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国公司技术贸易的现状
跨国公司技术贸易(Technology Trade)是指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进行技术买卖的行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技术贸易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而迅速发展。1955年世界技术贸易额为5亿~6亿美元,1965年达到30亿美元,20世纪70年代中期达到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超过500亿美元,90年代中期为2 000亿美元,21世纪初约为5 000亿美元,并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势头。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工业发达国家间的技术贸易占主导地位,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间的技术贸易占到世界技术贸易的60%~70%。
技术创新(Technological Renovation)是企业成长的灵魂和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技术贸易的基础。世界500强跨国企业把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放在首位,同时,配合技术垄断(动态型的)及技术贸易两种不同的手段,在竞争激烈的技术市场上占领和扩大市场份额。据统计,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100家大公司的研发费用占世界科研费用总额的58%,而它们所获得的开发成果占世界的50%以上。美国跨国公司的新技术开发占绝对优势,而美国大公司技术贸易占世界技术贸易总量的1/3,美国是技术净出口国。美国已成为全球高科技投资最多的国家。
国际技术贸易不仅为技术出口公司带来可观的技术转让费,而且对引进技术的公司以及公司所在国的经济发展更为有利。通过进口先进技术,技术引进方可以加速技术改造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此外,可以缩短研制时间,节省研制费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
(二)跨国公司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特点
国外直接投资与技术贸易密切相关,投资方可以现金、股权与融资形式进行投资,也可以将产权或非工业产权等技术作为股金投资。大多数国家在外资企业法中规定:参股各方可以现金、实务、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这样,投资与技术转让结合成一体,它的主要特点是:(1)工业产权或非工业产权作为“技术资本化”方式出资;(2)投资方与接收方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也是一种技术合作关系;(3)投资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双方都关心产品质量、技术效益和经济利益。
跨国公司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技术使用权。虽然货物和技术都是商品,但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有很多区别,技术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
技术知识无法“计量”,难以进行质量检验,它可以多次交易而不需要多次生产。在实际业务中,人们习惯于将单纯的技术知识称为软件(Software),把作为技术交易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等称为硬件(Hardware),两者在交易中可以结合在一起,但技术贸易必须含有无形的技术成分。若不带有技术知识的交易,只涉及机器设备的买卖,这就不属于技术贸易,只是一般的货物买卖。
2.技术贸易转让的只是技术的使用权
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应方只是把某种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技术的接受方,如制造和销售该项技术产品的权利,而不是该项技术的所有权。
3.技术贸易的当事人既合作又竞争
技术贸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一方交货,另一方付款,义务与责任买断;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靠双方真诚合作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技术合同的期限,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几年,各国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技术贸易这种连续性的长期合同决定了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关系是既合作又竞争。(www.daowen.com)
4.技术贸易的作价比较特殊
一般商品的价格,以其价值为基础,是商品的生产成本加利润。技术贸易的作价通常以技术接受方从引进技术中得到的经济效益为基础,再考虑其他多种因素,决定价格和支付办法。通常,使用技术的经济效益高,技术的价格也高;相反,经济效益低,技术价格也随之降低。
5.技术贸易合同比一般商品贸易合同复杂
技术贸易合同涉及工业产权、非工业产权、技术风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多方面问题,还涉及投资、税法、外汇管理、劳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等客观经济问题,签约难度较大。
6.技术贸易要保持长期的技术优势
技术贸易的关键是要保持技术优势,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是要保持技术在时间上的优势。技术商品的特点是容易替代和扩散,从而优势也容易消失。通常,跨国公司保持技术在时间上的优势有两种方法:一是严格保证专有技术的秘密,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二是依靠商标,利用商标相关法律给予长期的保护。
7.跨国公司规模与技术创新和技术贸易之间具有相关性
一般而言,规模大的企业具有发明创新的实力,而规模小的企业反而是重要发明的主要来源。人们把较大公司具有较小的技术创新动机,而较小的公司往往在技术创新的竞争中获胜的现象,称为“阿罗替代效应”(Arrow's Replacement Effect)。这个概念是蒂罗尔在1988年提出的,描述垄断厂商在进行技术创新时面临原有产品市场被新产品市场替代的困境。技术从创新到投入市场又有一个过程,小公司无法承担技术走向市场所必需的市场营销投入,而大的公司依靠自己的市场优势能更顺利地使新技术被市场接受。
8.通过转让“截短”的技术来控制承受方
跨国公司采用转让“截短”(Truncated)技术的方法,实现控制国外技术承受方的目的。世界500强企业通过转让“截短”的技术(即不完全技术转让),以加深技术承受方的技术依赖,从而实现控制国外技术承受方的目的。例如,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对巴西的汽车生产线转让中,扣除了有关引擎制造方面的技术,使巴西只能依赖从福特汽车公司进口汽车引擎,从而被福特汽车公司牢牢掌握主动权。
9.技术贸易以软件为主,硬件为辅
跨国公司的技术贸易呈现“软化”的特征,即交易标的由过去的购买成套设备带技术的模式,向单纯购买技术转化。买方通过获得技术软件,使关联的部门形成网络,建立独立自主的核心技术体系,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节省了开支,促进自身硬件技术的发展。
10.技术国家主义影响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
技术国家主义即技术贸易保护主义。首先,美欧等技术领先的国家垄断了国际技术贸易,其动用技术出口管制,作为制裁别国和服从美国霸权的工具;其次,美国利用国内法(如:美国《出口贸易法》301条款、特别301条款等)将其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延伸到国际贸易中,破坏了正常的国家间的交往;最后,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实力,通过操控技术的手段,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多边公约,迫使发展中国家屈服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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