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航空大都市税收竞争与协调

航空大都市税收竞争与协调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大多数美国跨国公司都与这种优惠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不顾欧盟成员国的强烈反对而坚持优惠的出口税收政策。在各国对资金、资源争夺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美国的举动引发了新一轮的国际税收竞争高潮。

航空大都市税收竞争与协调

概括地讲,税收竞争是对竞争概念的扩大及延伸,指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吸引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到自己的管辖范围,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自利行为。在此实施税收竞争的主体是政府,有税收管辖权的本国各级政府或外国政府;竞争的工具是税收,包括税制的设计、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一切税收行为;竞争的目的是吸引经济资源,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竞争状态是一种行为,这一行为有利于采取行动的地方政府,而不考虑对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

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Dimond)和米尔利斯(Mirrlees)于20世纪70年代初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Winner(2005)认为税收竞争是“某一辖区的财政活动对其他辖区产生财政外部性的情形”。Wilson和wildasin(2001)通过广、中、狭义三个层次对税收竞争进行了界定。Devereux(2008)认为资本比劳动更具流动性,为吸引流动性资本税基,政府经常通过降低法定企业所得税率来相互竞争。Richard Teather(2005)认为税收竞争即“政府为吸引资本和商务活动的进入而对有效低税率的运用”。税收竞争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加了政府间通过税收协调而弥补有害后果的压力(Moriseet和Pirnia,2001),当纳税人面临着相似的税率时,就会出现协调(Mitchell,2004),税收协调不仅是指税率的相似,而且也包括广泛的其他政策措施,即显性税收协调和隐性税收协调(Peters,2002),现实中不易实现完全的税收协调,它不仅要求国家间的税收合作,即高税收的国家降低其税率而低税收国家提高其税率,而且低税收国家的纳税人也不情愿多缴税(Farrow和Jogareajan,2006),欧盟和经合组织分别于1997、1998年通过了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出台了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判定标准与抑制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利影响。

西方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优化税制的研究思路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主要包括所得税国际协调原则;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模型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协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协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面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从“管理竞争”的角度研究税收竞争(Vogel)(1995)认为税收竞争规则取决于社会政治和利益集团相互竞争的结果,因此在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倾向,其结果是不确定的。从税收竞争产生的财政负外部性入手,研究其对不同类型国家带来的经济和政治的影响,以此寻求将财政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解决方案(KanburandKeen)(1993);应用寻租理论,假定政府决策者本身有集权倾向的寻租者,他们有强烈的扩大国家财政的动机,得出的结论是:一定程度的税收竞争是必须的,它可以遏制财政权力寻租者不断扩大财政的内在冲动。

无疑地,经济全球化削弱了一国自主运用经济政策的能力,一国的主权包括税收主权正日益面临着挑战,然而换一个角度看,政府则比以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政府进行国际间的协作,乃至寻求更深层的一体化,如欧盟的税收一体化及经合组织的税收协作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10年以来,以国与国双边协调与合作为基础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正在向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转变,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国家主体正在向国际组织为主体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转变。随着国家间开放程度的加深和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与国之间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国际税收竞争问题。

推而广之,一个主权国家内,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一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日益完善,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也会日益强化,各区域经济之间也就明显地存在着一个税收竞争与协调的现实问题。这就需要正确吸收有关税收竞争理论的研究成果,借鉴国外其他经济区域已有的实践经验,以更好的科学制定税收政策,促进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美国的税收竞争政策

