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通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按照公司的法律形式,可分为设立在母国的母公司和设立在海外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避税地公司等。
(一)母公司(Parent Company)
1.母公司的职责和性质
母公司是“帝国式”公司的中心。母公司指通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公司,它能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
母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控制,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份额;二是在两个公司间存在特殊的契约或支配性协议,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司法将这种通过特殊的合同安排控制另一公司的公司称为母公司。而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是指通过持有另一个公司的多数股权而对其实行控制的母公司。控股公司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即公司设立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控制子公司的股份,借此控制子公司,而其本身不直接从事任何工商业务活动;另一类是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 or Holding-Operating Company),这类公司既从事参股和控股业务,又经营工商业活动。发达国家的控股公司以混合控股公司居多。
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有效控制,是通过掌握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实现的,但各国对这一股权比例有不同的规定。美国的公共事业控制法规定这一比例为10%以上;德国的公司法规定,要能拥有或控制“多数表决权”;法国规定,必须控制“一半以上的股本”才可以。所谓股本(Stock Capital),即全部股东交纳股金的总数额。英国规定,凡符合以下三条中的任何一条,A公司和B公司之间就构成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1)A公司是B公司的在册股东,并能实际控制B公司的董事会。(2)A公司拥有B公司半数以上的股票。(3)B公司是A公司的孙公司(即A公司的子公司所拥有的子公司)。
以上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几个定义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母公司通过拥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来控制其重大的业务活动。
2.母公司的特征
母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各国立法普遍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指对子公司一切重大事务具有实际上的表决权,其核心是对子公司董事会组成的决策权。跨国企业实际的权力中枢是董事会,控制了董事会即控制了公司。
(2)母公司以参股或非股权安排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具体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参股或控股,即通过拥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以获得股东会多数表决权,从而获得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达到控制子公司的目的;第二种是非股权安排,主要指通过各种协议达到实际上控制经营管理决策的目的。
(3)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通常母公司对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这是因为在法律关系上母公司和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
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实质上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相互关系的一般规定。但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某些特殊关系做出了特殊规定,进行特殊的法律管制。
相关链接
跨国公司董事会可被比作企业的大脑,是企业宏观和微观事务的决策者和发令者。董事会制定企业发展的战略和策略。经久不衰的企业称得上是“企业大脑”运转良好的典范,其按轻重缓急处理好管理思维和营销思维之间的关系。
(二)分公司(Branch)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尽管名称中有“公司”二字,但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由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自己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www.daowen.com)
(3)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分公司与总公司同为一个法律实体,设立在东道国的分公司被视为“外国公司”,不受当地法律的保护,而要受母国的外交保护。它从东道国撤出时,只能出售其资产,而不能转让其股权,也不能与其他公司合并。
(三)子公司(Subsidiary)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既存在所有权的关系,也存在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但子公司在业务上可以独立经营,自主权较大。子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1)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关系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拥有独立的财产,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并可独立借贷,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包括债务责任。
(2)子公司在经济上和业务上被母公司实际控制。母公司居于控制和支配地位,子公司处于从属地位。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主要表现在,母公司能够决定和控制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或是基于股权参与,或是基于支配性协议等非股权安排。通常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多数股权或全部股权,而股权数量与控制权成正比。在现代国际商业活动中,母公司的控制手段已不再局限于股权的控制,合同的安排也越来越多。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承认通过某种协议控制其他公司(子公司)的做法。
子公司在东道国注册登记被视作当地公司,须受东道国法律管辖,不受母国政府的外交保护。子公司在东道国除缴纳所得税外,其利润作为红利和利息汇出时,还须缴纳预扣税(With Holding Tax)。所谓预扣税,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红利和利息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只有缴纳预扣税后,这笔红利和利息才被准许汇出东道国。
(四)避税地公司(Tax Heaven Corporation)
世界上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设在其境内的公司所得实行免税和低税政策,这给跨国公司进行财务调度和取得租税上的利益提供了方便,这就是避税地或避税港(Tax Heaven)。设在避税地或避税港的公司称为避税地公司。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避税地有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群岛、荷属安得列斯群岛、巴拿马、巴巴多斯、开曼群岛、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直布罗陀、利比里亚和中国香港地区等。
避税地必须具备有利于跨国公司的财务调度和国际业务活动的条件。其具体条件包括:对其境内公司所得税一律实行低税率或免税;取消外汇管制,允许自由汇回资本和盈利;对企业积累不加限制,不征租税;具备良好的财务服务、通信、交通条件以及健全的商法等。
避税地公司也称为“纸上公司”(Paper Corporation)或“皮包公司”。即通过操纵公司转移价格,使货物或劳务的法律所有权归于避税地公司,而实际上这些货物或劳务根本不进入避税地,这样将部分利润从征收高税率的国家转移到避税地,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相关链接
中国加入全球共同打击逃避税行列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打击跨国避税逃税一直是全球的热点问题。一些跨国公司利用法律漏洞或“避税天堂”“合法”避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国际联手打击跨国公司逃税避税已成为重要问题。1987年,总部设在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欧洲委员会共同起草了《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在尊重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同时,帮助各成员方应对国际避税。《公约》作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多边税收合作公约,对于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和遏制非法逃避税行为以及维护各国国内税收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吸引更多的非OECD和非欧洲委员会成员加入,2010年4月,《〈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修订议定书》正式出台。2011年11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戛纳峰会上签署了加入《公约》的意向书。
目前,已经有包括G20成员国在内的超过50个国家签署了《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我国于2013年8月签署了该《公约》。中国加入后,意味着通过《公约》中国将参与到全球共同努力打击逃税避税的合作中,并可通过《公约》交换税务资讯,将对税务协作有很大帮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