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推进航空都市税收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

推进航空都市税收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域各方要对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区域内实施;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税收政策趋同程度、涉税事项业务程和征管制度、信息一体化程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发挥区域税收一体化征管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

推进航空都市税收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

城市群中各城市间协同发展是城市群内部各城市间通过相互适应、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耦合而成的良性循环过程。经济新常态下的区域合作将以产业间分工合作为主转向以产品价值链分工合作为主;以资源要素互补合作为主转向创新发展互助式合作为主;从以GDP增长为主导转向以可持续发展为主的区域合作。开展区域发展利益综合协调,以福利共同增长作为防止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主要努力方向;区域间发展的互利协调,区域发展与整体国土开发利用,战略协调一致;区域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自然协调,区域开发与建设应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这种以和谐共生为核心价值、以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的区域城市群协同发展模式,是区域一体化的高级发展形态,是对传统区域协调发展理论和实践的升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群地缘相接、地域一体、文化一脉、历史渊源深厚、交往半径适宜,具备协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推进其协同发展,有利于整合区域优势资源,形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群格局,实现竞争协作发展;有利探索区域发展新模式,打造区域发展新引擎,带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长江经济带及环渤海地区发展,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南北协调,各城市群中的中心城市及副中心城市是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战略支点,作为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重要单元,推进其协同发展,有利于增强区域的吸附力、承载力和辐射力,抢占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高端,打造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新平台。

在促进城市群协同发展中,不仅要处理城市群中的城市关系,还要协调中央与城市群间的关系;不仅要解决经济一体化问题,还要解决城市群发展方式问题;不仅要建立各方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框架,还要理顺中央与地方、不同城市间的财权、事权等,而税收扮演何种角色、承担什么责任和如何发挥作用则引人关注。

(一)公平环境下的效率追求

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经济不平等问题,只有做到包容性增长,整体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政府对经济不平等的活动空间,并不单纯取决于结果本身,而在于何种原因形成的不公平,政府应将主要精力放在消除区域发展机会不平等,为各区域提供平等的起点,公平的竞争机制,这是政府公共政策最应关注的问题,追求平等和公平,是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客观要求。税收优惠作为税收杠杆的代表性体现,在区域协同发展中尤为引人注目。在中央把清理各地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作为税制改革方向的大背景下,在推进各区域协同发展过程中不应再出台针对某一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依靠市场的力量凝聚协同发展的力量,促进协同发展的方向。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曾作出重要贡献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面临调整,不允许制造新的“税收洼地”,依靠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促发展是不现实的。按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的原则,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区域内各地起草其他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区域各方要对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区域内实施;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建立税收优惠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实中可供选择的路径是将已有的税收优惠视情况在区域城市范围内推开,如京津冀可把北京中关村的税收政策推广到河北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省级开发区,通过税制待遇公平来激励河北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清理规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那些促进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产业化布局的要求予以保留,并将此类先行先试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各城市群的产业发展布局,以园区的方式逐步扩大实施,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在城市群内各城市落地,增强高新技术等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城市群的产业优化,提质增效。

(二)打造一体化的税收环境

区域协同发展,相比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纳税人更关注大的税收环境。以京津冀为例,三地的税收差异多达10项之多。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税法授权省级政府和税务机关在规定幅度内可自行调整。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河北为10%、5%,北京为20%、10%、5%,天津则为7%、5%。税收政策趋同程度、涉税事项业务程和征管制度、信息一体化程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发挥区域税收一体化征管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

