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融合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融合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情况表明,市场经济交换原则与社会主义本质利益关系是存在矛盾的,甚至是对立的,如果要使二者结合,就必须寻找具体途径使前者适应后者的要求。科学地回答这个问题是理解市场经济能否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和兼容的关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原则与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矛盾的解决就不这么简单了,它不可能通过交换原则的改变在交换过程中来实现。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融合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现阶段,随着所有制结构改革的深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生产形式,市场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和力度也日益增大和加深,覆盖全社会,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加快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改革的深化。党的十四大报告回顾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总结了十四年改革的经验,指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把资源配置到较好的环节中去。

依据我们在前节中所阐述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市场经济只有当它实现了与该制度的本质利益的对接,成为这种利益的实现机制时,才能成为该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因此,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起资源配置作用,其根本前提就是使市场经济与基本制度结合起来,而要使它能够对接,首要的就是使市场的一般利益关系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利益关系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利益关系是什么呢?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今天我们还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政策。不过在多种经济成分中占主导地位、决定社会基本性质的是全民所有制,而且在与市场经济结合问题上,难点也在于全民所有制,所以,我们的研究也限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有制)的兼容和结合上。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按其本意来说,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是完全平等的,具体表现在任何个人或小集团都不允许利用对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支配和使用获取特殊经济利益,在这里每个人只能凭他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领取报酬,同等劳动领取同等报酬。这是一种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换取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这样,等量劳动互换就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们之间的最本质的利益关系。等量劳动交换决定了分配关系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分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里才可能产生这种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也从根本上排除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

现在的问题是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关系与按劳分配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矛盾又是如何解决的?矛盾的解决过程也就是二者的结合过程,如果矛盾在制度内部根本得不到解决,结果只能是,或者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排斥市场交换关系,或者市场等价交换关系否定公有制和按劳分配。

让我们先来考察一下等价交换与等量劳动交换或按劳分配之间的矛盾。

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在这个意义上,等价交换也是一种等量劳动交换。乍看起来,市场经济的利益关系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利益关系是一致的,都是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这表面上的共同性曾导致一些人认为只要彻底实行等价交换原则就是贯彻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这种表面上的共同性也曾导致一些人把市场经济体现的利益关系看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在持这种观点的人看来,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具有天然的同一性

事实并非如此。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与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交换的同一性只是一种肤浅的表象,从实际内容上看,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问题的关键在于二者中的“劳动”在内涵或规定性上是根本不同的。

前面已经谈到,决定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包含两方面因素:物质生产条件因素和人本身的劳动因素。生产条件优劣不同,同样的劳动就会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劳动就被社会承认为是高级劳动,同样的时间可以形成更多的价值。但按劳分配中的劳动则不同,这里作为计量个人收入的“劳动”排除了物质生产条件这一因素,只是指劳动者本身的主观条件因素,这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既然企业占用和支配的生产资料都是全民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应因使用哪一部分生产资料而获取特殊的经济利益,如果把物质生产条件优劣加进个人收入分配因素中去,像市场等价交换关系那样,就等于承认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着实际的不平等,因而等于是对公有制的否定。

举例来说。我国上海宝山钢铁总厂由于全套引进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它的劳动生产率在国内遥遥领先,1992年全员人均年产钢230多吨,而国内同行业的人均产量是20吨;全员劳动生产率为人均40万元,高于国内同类企业5-10倍,取得这样高的效率,当然有很多因素,包括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结构等等,但不可否认,先进的现代化技术设备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如果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宝钢的个人收入就应高于国内同行业的5倍以上,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这样处理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职工就会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不能接受的,因为宝钢的现代化先进设备是全民财产,它不仅属于宝钢,也属于全体社会成员,他们与宝钢职工一样是该企业平等的主人,劳动生产率和形成的价值量的巨大差距,不是产生于职工本身的劳动质量上,而是客观生产条件。权利关系是由经济关系即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有权利要求排除客观生产条件影响,只按企业职工所付出的实际劳动的质与量来获取收入。(当然,这里的劳动决不能理解为个别的自然劳动时间,它也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只是排斥客观条件的影响。)

