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象上看,消费品是通过买卖形式才进入职工消费中去的;职工从国家领得货币工资,然后去购买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
有些同志没有对这里的内部关系作深入分析,只是从这个现象出发,就肯定说这是个人与国家的商品交换关系。现在就来分析一下,看看这里是否存在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
假如说,职工向国家购买消费品是国家与个人间的商品交换关系,那就是说双方是等价交换。可是,假若工人所创造的价值与国家供应给他的消费品所包含的价值真的是相等的话,那就是说,他取回了他贡献给社会的劳动的全部,但是,这样就成了拉萨尔式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工人领回的只能是扣除了为社会基金劳动的部分后的劳动部分,工人只是以这部分劳动,到社会上领取与这个劳动量相当的那么多消费品。可是这样一来,工人贡献给社会的与他所换回的就不能说是等价的了,所以,这里根本谈不到是等价关系。
又有的同志说,他们所指的就是在扣除社会基金部分后,工人实际领回的劳动部分与他们所购买的消费品是等价交换,因而与国家是商品关系。可是这也很难说得通。在这里工人所领得的货币,并不是与他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直接相联系的,从经济关系上来说,它不是工人所创造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在这个领域内,货币并不是作为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工人所创造的价值的。下列事实可以说明: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同质同量的同种劳动,虽然由于设备好坏的不同,会制造不同量的产品,从而创造不等量的社会价值,可是他们却得到同量的货币工资。在这里,同量的货币丝毫也说明不了工人创造的社会价值是多少和是否相等,这明显地表明:在这个关系中,货币并不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的证明,而只是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的一定劳动量的证明。由此可见,把职工用工资去购买消费品,说成是职工与国家的等价交换关系也是不恰当的。第一,假如这种等价交换,是指劳动与消费品的价值之间是等价的话,这不合理,因为劳动不具有价值,价值只是凝结的劳动;第二,假如说货币是体现着这部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话,那么,这里同量的货币并不代表等量的价值,但它却能购买等量的消费品,因此,这也不是等价关系。
实际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是指同一所有制内部(包括全民所有制内部和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交换而言的。这里发给工人的货币,就是作为计量各个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的劳动量的统一证明,每个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等量劳动就领得等量的这种货币,因此,这里的货币显然不是表现个人与国家间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而是指劳动者之间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就是说,向社会贡献等量劳动,就会取得等量的消费品。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是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时,实际是指劳动者之间的交换说的。马克思指出:“说到消费品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着在商品等价物的交换里也通行的那个原则,即一种形态的一定数量的劳动可以与另一种形态的同量劳动交换。”[2]
现在再来分析一下这里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是不是商品关系的问题。
很明显,在这里人们并不交换生产品,马克思在说明这种关系时就曾特别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因为这里“个人劳动已不经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全部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3]。既然不交换彼此的产品,那么产品怎么就会变成商品了呢?
