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中国各级政府参与税收竞争有其合理和内在的激励因素及必要条件。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竞争不再仅限于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而是以不同的表现特征发生在所有政治和经济单位之中。至于这一竞争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则是一个如何引导治理的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财政分权实践为税收竞争提供了适当的竞争主体,而区域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则使得税收竞争的作用更为突出。县级政府竞争发展模式是中国过去30多年经济发展奇迹的主要原因。此发展模式内涵是以县域政府为主导,以一个县地域为边界,县与县进行竞争。这一模式推动了社会经济强劲发展,释放了巨大动力,但它也使得市场竞争中的负外部性约束的主体缺位弱化,政府本来应该是裁判员,现在却变成运动员或准运动员,只考虑GDP增速,忽视了GDP增长的成本和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
中国当前和今后几年内正处于经济发展新常态时期,国内投资需求尚存较大空间,经济竞争的加剧,要求地方政府寻求有效的竞争手段,税收竞争在地区间的经济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在以优惠政策获取资源的时代,税收优惠无疑受到极大的追捧。各地政府参与税收竞争,中央、地方政府、投资者的收入都会增加。虽然各地的税收政策都带有时间期限或其他附加条件,短期内税收收入可能会有所损失,但从长期看,这些优惠条件最终会消失,由于前期的优惠政策带来的企业投资增多,增加了劳动者就业,这些都会扩大当地税基,由此产生的税基增大效应大于优惠政策所减少的收入效应,总体税收会增加。
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作用。实际税率的降低减少了扭曲效应。税率降低带来的税负减轻从整体上削弱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使资源配置在全国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家的整体经济效率和总体竞争力;扭曲作用的削弱有效的扩大了税基,而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的调节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的不足。从国际投资者的角度看,一国内的税收竞争实际上是降低了整个国家的实际税率,使得该国的投资环境相对其他国家更具吸引力,只要不达到OECD规定的恶性税收竞争的界限,就不会引起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报复性税收竞争,区域性税收竞争实际上增强了中国整体经济对外资的吸引力。
区域性税收竞争必然促进税务系统由传统的管理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优化服务的管理模式转变,提升纳税服务的层次,提高服务质效,促进税收管理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本国经济的实际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引进外资发展本国的特定产业和项目,有利于国内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的发展。地区间区域分工的形成和深化,使得各地为了在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纷纷向高新技术和行业靠拢,而区域间经济目标出现了严重的同构化现象。国家发改委测算表明,中国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工业结构相似系数为93.1%,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工业结构相似系数为97.1%。发达地区偏重实施产业优惠,尤其是加快科技进步、加大科技投入的税收优惠更为突出。对在区域规划中的试点园区内的外资企业除按15%上缴企业所得税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园区或通过延长减免期限,建立企业奖励基金等特殊政策,以降低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从而大大增加了园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吸引力,有利于加快企业或行业的科技进步。
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适度、有序的税收竞争能给经济发展带来正面的效应。但随着地方经济竞争加剧,地方保护主义日渐兴起,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纷纷采用多种保护措施分割市场,加强对本地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保护,由此导致了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作为地区间经济竞争的一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表现,它的兴起使政府间税收竞争更加无序化,成为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真正阻力和障碍。(www.daowen.com)
政府间税收竞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它的积极效应应予肯定。但其所带来的消极效应更应引起重视。一是侵蚀了税基。政府间税收竞争在降低有效税率的同时,是以侵蚀税基,减少政府可支配收入为代价的。随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加剧,在缺乏有效协调的情况下,税收优惠会不断升级,最终会导致税收竞争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竞争各方陷入“囚徒困境”,从而影响政府筹资职能的正常发挥,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二是扭曲税收分配的负担水平。政府间税收竞争在减少了政府的可支配收入的同时,由于资本技术等要素流动性增强,政府又不能对流动性强的要素过度征税,为保证其财源的相对稳定,政府会采取其他的弥补措施,致使税收负担发生不合理的转移,从流动性强的生产要素上转移到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上,从国外投资者转嫁到国内投资者身上。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制的公平性。三是扭曲了资源的配置。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从维护本辖区的利益出发,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吸引外部要素的流入,而漠视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使得资源流动违背了正常规律,扭曲了资源的配置,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四是导致税收政策缺乏透明度。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存在和发展促使各地纷纷制定多层次、广范围的优惠政策,降低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并使税制过于复杂化。
当前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优惠税率或定期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人情引税、买卖税款、折扣收税,税收自由裁量权滥用,对具有税收性质的规费减少收取等。