上述情况表明,市场经济交换原则与社会主义本质利益关系是存在矛盾的,甚至是对立的,如果要使二者结合,就必须寻找具体途径使前者适应后者的要求。它们之间的矛盾是如何解决并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呢?科学地回答这个问题是理解市场经济能否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和兼容的关键。

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本质利益关系的矛盾是通过改变市场交换原则解决的,即把按价值交换转型为按生产价格交换,形成平均利润率,这样,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矛盾就得到了解决,使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制度衔接起来,并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机制。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原则与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矛盾的解决就不这么简单了,它不可能通过交换原则的改变在交换过程中来实现。这是由于如下的原因造成的:等价交换中的“劳动”与等量劳动交换中的“劳动”在内涵上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前者中的“劳动”,是指商品中所包含的全部劳动耗费,因此,交换原则的改变,影响的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资本家之间的分配,从总量上说,总价值和总生产价格在量上是完全一致的。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交换中的“劳动”就不同了,它不是指生产商品上所花费的全部劳动,在实行按劳分配之前,先要扣除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部分,然后还要扣除积累部分和社会消费部分,只是在作了这些扣除之后剩下的部分,在劳动者之间贯彻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实行按劳分配,这就决定了等价交换根本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转换为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www.daowen.com)

这一矛盾是如何解决的呢?它是通过把这一转换分为两个独立的过程来解决的,这两个过程在时间上是分开的,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

第一个过程,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实体,具有法人财产支配权,生产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企业之间建立严格的等价交换(生产价格交换)关系,这是当前计量商品生产上生产和劳动花费的唯一可能的方式。严格的计算既是生产正常进行所必须的,也是贯彻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所必须的,从企业生产来说,通过交换使耗费得到补偿,才能继续进行再生产;只有不断节约耗费,才能获得更大的盈利,实行扩大再生产;为了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增进效益,就必须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实行经常的考核和监督,需要有一种经常起作用的外在压力,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水平和管理水平,更新技术。在当前的条件下,实现这一要求的唯一可能的形式,就是通过市场上的商品交换,通过企业之间的竞争,它能迫使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并尽可能把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这正是我们为什么把市场经济体制规定为改革的目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的原因。通过市场上的交换,在正常的情况下,各个企业大体都能获得平均利润,效率更高经营更好的企业可获得超额利润,这对企业会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增强它们的活力。

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过程不能就此结束,正如上面分析的,这种市场交换的结果与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是不符合的,相矛盾的,因此还必须有第二个过程作为补充。矛盾是在第二个过程中解决的。

第二个过程就是社会(国家)通过某种方式把企业由于生产条件优良从市场交换中获得那部分超额价值部分提取出来,不参与企业内部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而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加以分配和使用。通过国家的这一调节过程,实际上就把商品等价交换关系转换为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了,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这后一过程显然已不属于市场交换了。至于国家通过什么样的具体办法把这部分超额价值收归全社会统一支配,这属于具体方法问题,实践已经提供了许多办法,如征收调节税,资金占用费,规定工资基数等等,而且大多数情况往往就留在本企业用在扩大再生产上,以鼓励企业继续提高技术水平,实践将会提供出更好的方法。

通过上述两个过程,矛盾解决了,市场交换原则与公有制按劳分配原则实现了对接,啮合在一起了,市场经济由此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运行机制,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

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结合中,我们也看到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本身与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有着重大的区别。若仅从上述的第一个过程看,两种社会制度下的市场经济的共同点更多一些,也正因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许多做法,我们都可以学习和借鉴,利用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共同点也就到此为止。在第二个过程中,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独具的特点了,即它不再成为决定市场主体个人收入分配的因素了,决定个人实际收入的按劳分配原则只能借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也正因为有了这种变化,我们把它称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区别。从这里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看清楚那种把市场经济看作一种独立起作用的经济制度的错误所在了。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

[2]《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13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2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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