为了较深入地阐明这一问题,我们再试着详细分析一下国家与职工及职工与职工之间关系的本质。
国有企业的每一件产品都是全体劳动者的财产,每个工人把自己的劳动贡献给全体,然后根据自己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从代表整个劳动人民管理经济的国家取得收入。这种收入的多少,从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即从消费基金的总额多少来说,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但就消费基金本身的分配来说,表面看来是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实际上它首先直接是国有企业全体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者彼此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每个劳动者以一定形态的劳动贡献给社会,同时换取另一形态的等量的他人劳动,正由于他们都是这些产品的共同主人,他们的劳动又都直接是社会劳动,因此,他们的劳动就不需要在市场上来证明是不是一般人类劳动;他们之间劳动的交换,也不会凭借商品的交换即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实现,而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直接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这里的劳动者,并不是以自己的什么“商品”与国家或其他劳动者交换,来换取自己需要的消费品,而是从国家取得一个自己在生产中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的证明,这个证明是国家根据他的劳动,预先确定分配给他的消费品数量的证明,职工就以这个证明,向社会领取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马克思所以把这种消费品数量说成是“预先确定”的,就是因为他们的劳动质量和数量,不是将在物的等价上即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被评价的,而是直接在生产过程中就被评价了的。例如两个同等的劳动力,虽然由于使用的生产条件相差悬殊,因而产量差别很大,但却直接在生产中被发给大致同量的报酬,因而就确定可以取得同量的消费品,这种情况清楚地证明了他们的劳动交换不是通过其生产物的等价进行的;这里的消费品,无论以什么形式表明它包含的劳动量,它都不是这里人们劳动交换所借以实现的物品。假如在物的等价中去评价他们的劳动,那他们就不可能取得等量的收入。从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这里作为交换根据的“劳动量”,与商品交换中所根据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虽然也是指一般人类劳动讲的,但它却仅指劳动者本身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而抛开了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同所带给劳动质量的影响;而后者却包含着生产资料好坏对劳动质量的影响。在按劳分配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劳动者,都不会由于利用了较别人更为先进的设备而产生的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来获得更多的收入,因为全体劳动者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是完全平等的;而在商品交换的条件下,却不是这个样子,这显然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
由此可见,在按劳分配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与商品交换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至于劳动者在取得消费品时采取什么形式,运用怎样的经济杠杆,都不能混淆这两种不同的关系的本质。按劳分配的形式,可能是直接标明劳动时间的证书,也可以像目前实际上所采用的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其他什么形式,但无论如何,它本质上不是商品交换关系,而只能是个人从国家领取自己贡献给全社会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的证明,再凭这个证明由社会储备中领取符合自己劳动的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也正因为按劳分配关系与商品交换关系有这种本质的区别,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理论家们在谈到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时,为了避免混淆这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都谨慎地避开了商品生产以及与它相联系的一些范畴。很多同志在谈到马克思论述按劳分配时未涉及到商品货币这一点时,总说这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的具体情况,这显然是一种极大的误解。(www.daowen.com)
为了深入说明这种表面上存在的“商品关系”的实质,我们还可以从其最简单的形态上去探索它,这就是暂时把货币抽去。我认为,为了能在更简明的形态上探索生产关系的本质,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货币在这里只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交换的手段,有它或没有它,对商品关系的本质丝毫没有影响,物物直接交换同样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在分析中抽去货币,绝不是忽视货币在目前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只是为了帮助我们看清人们之间关系的本质。
我们把货币抽去后,国家和职工的关系就表现得很明显了,这就是:每一个职工给社会贡献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然后向代表整个社会的国家,领取按照他的劳动预先确定分配给他的消费品。从这里,我们能够看到丝毫商品关系的影子吗?显然不能,这里根本没有商品的交换。我们再假设,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设想的,在能够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劳动耗费的条件下,发给每个劳动者一个劳动量的证书——劳动券,劳动者再拿它去领取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显然在这里,人们也不会认为是商品关系。那么,为什么在人们还未能够立即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劳动耗费的条件下,利用货币形式来进行分配,就成为实质上的商品关系呢?难道利用什么形式这点,也会决定人们之间关系的实质吗?
