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是从商品开始考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商品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才有的,在原始社会末期,在公社的尽头就产生了商品的交换,后来它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在奴隶占有制和封建制度下它都存在,并且得到相当大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特点不在于它内部存在商品经济,而在于商品生产成了生产的普遍形式。
商品关系既然是一个存在于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中的经济现象,这一方面表明它有自己独立的规定性,必须把这种规定与它所依附的具体的特殊生产关系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又表明,这个独立的规定性只是一个抽象,因为在现实中它从未离开特定的占有关系而独立存在过。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阶段,它总是与一定的特殊生产方式结合或融合在一起,从属于该生产方式,并为它服务。
马克思所以从商品开始考察资本主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把商品关系一般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抽象出来,并给予它严格的规定,明确它反映的关系的范围,以便于在分析资本主义关系时,不至于把商品关系一般与资本主义特殊关系混同起来。这个理论和方法对考察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显然仍有重要指导意义。(www.daowen.com)
马克思关于商品关系一般的规定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对社会总劳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1]。上面的概括可以分解为下面三个方面:(1)生产者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关系,交换双方是各自产品的所有者,只能靠让渡自己的产品,才能占有别人的产品;(2)处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的生产者的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必须通过市场上物与物的交换,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3)产品交换是在等量的基础上进行的,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这里的劳动包括生产产品时所花费的活劳动和过去的物化劳动,分配关系由这种交换方式决定。
有人说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一般规定只是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中抽象出来的,其实不完全如此。马克思曾经考察过原始公社末期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也考察过公社内部在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社员之间的商品交换。上述关于商品关系一般的规定同样适用这些关系,因为不论是公社之间的交换,还是公社内部社员之间的商品交换,前提都是交换双方是彼此独立的、都是各自产品的平等所有者,总之,都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的产物,虽然这里所说的私人劳动不一定都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但无疑这个规定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里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的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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