从历史上看,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税收竞争领域,美国的竞争性政策是通过税制改革和国际税收政策两个方面来实现的。首先通过税制改革提高经济竞争力。里根政府为克服美国经济长期“滞胀”,一方面采取高利率政策吸引国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税制改革方案,降低税负、合理负担和简化税制,税收政策目标以期达到“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美国的税制初步实现了既定目标,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经济竞争实力,吸引了大量国际资本,创造了美国90年代的经济繁荣。其次调整国际税收政策。最近30年来,美国一直在寻求通过国内税法为美国出口提供税收优惠。鉴于大多数美国跨国公司都与这种优惠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不顾欧盟成员国的强烈反对而坚持优惠的出口税收政策。2000年11月,美国通过“FSC放弃和国外所得排除法”(FSC放弃法),试图从技术上与WTO义务保持一致,实质上保留出口税收优惠。此法案几乎立即受到欧盟的强烈反对,经过两年多的审理,WTO争端机构(DSB)宣布,同意欧盟提出的价值40.34亿美元的贸易制裁清单。长期以来,美国吸引欧洲资本的动机始终未变。随着美国吸引外资的形势严峻化,2003年年初,布什政府又提出一项以大规模减税为主的经济振兴计划,在这项为期10年总额达6740亿美元的计划中,废除美国公司的股票红利税以推动投资是其主要内容。法、德一直认为,美国不对外资收入、利息和股息所得征税是在进行不公平的税收竞争,他们甚至要求美国提高外国公司所得税率,并把预扣所得税转交其本国政府,或者要求本国公司或公民汇报自己在国外的利息收入,这也是欧盟利息税协调计划的重要内容。客观地讲,美国对外国资本的一系列减税政策的最终目的并非使外国投资者收益,而是吸引全球资本支撑美国经济,这就直接增大了其他国家如何“留住本国资金”的压力。在各国对资金、资源争夺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美国的举动引发了新一轮的国际税收竞争高潮。说到底,美国以税收优惠吸引欧洲资本,是在报复别国的同时也是无奈之举,这与美国资本市场的困境有关。为了维系经济增长,美国必须吸引巨额的世界资金,其高额的经常项目赤字,也必须靠外国投资者来填补。

(二)欧盟的税收竞争政策

欧盟成员国的竞争性税收优惠政策,在其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整体税收制度的竞争成为政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制的制定也是充分考虑了国际税收发展的情况。总的看,欧盟各国的税收竞争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制度的制定,竞争力主要表现在税基、法定税率、股息税和对资本利得及企业重组、合并、收购的税收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有利公司发展的宽税基。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税收规则越来越透明,取消许多特别的优惠措施,税基普遍变宽,实际税负接近名义税负,政策导向突出;降低法定税负。随着税基的扩大,公司的税负也随之降低。欧盟成员国降低税率的竞争已经展开,税负的降低使得成员国间税制竞争进一步加剧;调整股息征税政策。股息税是评价税制竞争力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欧洲法院认为归属税制对资本的自由流动设置了障碍,可能面临禁止的危险,因此,已有国家废除了归属税制,代之以个人股利降低税率的办法,以利于国际资本的流动,增强欧盟的竞争力;股票转让所得的税收。多数欧盟成员国对公司股票转让收入征收资本利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资本利得的税收在国际范围对公司的合并和重组也是个严重障碍。多数欧盟成员国废除了公司间股份转让收益的资本利得税,大幅度地简化了公司合并和监管的有关税收规则,使税制朝着更富竞争力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实施避税地政策。避税地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欧洲工业化发达国家也实行了避税地政策。爱尔兰、荷兰、卢森保和瑞士的GDP只占全欧的9%,但却吸引了欧洲美国投资的38%。这四个国家被OECD鉴定为具有“潜在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为使欧盟最富有竞争力和活力,建立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欧盟须不断努力提高税制竞争性的能力。

(三)欧盟、东盟的税收协调

税收协调与税收竞争相伴而生。税收协调无论是在主权国家之间,还是一国各经济区域间都是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

1.欧盟的税收协调

在《欧盟宪法条约》通过之前,欧盟各国就热烈计论宪法草案中关于成员国税收主权给各成员国带来的影响。宪法草案明确:欧盟各国必须加强税收政策协调,通过政策决策机制加快协调进程,提高协调效率,推进欧盟税收政策一体化进程。2004年10月,欧盟25个成员国首脑签署了《欧洲宪法条约》,进一步推动了欧盟税收的一体化进程,加强了欧盟的税收协调力度。欧盟加强税收协调,其一是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内部日益严重的税收竞争。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推进和统一货币的启动,税收政策逐渐成为各国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为吸引投资、消费,各国竞相降低敏感领域和部门的税收,既损害了经济利益,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欧盟进行税收政策的协调是极为必要的。其二是为了对抗美国的税收霸权。欧盟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联合起来,摆脱美国对欧洲国家的经济控制。随着欧盟经济实力的增强,欧盟有能力在税收上与美国抗衡,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即欧盟迫使美国修改《外销公司法》(FSC)。