随着区域经济竞争的加剧,通过税收竞争已获取利益的地区会想方设法保住已获取的优势,进而设法提升税收竞争力去获取更多的资源,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区也会采取更进一步的竞争措施,争取扭转不利的局面。这样税收竞争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层次会越来越深,领域越来越宽,思路越来越明晰。这样的话,初期适度有序的竞争终被过度失控的无序竞争所取代,税收竞争的正面效应会被负面的效应所代替。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虽无权决定税种的开征和名义税率的设定,但它可通过税收优惠、税收先征后返、减免收费、放宽土地等资源使用限制等变相降低实际税费,以增强本辖区吸引生产要素的竞争力,地方政府间的这种税收竞争行为,是推动中国经济在过去30多年保持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同时也带来诸多不良社会后果。从理论上讲,只要中央与地方有税收分成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就具备了进行税收竞争的可能性,现实中,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途径来降低辖区内企业的实际税负。龙小宁(2014)等以中国县级政府为对象,研究了中国地方间税务的正向竞争,发现中国县级政府在其辖区内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上都存在着显著的正向空间相关性,支持税收竞争的假说;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县级空间竞争程度都明显高于在内资企业相应税率上的县级空间竞争程度,与外资流动性高于内资流动性的经济推论相一致;县与地级市外邻县的空间竞争程度显著高于它与地级市内邻县的空间竞争程度,意味着地级市内部对县级税收竞争可能存在协调作用;位于内陆省份的县相比于沿海省份的县对邻县的税收政策更加敏感,说明前者在与邻县的竞争过程中更注重税收上的竞争。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经济将更加开放,越来越多的外企进入中国市场寻求发展空间,中企走出国门投资海外市场。为争夺资源、吸引资本和先进技术,加快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执政业绩和效率,地方政府之间针对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国内、国外的竞争越发激烈。就国内而言,鉴于外资比内资具有更强的流动性,某一区域的税率一旦高于临近区域的税率,便可能引起外资的流出,因此相比较内资,地方政府应有更强的针对外资的税收竞争。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各地区必将逐步减少依赖税收减免等政策手段来吸外资,尤其沿海、沿边地区更深更快地融入到国际化中,应能较快地走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单纯依赖(王霞,2009),因此,税收竞争在中国不同区域间或能会出现不同的表现形式,内陆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会比沿海地区间更为激烈,沿海沿边地区通过优化本地区投资环境的方式来吸引资本的流入。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均等化转移支付比重。对困难较大的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取消或减免地方财政对中央转移支付的配套比例。延长税收优惠政策年限,降低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在保持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比例。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在城乡补偿的同时,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办法补偿中西部地区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放弃工业发展的机会成本。适当加大西部资源的“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项目征收资源税中对中西部地区资源输出省的返还比例。与此同时,对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执行到期的应彻底终止不再延续,对未到期限的要明确终止的过渡期,对带有试点性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应与税收优惠政策脱钩,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禁止东部等发达地区变相减免税,人为制造“税收洼地”。
税收竞争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个国内整体税基损失、税负扭曲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为减少不利于地区和中国经济发展和恶性税收竞争,中央政府应重点关注流动性大的生产要素的税收竞争,如外资等,考虑建立全国性的税收监督制度,推进区域城市群税收管理一体化;利用好省、地政府对其下辖地方政府的管理和协调作用,以减少辖区内城市间的税收竞争;帮助地方政府培育新的制度竞争机制,加强制约经济发展的制度供给,改善投资环境、实施负面清单制度,调动创业积极性,让沿海、沿边地区的发展经验为内陆地区提供借鉴;关注国际间税收竞争发展趋势,携手G20,推进国际税制改革,减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共同打击国际避税,完善国内税制,堵塞征管漏洞,建立起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如当今的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商业模式演变和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的整合,对基于传统经济构建的税收规则体系形成巨大冲击,其中之一的跨国公司可以利用网络交易方式,避免在任何地方设立有形经营场所,从而在全球范围内规避税收义务。数字经济因其对各经济行业的广泛渗透性,对无形资产的高度依赖性,以及对加速整合企业全球价值链的影响,成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重灾区,很难单独针对其制定政策,需通过转让定价、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其他行动计划,以及相互协调的跨境交易增值税政策等措施,解决数字经济的BEPS问题。再如国际间有害税收竞争管理问题。有害税收竞争或实践指各国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方面减轻纳税人负担,从而吸引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生产要素和经济活动,以促进全国的经济发展。有害税收实践侵蚀他国税基、扭曲资本流向、造成部分税负向劳动力、不动产和消费等流动性的税基转移,并给跨国公司留下双重不征税的可乘之机。因此需对各国优惠税制进行审议,按是否与实质经济活动相匹配,是否与他国交换信息为标准,制定对非OECD成员国优惠税制审议办法,并完善现有税制审议工程框架。现行的所得税国际规则是于1923年建立起来的,主要是在所得的来源国与居民国间进行税收权益的分配。原则是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促进跨境投资。该规则运行的结果是,跨国企业受趋利引导,既规避来源国税收也规避居民国税收,居民国与来源国的税基均被侵蚀,利润均被转移,低税地和避税地成为它们的转移目的地。居民国与来源国间也有税率高低之别,企业利润自然也会向税率低的一方转移。当前全球利润至少50%以上涉及国际交易,特别是企业集团跨境关联交易数额巨大。而这些交易都可在现有规则体系下进行避税筹划。筹划结果造成税收权益与实质经济活动的错配,经济活动发生地没留下应有利润,也没获得应有的税收。生产要素的跨境配置受到扭曲,税收公平面临挑战,国际税收秩序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国际社会须联手改革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全球化趋势。BEPS行动计划的最终成果已在二十国集团20年会上由各国领导人背书,虽在法律层面并不形成硬性约束,但政治层面的承诺及其他国家在行动计划框架下开展的税制改革,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税制和税收管理产生影响。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将带给世界一次机会,也带给公平一个机会,朝着“税收与现实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的方向推进,中国和新兴经济体已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和水平上,中国有必要有能力参与其中,为抑制恶性国际税收实践的蔓延,积极清理和规范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好中国应得税收权益。(www.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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