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析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就必须先弄清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全貌,这主要是指弄清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本质。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利益关系是什么?人们往往用社会主义存在“不同经济利益”来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关问题,但却对这里的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不作分析。譬如说,资本主义企业主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利益,问题在于把握这种利益的具体内容。
资本主义企业主之间不同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是按投入的资本量分取剩余价值总量中的相应部分,弄清了这一点,才能理解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和商品按相等价值交换到按相等生产价格交换的转化。为了理解公有制和商品经济之间的关系,也必须首先弄清不同企业之间要求的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找到这个实质性的东西后,然后再进一步考察它与日常经验表现出来的商品交换关系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二者有无矛盾,如果有矛盾,本质利益关系又是怎样通过商品交换关系表现自己的。
公有制就本来意义讲,相当于我们所称的全民所有制。公有制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完全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没有人再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获得更多的私人利益,每个社会成员只能靠他对社会的贡献来领取符合其贡献的收入。每个人所能贡献给社会的只能是他的劳动,除了劳动之外,他不能再提供其他的东西,因此,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只能凭劳动领取报酬和收入,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收入。这是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等量劳动互换的关系,一定形式的一定量劳动换取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等量劳动互换关系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们之间的本质利益关系,是不同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完全平等的条件下才能产生的具体利益关系。
为了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首先必须弄清楚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互换与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二者能否兼容。
商品关系的一般规定是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对社会总劳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3]在这里,生产者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关系,交换双方是各自产品的所有者,只能靠让渡自己的产品才能占有别人的产品。而处于社会分工体系中的生产者的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必须通过市场上物与物的交换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产品交换的基础是劳动,包括生产产品时所花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形成商品价值。商品经济的本质内容可以概括为: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价值,按价值交换,从而也按价值分配。
从等量劳动交换和商品等价交换这两者体现的经济利益的角度考察,它们之间有没有本质差别呢?二者是同一的,还是对立的呢?
就价值不过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来说,等价交换也是一种等量劳动交换。根据这一点,许多人把等价交换与社会主义的等量劳动互换直接等同起来,认为等价交换能够直接反映和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利益关系,声称贯彻等价交换原则就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也只有贯彻等价交换原则,才能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样就把商品经济直接与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了起来,这种关于二者关系的认识是肤浅的,或者说是不正确的。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内部结构理解上的混乱似乎都与这种混淆相联系,因此,弄清等价交换与等量劳动互换二者的区别,就成为科学地回答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能否兼容这一问题的关键。
揭明等价交换与等量劳动互换之间的本质区别,关键点就是要弄清等价交换中体现为价值的“劳动”和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的区别。通过分析,将表明它们是两种具有不同内涵的劳动,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说明。
首先,从质的规定性上看,形成价值的“劳动”是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这里的劳动不仅是价值计量的尺度,它首先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唯一可能的形式;价值是商品中耗费的社会劳动的物的形式,即物化、凝结于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则是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它不再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形式,从本质上说,劳动时间在这里只是计量贡献的尺度;它也不是个别的特殊的劳动,而是一般人类劳动,但这里的劳动不再是在物化的形式上来表现其社会性,而是在直接的形式上表现出来。
其次,从量的规定性上看,等价交换中的价值量决定于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是说,同质同量产品就代表同质同量的劳动。这种规定的关键就在于它承认由于生产条件优劣不同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由于生产条件优良而引起的高的劳动生产率就被承认为是高级劳动,从而,同样时间可以形成更多的价值;劳动生产率低的劳动则在同样的时间内只能形成较少的价值。在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中,劳动则只限于本人主观条件在产品生产上的作用,在评估和计量劳动者本人的劳动的质与量时,要剔除由生产条件优劣对劳动生产率带来的影响。如果劳动者本身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是同质同量的,即使由于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优劣不同,劳动生产率不同,从而带来不同量的产品和不同量的价值,在这里也仍认作是同量的劳动,对社会的贡献是同等的,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个人或小集团不能由于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而获取特殊经济利益。(www.daowen.com)
