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子公司分布在世界各地,各子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所取得的利润要向东道国缴纳公司所得税(Income Tax)。但各国的税法及税率又各有差别。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尽可能地减少或逃避有关主权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和关税的课征,以增加公司利润。
对跨国公司而言,转移定价对进口税和所得税的影响正好相反,少纳进口税就会多纳所得税,而所得税税负通常要比进口税税负重,因此,跨国公司权衡的结果是在决定转移定价时通常优先考虑所得税税负因素。
(一)逃避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跨国公司最大的税负。东道国政府通常根据公司的利润额计算应纳的税款。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把高税率国家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避税港子公司,从而可以减少向所在国纳税的税额。如一家美国跨国公司欲将某些中间产品销售到英国的子公司,它可以先以低价出售给设在百慕大群岛的子公司,再由该避税港子公司以高价转售给英国的子公司。在实际业务中,货物可由美国直接发往英国,无须经避税港子公司。而借助转移价格手段,美国母公司因“低价”出售而无盈利,英国子公司也因“高价”买入而无盈利,设在避税港的子公司则获取两方面的盈利,从而减轻了整个公司的税负,增加了利润。(www.daowen.com)
(二)逃避关税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将设在高关税国家中子公司的进货价低估,降低子公司的进口额,从而减少进口税。另外,还可以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的有关关税优惠的规定来减少关税。例如,欧洲自由贸易区规定,商品如系自由贸易区外生产的,由一成员国运往另一成员国时,须缴纳关税。但如果该商品价值的一半以上是在贸易区内成员国中增值的,则在贸易区内运销可免于缴纳关税。因此,如果一家美国跨国公司要把一批半成品运往其设在德国的子公司,制成成品后欲在自由贸易区内销售,美国的母公司就可采用调低转移定价,人为压低半成品的售价,使其在德国制成成品后的价值一半以上是在德国增值的,这样该商品在运销到自由贸易区其他成员国时就不用缴纳关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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