税收协调的重点和方向:税收协调有无必要的关键是要看如果各国或一国内各经济区域继续对某些税种实行有差别的税收政策,对各主权国或国内各经济区划所产生负面影响的程度。竞争引起的负面影响较大,会给统一市场机制造成巨大扭曲的税收政策,应是税收协调的重点。欧盟的税收协调方向可能主要在于对主要影响家庭收入的税收不宜协调。个人所得税、雇员缴纳的社保税、遗产税等由各国自己支配和控制为宜;对影响企业的税收有必要进行协调。劳动成本的税收、中间消费成本的税收,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各国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协调。另外各成员国在吸引外企到本国投资时,首先会更加关注公司税,应加强对公司利润税的协调;对家庭投资收入的税收协调。在资本具有高度流动性和实行单一货币的情况下,如不对这类税收进行协调,会导致严重的偷逃税现象。总之,进行广泛有效的合作,推进一体化进程,是欧盟近半个世纪以来追求的目标。未来欧盟税收政策的走向将是以各成员国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为主,但同时也将保留一定程度的税收竞争。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经济联盟,国家不可能消失,国家的税收主权也会最大限度地给予以保留。发生税收利益冲突是税收协调中存在的客观事实。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遵循区域经济协作中的平等互利、自主自愿原则。在税收协调的方法上求同存异,灵活多样,但对已达成一致的税收协调必须认真执行,以巩固税制的统一,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www.daowen.com)

2.东盟的税收协调

为加强区域合作,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于1967年发起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五国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东盟宣言》,即《曼谷宣言》。之后,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相继加入该组织。东盟的宗旨和目标是:以平等和协作精神,共同努力加速经济增长,促进地区社会和文化发展,为东南亚的繁荣和富强奠定坚实的基础,尊崇正义,遵循国家关系准则,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2007年11月20日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出台了对区域合作有法律约束力的《东盟宪章》,2008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该宪章为东盟区域合作制定了法律体系和组织机构,为东盟组织的创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8年10月20日,印尼出台的2008年第38号法案率先核准实施《东盟宪章》。《东盟宪章》内容涉及东盟的宗旨和总体目标、法律地位、成员制度、机构、关联体、特权与豁免权、决策与争讼解决程序、预算与财政、管理与程序等。1992年1月东盟签署了《共同有效普惠关税协定》(CEPT),宣告东盟自由贸易区设立。在1995年12月15日发布《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协议修订议定书》、2003年1月31日发布《有关消除进口关税的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议修订议定书》后,2010年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正式启动,这是东南亚区域合作的又一里程碑。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的目标是通过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而提升东盟产品的竞争力。2010年1月,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正式启动,标志着东盟发展迈入了新的征程。目前,ACFTA虽仅着重于消除东盟成员国和中国间出口商品的关税壁垒,但它的另一间接目的则在于消除关税壁垒。

尽管东盟和欧盟都在致力于建立统一市场的目标,然而,东盟为达成这一目标所具备的法定文件和条件还相距甚远。东盟认为:税收是投融资决策的主要因素之一,它可能会对经济基础设施的质量、合格劳动力供给、市场的地理优势和母国及东道国政府的总体态度产生影响。

在可预见未来,东盟税收协作的方向可能在于:在法律制度统一的前提下(包括公司所得税适用的法律),致力于建立统一市场所需的法律基本框架,使税收协调成为促进区域合作的目标之一。

东盟为实现在区域内创建统一市场的意愿,就须制定相应的税收协调措施,以确保目标的实现。这要求对发生在各成员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成员国须采取税收措施,给予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设立并经营的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要的税收待遇,是建立统一市场所要求的,但由于多数成员国是外资投资的热土,其国内税法通常都对国际投资规定了优惠的税收待遇。法律的统一,旨在消除阻碍东盟共同市场创建的不利税收处理办法。现实中,东盟的一些成员国对产生于其辖区范围内所得税设定适用税率时,往往被迫与其他成员国展开竞争,而导致某些成员国的税收收入降低。税收优惠政策虽不会妨碍纳税人的发展,但却有可能使东盟成员国陷入有害的税收竞争。由于大量的减免税收和适用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一些成员国在吸引外资方面走在了其他成员国的前面。优惠税制造成的后果之一是扭曲金融和真正的投资流,特别是当投资者仅对某些国家良好的税收环境感到满意的时候。因此,东盟共同体税收协调的措施应趋向于消除利润产生的母国对汇回的所得征税。同样的,为了保持税收中性,母国同样须对从境外汇入的股息或分公司产生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为了避免成员国税收优惠方面的有害税收竞争,须执行部门和行业在成员国间划分,限制优惠种类等措施,以此引领东盟朝着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统一市场的方向前进。

