条款。
(三)专有技术使用权协议
1.专有技术(www.daowen.com)
专有技术是由专门知识、技能和信息构成的。专有技术的表现形态分为有形形态(Tangible Forms)和无形形态(Intangible Forms)两大类。有形形态包括图纸、配方、公式、操作指南、实验报告等。无形形态包括技术知识、专门经验、组织技能、操作技巧以及头脑中的观念或构思等,它体现于人,即这种专门技术已为人所掌握并变成其一种特殊技能,人们有时称它为示范知识。真正获得技术的最重要的手段是获得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因为专利技术内容与实际投入运用的差距甚大。专有技术的作用在于它具有四项要素:实用性、新颖性、保密性和价值。
2.使用专有技术协议的内容
专有技术存在的价值在于它的保密性,专有技术内容一旦被公众所知,专有技术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因此,保密条款就成了专有技术协议中最重要的一项条款。为此,许可方一般要求接受方承担以下十项义务:
(1)许可方只授予接受方专有技术使用权,即使用此类专有技术的租用权,但不是专有技术的所有权。
(2)接受方只能在协议规定的领土范围之内使用专有技术。
(3)接受方只能在协议规定的部门内使用该专有技术,不得任意扩大使用部门。
(4)接受方只能在协议规定的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使用专有技术,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5)接受方不能在超出协议所许可的生产能力之外利用专有技术生产许可的产品。
(6)接受方应指定专人接触及使用专有技术,记录每次使用的详情,禁止复制副本,不准发表或泄露机密,保守所获技术资料的秘密或随时退回图纸和资料。
(7)规定接受方违反保密规定的惩处方法。
(8)专有技术使用期限以协议为限,有效期满,即终止使用权。
(9)接受方在使用专有技术过程中取得技术改进,应无偿地转让给许可方。
(10)接受方无权将专有技术转让给他人。
东道国政府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审议本国企业的协议时,往往坚持如下的要求:避免许可权的过分垄断,政府只接受“把生产权限制在一国领土内”的观点;接受方对许可的专有技术应有永久转让权;接受方所承担的保密义务须与专有技术的性质和价值相当;接受方有权获得许可方在原许可技术上的任何改进技术;协议期满后,接受方有权扩大技术的使用范围等。
(四)跨国公司技术服务协议
1.技术服务协议
技术服务也称技术援助(Technical Assistance),主要指专利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布局、各种生产投入的选择、生产的指导和人员培训以及提供营销技术等。
2.技术服务协议的内容
技术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2)技术服务的定价基础;(3)获得服务和支付酬金应履行的程序。
(五)跨国公司特许经营协议
1.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特殊许可。技术供应方不仅转让技术和商标,而且也传授经营方式和方法,还包括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供应方为了维护其商业信誉,严格要求技术接受方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接受方应按协议的规定向技术供应方交付提成费。特许经营的优点是投资金额小,风险小,进入市场快;缺点是提成费有限,同时,尽管技术供应方可以对技术接受方提出各种要求,包括定期检查质量和监督协议执行情况,但缺乏全面的控制权,而且可能培养出自己的竞争对手。
2.特许经营的类型
通常特许经营协议有三种类型:
(1)特许经营产品销售。接受方被授权经营许可方已创出声誉的某种品牌产品。
(2)特许经营某种服务项目。如经营特许产品的配制、加工、装配和服务等项目。
(3)综合性的特许经营。在此形式下,接受方既有权经营享有盛誉品牌的产品,也有权获得有关加工、销售和服务等专门知识。
总之,在目前世界经济发展中,跨国公司是国际技术转让和技术贸易中最活跃、最有影响的力量,国际技术贸易绝大部分为跨国公司所掌握。因而,跨国公司已成为四个主要市场(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和技术市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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