现有政策在城市群区域范围的统一。制定有利于区域协同发展的税收政策,统一执行口径和管理标准,建立各城市互认的政策管理制度,梳理现行税收政策,分析比较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差别,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布局,规范调整各地的税收政策;建立税收合作机制,如区域税收联席制度,就重大税收问题的协商结果签订框架协议,解决税收利益争端机制等。设置政策缓冲期,对重点支柱税源转移的,适当给予缓冲期限,让转出地有时间、方向、政策去培育新的税收增长点;征管体制与纳税服务水平的统一高效,统一税收业务流程、征管软件、探索税务登记业务通办、同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强化执法行为监控,不仅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度,也可消除因征管因素造成地区间税负不公;统一发票管理,尝试进一步改革纸质发票,推行网络发票,解决总分机构往返多地领取发票的不便;建立信息化共享平台,加大区域一体化征管工作税收信息和网络化建设力度,实现税源信息、政策信息和政府其他信息的共享,搭建风险防控预警系统,建立纳税评估模型,推广行之有效的行业分析模型,形成完备的风控体系。定期开展税收收入数据关联分析,查找区域间税负差距,形成税收收入综合数据库,为公平税负提供支撑。

(三)强化环保与公共服务建设

在启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基础上,加快推进环保费改税,作为地方收入,充实地方财力,在强化环境保护的同时,倒逼企业转型迁移,由企业选择生存方向和地区。公共服务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的基础和保障,区域中公共服务水平过大差异,改变了区域资源要素的自然流向,须走全方位协同发展的路子,缩小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在户籍改革的基础上,通过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转移支付上,重视区域各方结构调整。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以因素法测算转移支付,尤要考虑特殊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素选择的主观性。在时机成熟时,取消税收返还政策,探索建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重视事前绩效评价,对低效、无效项目不予立项。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差异,公共服务本身具有的层次性,地方公共服务可能产生的外部性交易费用节约、规模经营等方面对省(市、区)以下财政事权进行划分,实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目标。(www.daowen.com)

(四)探索建立税收共享机制

区域协同发展最大障碍在于现行财税体制下的地方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财政收入和分配问题。在产业转移中合理共享机制建立之前,对于企业的转移,往往只能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域内各地政府共同沟通解决税收分配问题。区域内政府应抱着开放的姿态,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以解决产业链条延伸带来的利益分配。因产业重新布局带来的企业总分机构变化引发的税收分配也应予以重视,如北京企业转移到河北,若设立的只是分公司,主要税收还得在北京缴纳,甚者有的企业到河北设立分公司,生产出的产品以低价再卖回母公司,给河北税收造成影响。这种汇总缴纳的方式带来了利益分配,影响产业布局重新调整步伐。因此应该调整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政策,实行属地纳税,合理分配税源。在一体化进程中,产业转入和转出地都面临财政收支压力,中央应增加地方对相关税种收入的分享比例,充实地方财力,可考虑设立协同发展专项基金,促进中心城市产业、资源向周边地区有效、有序转移。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进程中,科学的财税体制和政策应成为基础性制度保障和重要的促进手段,中央应研究制定相应促进协同发展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和城市群各子系统财税分配体制,以实现跨区域的利益共享。平衡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税收收入,在分配比例上应有新的统筹安排,总的原则是把税收留在创造财富的地方,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缴税的干扰。

(五)提高税制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国家开放程度的加深和融入全球经济步伐的加快,中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国际税收竞争问题。同时,随着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的日益完善,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也日益强化。到2011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3821亿美元。2011年中国对132个国家和地区投资651亿美元。2012年前6个月,中国境外投资对116个国家和地区,2163家境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354.2亿美元,同比增长48.2%,地方政府和私营部门等多个主体,也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境外投资和合作。

