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直接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指对投资项目所受损失进行全部的补偿。对外投资的保险制度(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投资项目所受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但是,目前各国所实行的投资保证,实质上是投资保险。
由于直接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并通常以建厂和购置机器设备等方式进行,因此它承担着政治风险,即没收、冻结通货、战争、革命或暴动等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风险。这些风险皆非投资者所能控制。一般所称投资保证,主要是指政治风险的保证。为了使现有的和可能的投资者放心,鼓励其对外直接投资,并保障其安全与利益,各国政府制定了种种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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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证”(State Guarantee)制度,又称“政府保证”(Government Guarantee)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只限于对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承担关于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政府的保证不仅是给予事后的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尽可能保证事故不发生。
各国的投资保证及保险制度,都是对外汇险、征用险、战争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凡经认可的投资项目,可以对三种风险之一或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关于保险费及损失补偿,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者与政府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契约,规定由投资者缴纳保险费,政府承保机关承担保险责任。若发生事故,政府承保机关按契约规定,向投资者补偿因事故所受的损失。(www.daowen.com)
一旦发生事故,通常承保机构会补偿投保者实际损失的90%,投保者自负损失的10%。美国、英国、德国、挪威、荷兰、日本等国规定投资者自负比例为10%,而加拿大、瑞士、丹麦则为15%。
关于投保期限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通常最长期限为15年,更长的期限也不超过20年。
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亦通过了有关保护外资不被没收的法令,一些国家还把这种法令纳入宪法。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已经签署了许多保护投资的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内容中包括了转移和没收风险。此外,有些国家(包括印度、韩国及主要工业国家)制订了投资担保方案。中国同美国签订的《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的协议及有关问题的换文》已正式生效,由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美国私人企业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承担政治风险提供保险和保证。
分担政治风险的另一种途径是办理私人保险业务。20世纪70年代初,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公司的保险商和经纪人首先创立了海外投资与出口合同的政治风险担保项目。从此之后,这种做法得到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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