再从劳动所包括的内容看,等价交换中的劳动是指产品生产上所花费的全部劳动,这些耗费需要通过交换得到补偿,包括转移部分和新创造的部分,即“C+V+m”,这是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则不是指生产上的全部耗费,在生产上耗费的全部劳动中要扣除生产资料耗费部分,也要扣除归社会消费的部分(包括社会积累在内),余下的部分,才能在劳动者之间实行等量劳动的互换。这就是说,等量劳动互换所涉及的只是“V”的部分。
再从分配关系上看。交换方式的不同,决定着分配方式的不同。等价交换决定了要按生产者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等量劳动互换则决定了直接影响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只是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而不是依据物化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即价值来分配。
最后,从它们借以实现的形式上看。等价交换的实现形式是货币,因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价值的独立形式。等量劳动互换的实现形式则是劳动证书或劳动券,而不是货币。这是因为在社会与个人之间不存在个人向社会出卖商品的关系,从而也不会存在实现商品价值的一般等价物——货币;从劳动者之间的互换来说,由于这里用来互换的劳动是已作了各种扣除的剩余部分,所以在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等价交换问题,因此,就科学含义来说,这里也不存在货币关系。有的人囿于表面的观察,看到人民币在现实经济交易中,起着计量尺度和流通手段的作用,每个社会成员的报酬都是采取了货币工资的形式,就把劳动证书的货币形式当作了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肤浅的认识,没有看到劳动收入的货币形式的劳动券实质。谁又能承认自己得到的工资中包含自己创造的价值的全部,同时也包括自己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耗费呢?谁又能承认自己向社会出售什么商品从而获得了该商品价值的一般等价物呢?这是一个日常观念和科学概念之间的矛盾问题,二者之间出现不一致是正常合理的,但如果不是局限于表面观察,而是对事物进行本质的科学分析,就必须剥开表面,探索事物内在的本来面目。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一再说一旦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后,就不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当然,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真正展开论述,而主要是从直接社会性质上来说明,没有做更细致的分析。但他们的这一思想已经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了出来,在那里指出了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互换与商品等价交换相比,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发生了质的变化。
应当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一切,都是从本质和抽象的层次上考察的,我们要探寻的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并不否认现实世界中有反趋势的现象。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不是囿于经济的表面过程,而是着眼于生产关系的深刻本质的话,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所要求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与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关系显然是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按其本质来说,是非商品关系,是对商品货币关系的否定,当然也是对等价交换关系的否定,商品关系与私有制一起被否定了。所以,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公有制下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只是马克思的主观设想,是旧传统观念,要加以突破。实际上,就公有制内部的本质利益关系来说,马克思这一科学推断今天恰恰被证明是完全正确的,而且正在从理论变为现实。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确实不同于商品关系的等价交换原则。可见,就本质利益关系说,公有制和商品经济是不能兼容在一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就是商品经济所要求的等价交换关系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当我们在处理社会主义制度中人与人的本质利益关系时,如果不实行等量劳动的互换,而是实行等价交换,不实行按劳分配而是实行按价值分配,就必然会破坏公有制关系,伤害绝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从而必然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现实已经无情地向我们昭示了这一点。我们要求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这本是天经地义的,可为什么总是做不到这一点呢?问题就在于我们没有严格区分生产资料的优劣和企业自身经营的好坏分别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的高效益可能来源于它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技术水平较高,而不是厂长的经营艺术和职工的勤奋劳动,这种由于公有的生产资料的优良而带来的较高个人收入就造成了这样一种怪现象:效益好的企业中的消费基金膨胀,效益不好的企业中的消费基金也以同样的速度在膨胀。由于生产资料低劣而导致效益相对低下和个人收入减少的企业对增加消费基金的这种权利要求,也同样是正常的、合理的。因为职工评判工资收入的标准只能是劳动的质和量,由于企业职工都是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者,在这种关系中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团体利用所使用的全民的生产资料享有特殊的经济利益,你认为效益差的企业中的职工收入的提高是不合理的,他同样认为你凭借生产资料的优良条件获得较高的收入也是不合理的,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不允许按价值分配取代按劳分配。在这里,人们要求竞争机会的均等,只有在这种均等下,才可能谈得上公平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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