中国对境外投资在提高企业国际化水平,开拓企业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为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及促进世界共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鉴于跨国投资经验的欠缺,竞争秩序有待完善,如何应对国外税收政策的变化并作出正确应对,以防止国家利益的受损;如何协调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以实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等,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问题。而就前者而言,中国的税制改革须顺应世界税收竞争的潮流,立足于提高实体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包括国家预算制度、政府考核制度、税收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等,尤其要保持和进一步提高税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竞争力。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税收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关注税收的竞争力,如英国下调公司税率,从过去的28%降至2014年的21%,再到2015年的20%;注重国际合作,二十国集团(G2 0)开展双边和多边的沟通合作,如中英开展的经济对话以及税收方面的合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双边投资关系。增强了透明性,让企业和个人都能明确了解税收制度。提高了可信度,税收制度应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让企业或个人在具体经营时,可以信任税收制度。(英德拉·莫贾斯,2014)主权国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的税收调整并没有削弱其税收竞争,相反却更加重视税收的竞争因素。2011年世界多数国家的所得税,依然延续了2009、2010年以来的减免税趋势,以促进经济的尽快复苏与增长为主要政策导向。这说明,各国政府更加重视通过税收竞争来增强企业和国家的竞争力。一些所得税税率偏高的国家,深切地感受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计划进一步降低税率。特别是,各国公司所得税降税趋势不减即是证明。在纷纷寻求增税措施的欧债危机国家中,仍很少有国家提高其公司所得税税率,以保持其税收竞争优势。换言之,金融危机并未改变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竞争趋势。此外,美欧国家纷纷鼓励产业资本回归,发展中国家加大引资的优惠力度,使得利用外资税收政策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就国内而言,随着要素成本不断上升,中国的低成本优势渐趋减弱。在调结构、转方式的背景下,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税收优惠将淡出历史舞台,税收对外资吸引力降低。关税作为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在很多国家受到重用。进口关税壁垒的增加和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别关税的滥用,虽自2009年以来已司空见惯,但也有不少国家通过下调进口关税来减缓通胀压力,体现出后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危险期”背景下关税的作用更加多元化。2011年许多国家纷纷下调部分进口商品、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关税,甚至降低为零。如韩、越、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等。2013年新年伊始,美国政府与参众两院为了避免“财政悬崖”而达成了《2012年美国纳税人减税法案》,延长多项公司所得税优惠,以鼓励就业,刺激经济,发展新能源产业。如研发费用抵免优惠、就业抵免、新能源投资抵免、电动力抵免等延长至2013年底。其目的在于,应用积极的税收政策调控经济,以增强本国的竞争力。尽管各国增加税收的压力持续加大,但许多国家都认识到了增加税收的最佳方式,一般都通过降低税率鼓励公司发展,鼓励企业创业和投资来增加税收。近期,为了应对债务危机,削减公司税越来越慎重,但公司税税率竞争还没有结束的迹象。而相反的例子,则是法国提高“富人税”税率,引起了新的移民潮和大公司的外迁,实施效果不佳。

这启示我们,今后的税制改革须面对国际税收竞争,从竞争的角度来设计税制。即开放型的中国经济建设要适应全球经济的新形势,税制设计应服务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有竞争力税制引领中国的比较竞争优势的持续发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研究和解决流转税由间接征收向直接征收转变问题。间接征收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分工扁平化、产业链分工日新月异的趋势。将间接税改为直接征收,有利于解决中国出口退税不足和骗退税问题,而有利于促进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业态的发展。比如,国家今后应加大科研环节的优惠制度,构建以促进研发投入和研发产业为重点税收激励体系,可否考虑对企业的技改研发投入进行所得税抵扣,通过企业所得税在研发方面的减免优惠,给企业在各种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投入上创造条件,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所得税优惠应对新兴产业中占据高价值增值环节的创新型企业以优惠,而不应只对产品生产环节以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继续免征进口的研发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优惠外,应尽快实现增值税的彻底转型和完全扩围,消除对企业购进资本品的重复征税,新型业态认定和征税,应建立灵活务实、动态调整的机制,建立高水平开放平台,提高边民互市贸易免税额度,增加免税品种,促进边境地区贸易、旅游和经济合作的发展。严格履行WTO的有关规则,积极鼓励外资投向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产业和领域,把提高税制竞争力作为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应椐据WTO和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减轻企业税负,做好结构性减税这篇大文章,促进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中国应坚持在发展中共促繁荣,支持WTO、OECD等国际组织对全球价值链的研究和讨论,坚持通过减免关税等多种途径为发展中国家对华出口创造条件,对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7%的税目产品给予零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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