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经济与社会基本制度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与社会基本制度的关系分析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显然,市场经济的“共性”不是这个意思,它只是不同生产方式共有现象的一个理论抽象,而不是与不同基本制度并存的独立事物。[3]把市场经济的“共性”说成是“中性”的人,实际上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可以脱离社会基本制度而单独存在的一个独立的事物,这种看法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市场经济与社会基本制度的关系分析

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形式:“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1]具体解析,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生产目的是为了市场交换;(2)生产者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关系,交换双方是各自产品的所有者,只能靠出让自己的产品,才能占有别人的产品;(3)生产者是处在社会分工体系中,但他们的联系都是通过市场进行的,他们的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必须通过市场上物与物的交换,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4)产品交换是在等量的基础上进行的,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这里的劳动包括生产产品时花费的活劳动和过去的物化劳动;(5)分配关系是由这种交换方式决定的,按价值交换决定了按生产者的劳动所形成的价值进行分配,等价交换和按价值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利益关系,生产者的生产方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市场上产品的价格和盈利水平来调节。

从市场经济的规定来看,它本身是一种生产关系,表现为一种特定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具体表现在决定着交换者利益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市场经济尽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经济制度,实际上,市场经济一般只是不同制度下所存在的一种共有现象的抽象。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这样说过:“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范畴,还是根本不可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可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2]

根据这一理论,我们可以这样认为:(1)商品流通、市场经济只是不同生产方式共有现象的一个理论上的抽象,离开一定特殊经济制度,没有独立存在的市场经济;(2)市场经济作为不同制度的一种共有现象,它不可能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实际上,它在一定的特殊经济制度下是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存在的。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首先为该经济制度的利益关系的实现服务,其次是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使它们依附的经济制度的再生产过程得以正常进行,保证统治阶级获得经济利益。

市场经济是不同制度下的共有现象,但不能由此把它说成是一个“中性的事物”,“共性”与“中性”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一般说来,我们说某种事物是中性的,那它本身必须是一个单独存在的客体,中性本身是该客体的一种特性,是其他事物所没有的,譬如,物理学上的中子,这是指既不带阳电也不带阴电的粒子,它是同带负电的电子和带正电的质子同时并存的;国际关系中的“中立国”,那也是指与交战双方并存但不参与任何一方反对另一方的独立国家;医学上的“中性粒细胞”,也是单独存在的细胞体;食品中的“中性食品”,那是指一种用植物油和中性流质原料而不用乳类制成的食品。显然,市场经济的“共性”不是这个意思,它只是不同生产方式共有现象的一个理论抽象,而不是与不同基本制度并存的独立事物。(www.daowen.com)

认为市场经济是“中性的事物”,其悖理的地方还表现在以下方面:市场上的交换是由携带着商品进入市场的人进行的,即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性质是由进行交换的市场主体的性质决定的。参与市场交换的市场主体是小私有者,就是小私有制商品经济;市场主体是资本家,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市场主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现实中不存在没有任何规定性的“中性”的市场主体,当然也就没有“中性”的市场经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一般这个理论抽象,除了表示一种特殊的交换方式外,它本身没有决定制度性质的那些特定的规定性,因而不可能成为独立存在的经济制度,用它不能解释任何一个特定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这种等价物的交换是存在的,不过,它仅仅是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有交换假象的掩盖下来占有他人劳动这一基础上的生产的表层而已。这种交换制度是以资本为基础的。而且,如果把它同资本分开来考察,也就是说,像它在表面上所表现的那样,把它作为独立的制度,那么,这只是一种假象,不过这是必然的假象。”[3]

把市场经济的“共性”说成是“中性”的人,实际上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可以脱离社会基本制度而单独存在的一个独立的事物,这种看法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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