(四)新兴经济体的税收竞争与协调

金砖五国(中、俄、巴西、印度和南非)占世界人口的43%。作为新兴经济体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五国来自亚、非、欧和拉美,跨洲的互动合作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2011年4月14日,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BRICS)发表了《三亚宣言》,确立了以包容性发展为方向,经贸领域为重点的全方位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成为全球经济合作的新模式。基于共同利益诉求和高度互补的经济结构,金砖国家积极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务实合作,共享式合作态势不断加强。2001~2011年五国间的贸易规模增长18.3倍,2011年高达2800多亿美元。但金砖国家间经贸利益的不对等性和产业结构的竞争性,又成为其开展深层次合作的障碍性因素,加上政治、地缘、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使得金砖国家难以形成核心凝聚力,并且在中国的竞争性工业制成品和能源产业领域,五国贸易摩擦不断,金砖国家的内部竞争,可能造成零和博弈的结果,延迟各自的发展与崛起。金砖国家的分化组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共同的经贸利益,夯实互补性经贸关系,规避或弱化竞争性经贸关系,实现金砖国家外贸的“共享式”增长。在欧债危机致使全球经济增长面临不确定的情况下,五国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和金融监管合作,在诸多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为落实《德里宣言》相关承诺,2013年1月17日~18日首届金砖国家税务当局在新德里召开会议,就税收政策和国际税收管理等问题达成共识,明确了七个方面的合作内容:在考虑发展中国家普遍需求和金砖五国共性需求的基础上,为国际税收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的制定作出贡献;通过有效应对不遵从行为并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分享各国在应对滥用税收协定、通过转移利润等逃税和不遵从行为方面的实践经验;形成金砖五国合作机制;打击恶意税收筹划等逃避税行为;促进有效信息交换。除上述内容外,与会各国共同关注的其他税收问题。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带来了税源国际化和税收安排的国际化,如何合理划分跨国税源,避免对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打击国际逃避税成为新兴经济各国面临的重大课题,金砖五国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率先建立和完善税务合作机制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税务合作和交流,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在遵循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前提下,通过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在国际税收和转让定价实践中减少税收竞争的摩擦,有利于协调统一市场,维护共同利益。金砖五国成立了旨在用本币开展贸易、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银行。发展银行的成立目的就是缩小美元的利用范围,以免人为操纵美元和它的剧烈震荡而遭受损失。

(五)区域贸易中的战略博弈

据世贸组织统计,截止2011年5月在已向该机构通报的489个区贸协定中,297个正在有效实施,其中自贸协定和局部协议占90%,关税同盟占10%。美国正在实施的区贸协定17个,已签暑尚待国会批准的有3个。欧盟作为整体参与在实施的区贸协定有30个,已通报世贸组织但尚未实施的有4个。2011年10月18日至19日独联体框架内的经贸会议签署了独联体国家自由贸易条约,标志着独联体国家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为在新经济环境下发展独联体框架内的经贸合作奠定了基础。该条约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它在客观上会产生凝聚独联体的向心力,有利于加强独联体内部金融和经济合作。

全球范围内区贸协定的数量和质量呈上升之势,国家及地区间签订自贸协定实现互利共嬴的热度正在不断升温。从国际法层面上看,区贸协定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为区贸协议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外在动力,参与多哈回合谈判的一些成员将原有的多边贸易谈判资源转移到区贸协定谈判中来,寻求通过区域合作实现原定贸易目标;如TPP和APEC等在多边贸易体制自由化发展缓慢的背景下,区贸协定达成的可能性较高,且能解决多边贸易体制尚未解决的贸易自由化问题,如投资、竞争、环境和劳动力标准等。同时,对于一些经济体而言,区贸协定是推行其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实力较弱的经济体可将区贸协定作为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实力雄厚的经济体则可利用既有优势实现政治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如:美国推行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议谈判、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多重区域一体化安排,推动相互间贸易、投资和经济的增长,重塑全球贸易规则,就是为了避免自身被排除在亚洲尤其是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之外,出于获得现实经济利益的长远战略利益的考虑,以取得战略上的主导权。此外,区贸协定也是各大经济体确保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那些劳动成本低的国家,通过签署区贸协定能更快地进入外国市场,增强其全球竞争力。

