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榷按劳分配与商品关系的看法

商榷按劳分配与商品关系的看法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仅论述一下按劳分配为什么不能决定商品关系的存在。他们虽然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按劳分配的产物,但真正的商品的等价交换却并不总是有利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的,试图把一种关系说成既是商品关系又同时是按劳分配关系,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商榷按劳分配与商品关系的看法

目前很多同志,力图从全民所有制内部生产关系的某个方面寻找价值形式存在的根据,其原因就在于他们首先肯定了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着真正的商品关系。显然,这种“商品”关系,是不能用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生产者这一个商品生产存在的一般条件来解释的,因而就出现了很多的说法。有些同志用按劳分配来说明,有些同志用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来说明,等等。既然大前提是不正确的,一切的论证和结论当然也就不可能是正确的。

不过,他们既然不是找到了别的,而是找到了这个理由,那就要说明,除了其基本前提错了以外,还必然有着其他的理论错误。下面仅论述一下按劳分配为什么不能决定商品关系的存在。

这种论点错误的理论根源,简单说来,就在于他们只表面地看到了按劳分配与商品交换共同的地方,即它们都是一种形态的劳动与另一种形态的劳动的等量交换,但却没有看到二者的本质差别。这种差别就在于:按劳分配所要求的等量劳动的交换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商品关系所反映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在物的形态上的劳动的相互交换,即等价交换,二者的本质的区别,正如上面所说的,就在于这个“等量劳动”中是否包含生产资料的优劣所带给劳动生产效率的影响。就这一点来说,它们反映着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关系:按劳分配所体现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可能出现的;而商品交换所体现的等量劳动交换,则只能是以交换双方互相承认对方是其生产资料的全权所有者为前提的。当然,商品交换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分配形式,但并不就是按劳分配。显然,谁也不能因为小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是根据劳动进行的,而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按劳分配的关系。

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质的商品关系也是同样情况,例如,目前各个农村人民公社之间的情况就是如此。各个公社之间的土地肥沃程度不同,气候条件不同,每年所遭遇的其他自然条件也不同,这一切就使得各个公社花费等量的劳动而有不等的收获量,从而当他们拿到市场上交换的时候,相等的真实的劳动耗费,就不能换回等量的产品。由于公社还是集体所有制,这种情况就使不同公社的社员之间在花费等量劳动的条件下会有不等的收入,从商品交换的双方的关系来看,虽然是社会主义的,但却不是完全的按劳分配关系,可是它却一点也不违背商品交换的原则,而恰恰是根据商品交换的规律(等价交换)进行交换的必然结果。因为在物的形态上交换劳动,人们只能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由此可见,在存在实质商品交换关系的地方,是不能完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就统一的社会范围内,即就通过商品形式交换自己产品的双方的关系来看(不是就每个集体所有制经济内部来说),是与按劳分配原则不一致的,这一情况不是足以表明用按劳分配来说明商品关系的存在是错误的吗?他们虽然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按劳分配的产物,但真正的商品的等价交换却并不总是有利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的,试图把一种关系说成既是商品关系又同时是按劳分配关系,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用按劳分配说明商品生产存在的论点,主要是用要求严格计算劳动量来直接引出商品形式的必然性,这种说法的缺陷在于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按劳分配所要求的严格计算劳动在经济上为什么必然要求商品形式,而这种形式又为什么是其他形式所根本不可能代替的。我们可以问:为什么不直接用劳动时间,而必须要用商品价值形式这种迂回曲折的办法来计算呢?我们在具有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这种条件时,通过商品关系来联系是一种客观必然性,不是其他形式所能代替得了的,因为这不是个形式问题,而是一定的经济关系。但按劳分配这种关系在经济上却没有这种必然要求,下列两方面可以证明:(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按劳分配和消费品的个人占有是通过劳动券来实现的;(2)实际生活中,例如在农业社中,它的实现也不是通过商品形式进行的。

假如要想论证它是实质的商品关系或有商品的内容,那就必须证明它是按劳分配这种经济关系的一种必要要求,但这就必须证明人们的收入水平是与商品交换的结果直接相联系的——像真正的商品关系那样,但实际上,职工的收入是在领得工资时决定的。当他们用货币工资去买消费品时,只不过是去实现预定分给他们的那一部分(指劳动量,而不是指品种),这种交换形式本身并不决定参加交换的人的收入(这一点前面已分析过了)。既然如此,处在这种关系中的人们,为什么就必须要求利用买卖的形式呢?还有什么特殊利益可以是在利用劳动券或其他形式中所得不到的呢?显然没有。由此可见,这种商品形式就只不过是一种计算劳动时间的形式,正像理论上和实际生活中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可以利用它,也可以抛掉它而利用别的形式。当然可以论证,在目前条件下,商品形式是一种较好的形式;但为什么是较好的,就不能用按劳分配来直接说明,而是要探讨其他的原因了。

另外,若说为了严格计算劳动耗费,就必须有实质的商品交换,这就不仅是按劳分配的要求,更重要的,它是生产本身的要求——生产本身永远要求严格计算劳动耗费。那么商品关系又怎样呢?

所以,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错误的原因主要是只注意了经济现象表面上的联系,描述了这些现象,并用因果关系把它们联系起来,而忽视了从现象中探索经济关系的本质,这显然无助于人们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理解。而做到这一点,却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任务,我们必须正确阐明全民所有制内部生产关系的本质,把这种本质揭示出来,使全体劳动者都清楚地认识到,从而更自觉地在这种关系中活动,以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www.daowen.com)

【注释】

[1]《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62页。

[2]《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1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1页。

[4]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8页。

[5]《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62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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