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采取的鼓励私人企业国外直接投资的措施包括:对国外投资收益采取优惠的税收措施;政府向投资者提供资金和技术协作;提供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活动;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一)对国外投资收益采取优惠的税收措施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办企业,基于不同的原则,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收入有权课税,母国政府对本国的国外投资者的国外收入也有权课税,这样同一纳税人有可能负担双重纳税的义务。即使已经在东道国享受了低税率或减、免税收的优惠,但仍须向母国政府纳税,故无实惠可言。为了避免出现双重课税,发达国家采取两种优惠措施:
(1)税收抵免(Tax Credit),即国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可以在母国纳税额中相抵扣减。
(2)税收饶让(Tax Sparing),即纳税人在税源国已缴税,在母国可免征税收。第二项措施对国外投资者更有实益,但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税收抵免办法。
(二)政府向投资者提供资金和技术协作
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对本国跨国公司,无论在东道国独资经营,还是在东道国合资经营,都给予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协作。
1.资金协作方面的具体做法
(1)政府出资或贷款,直接参与投资活动。
(2)政府设立特别基金,资助投资者在国外投资。这类特别基金有:美国政府对其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资助项目;法国对工业的“第二种贷款”,对海外投资提供设备补助金;日本输出入银行、海外经济协力事业团等机构的贷款及认购股份。(www.daowen.com)
(3)设立由政府资助的金融开发公司。它的任务,首先是向国外投资项目提供“风险基金”——贷款或出资。这是对私人投资的资金融通活动,既不需要当地政府作保,也不需要对贷款提供担保,只要求该资助的投资项目被东道国承认。其次是促进和资助开发海外投资市场有成绩的跨国公司,主要是在技术援助、资金融通以及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总投资额的决定等方面进行资助和参与。这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在当地银行界的资金周转,改善当地合伙者与国外投资者的关系。
不少发达国家都设有开发金融公司,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The 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OPIC)、英国联邦开发公司(Commonwealth Development Corporation,CDC)、德国投资与发展公司(DEG)、法国的经济合作中央金库(CCCE)、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投资银行(The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日本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verseas Economic Corporation Fund,OECF)、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等。
2.在技术援助方面的协作
主要发达国家政府会提供资助,设立培训机构,为国外投资企业(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培训各种技术人员。此外,政府还协助民间非营利团体进行咨询服务工作。如美国企业为了推广其企业经营技术,成立了“国际经营服务队”;日本设立了“世界经营协议会”。
(三)提供投资信息及开展促进投资活动
发达国家为了促进国外投资,还积极向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状况和投资机会的有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政府提供情报的主要渠道是有关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另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UNDP)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投资援助和多边技术援助的重要渠道。在促进投资活动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政府还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机会的资料,而且为与投资计划有关的暂定的技术或资金资料所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前调查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政府所资助的调查资金,通常为调查费用的一半。待将来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者应偿还政府资助的费用。有些国家将这项资金引入政府预算,从财政上予以保证。
(四)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早在20世纪60年代,许多国家对建立一个国际投资多边担保机构就很感兴趣,并进行了定期的讨论。1974年,阿拉伯国家首先建立了一个地区性机构——阿拉伯投资担保联营机构。该机构为阿拉伯成员国之间的投资提供投资担保、情报信息和技术援助。该投资机构的成功运转,推动了世界银行于1981年倡议成立一个由投资国和东道国资助和控制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该机构于1988年正式成立,提出通过下列措施改善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气候:(1)为外国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2)通过调查研究,提供信息和技术援助,以及提倡在政策上的协作,作为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促进外国直接投资活动的补充。
合理解决投资争端,是保证私人企业国外投资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之一。世界银行于1965年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通过确立双方都接受的程序,解决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争端,有助于改善直接投资的结构。在这个意义上,世界银行在双方之间建立起了更加信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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