区贸协定给各国带来利益和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当今世界主要经济体选择区贸协定伙伴的标准,更多的是从政治和安全方面考虑,这将破坏或减弱区贸协定的经济功能,潜在威胁全球贸易平衡发展;区贸协定带来的贸易和投资转移效应,扭曲了国际贸易的本来面目,在此过程中,缺乏地缘政治优势的弱小国家有被边缘化的可能。它并非一种建立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上的贸易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区外其他贸易成员造成歧视,破坏贸易透明度规则。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深化和国际资本流动日趋加速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规则重塑将对中国工业发展产生影响,比如影响中国工业产品的出口、经济转型升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等,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和治理权竞争加剧。2008年以来,全球40%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针对中国的。中国应采取的短期策略是积极努力推进WTO谈判,充分利用贸易规则规避潜在风险,逐步推广上海自贸区经济;长期策略是加快推动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不断增强中国工业产品的竞争力,继续深入挖掘新兴市场潜力。而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的企业所得税制,提高中国税收竞争力,吸引国际资本流入,促进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世界银行实证研究结论指出,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加10个百分点,投资占HDP的比重最多可降低2个百分点,而其税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应会吸引至少3个百分点的资本投资。鉴于企业所得税是对投资产生的利润而征收的,它通过影响资本的边际成本和收益进而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因此新型城镇化发展应适应全球税制改革大趋势,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制应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取向。目前中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2013年为32.60%:67.31%,这一水平长期低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也严重影响了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据统计,世界159个国家(地区)2005~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28.64%,欧盟25个国家平均为25.69%,中国周边国家与地区平均为26.71%,中国25%的税率还是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统计,2008~2011年,117个样本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呈持续下降趋势,从24.34%下降到22.96%。说明随着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加强,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主要手段的国际税收竞争成为世界性趋势。中国新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应适度将一些产业税收优惠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促进区域与产业协调发展,在下调税率的同时拓宽税基,创新税收优惠制度设计,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递延纳税和减计收入等间接优惠方式等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引导作用不应被忽视。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及时清理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的过多授权性规范,清理各地违规出台的“土政策”,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操作性,有效维护税基的拓展。此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长期并存,对企业的留存利润、对企业的分配利润分别向企业、股东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不进行任何扣除,就存在着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收,有违税收公平、效率原则,扭曲了企业的投资决策和资本结构。而多数OECD国家都将公司税与个人所得税相结合,实行所谓的所得税一体化,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重复征税,减少税收对投资决策的扭曲。2000年,OECD国家中采用归集抵免法的占一体化国家总数的65%,2011年这一比例降至32%,由于归集抵免法其征管要求相对较高,一些国家开始转向部分计征法。中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配合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逐步建立,在现有简便的部分计征法实践基础上继续推进所得税一体化进程。据统计到2013年底,中国与东盟双向累计投资额已超过1100亿美元,税收在中国东盟深入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东盟合作到2014年已经10年,也是中国东盟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开局之年,税收在中国东盟投资合作环境已呈重大战略变化的背景下应积极作为,战略调整东盟企业投资导向的税收政策。在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框架下统一安排东盟地区总部税收政策,既要鼓励东盟地区总部特别是电子商务总部落户中国,又要鼓励中国企业总部到东盟国家设立分公司,或建立面向东盟市场的广西北部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大物流配送基地,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从战略高度强调东盟企业的税收服务与执法管理并重,维护东盟企业的税收公平和国家税收主权。加强中国东盟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协调建立保护区域市场的共同对外税收竞争政策,减除阻碍区域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主要税收障碍。构建主要税种管理的区域多边合作机制,健全区域双边税收协定网络,及区域税收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加强区域税收相互协助和征管合作,共同打击区域逃避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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