真正商品关系存在的地方,参加商品交换的人们的收入是由交换的结果决定的,劳动的质量只能由交换来评价。但是,国有企业中工人的收入水平却与商品交换本身没有联系,这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不论同一部门各企业之间,在生产同一种产品上耗费的劳动时间,是低于还是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不会由于这些产品的销售是根据社会必要劳动进行的,而使这些企业成员中同等劳动力(包括厂长等在内)的收入有多少的差别。他们的收入只是根据他们的劳动技能、熟练程度和支出的劳动数量等决定,而根本脱离商品交换那种“等价原则”所引起的后果。企业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与规定的统一的出售价格的差额对生产者的收入没有直接影响。有的同志提到奖金问题,好像这会表明人们的收入与商品交换的结果有联系,这是完全不对的。奖金只是对经营好的企业的物质鼓励,与其产品销售的结果没有必然联系。由于设备条件特差或其他原因而有很大的计划亏损的企业,只要它做到有更少的亏损,这就应当受到奖励,虽然它在“商品交换”中仍然是亏损者。(2)假如由于某种原因,国家规定某种商品价格上升或下降了,它也丝毫不像真正的商品关系那样,表示着生产者间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说,这种价格变动,不会使这个企业的生产者的收入水平与其他企业发生什么新的差别。(3)假如说职工收入与商品价格有联系的话,那只是表现在职工货币收入与商品总价格水平之间的联系,因为总价格水平会影响一定的货币收入所取得的实物量。但这个联系,只不过是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间的比例关系的反映,这只是表明国家预定分配给职工的消费品的数量上的变化;这种联系并不反映劳动者之间劳动交换关系的变化。例如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就用降低价格的办法来提高劳动者的消费量,这清楚地说明,这里的“购买”,实质上就是实现国家已确定分配给每个劳动者的消费品数量的形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全民所有制内部劳动者之间是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商品关系的。
为了进一步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拿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的交换关系来比较一下。在这个交换关系中,即使把货币抽去,它不仅丝毫没有改变集体农民与国家之间原先存在着的商品关系,而且把关系表露得更清楚,这里仍然是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交换彼此的劳动。当然。这种商品交换与在私有制条件下是有本质区别的,这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它不再是在私有者之间进行的,不再是盲目、竞争和自发发展的,但它却是实实在在的商品交换。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它与全民所有制经济进行商品交换的计划性,丝毫也没有改变通过物来交换劳动这种特点,劳动的等量交换在这里仍是通过物的等价来进行。农民的收入就直接受到这种交换结果的影响(当然国家给予农民各种巨大的帮助,但其结果除了自给性的部分外,也是通过商品的交换表现出来)。农民所关心的,从根本上来说,是他们的产品与其所换得的产品之间交换的比例关系。在这个场合,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每一种产品价格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收入,从而影响农民的收入水平。
哪里是真正的商品关系,哪里只是形式上的商品关系,这不是表现得很明显吗!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同样一件产品,卖给国有企业的职工就只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而卖给人民公社及其成员就体现着真正的商品关系,这不是诡辩吗?不是的。当然,我们若想从百货公司的货架子上来观察这种区别,这是荒谬的,正像要从一件物品本身确定它是商品或不是商品一样荒谬。商品本来就是通过物而建立的一种生产关系,我们不应当以表面的观察为满足,而应当具体深入到这种关系本身来分析。其实,同样物品体现不同的关系,这种事情在任何社会内都是存在的。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同一枚货币,可以是货币资本,也可以是一般的货币。在小农经济中也存在同样情况:生产的同样小麦,自己食用的就不是商品,而拿到市场上出售的就是商品。在我们这里也是一样,仅仅被利用来作为计算劳动时间以分配消费品的价值形式与实质的商品关系,也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抹杀这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对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看出,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分配的消费品,并不是体现着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因为这里人们根本不是通过它来交换彼此的劳动,这里是直接的劳动交换。假如不是把一切等量劳动交换都看作是商品关系的话,那么就不能把按劳分配这种等量劳动交换关系看作是商品关系,这二者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因而不能同时存在于一种关系之中。既然消费品这种商品形式已经不是原来的商品关系的体现者,因此,就这个意义来说,它只是具有商品的形式,或称作商品的外壳,假如认清这一点,就通俗称作商品,也是可以的。那么这种形式的内容是什么呢?就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关系来说,它的内容就是劳动时间。这里所具有的价值形式,仅是作为一种劳动时间的相对的计算方式,这种形式就是以相对的方式标明它所包含的劳动量,从而可以正确贯彻消费品分配方面的按劳取酬原则。正因为它只不过是计算劳动量的一种方式,所以在同样是按劳分配的关系中,可以利用它,也可以利用别的方式。例如在农业社中和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内部,按劳分配就利用工分(劳动日)的形式来计算劳动量(这是劳动时间的另一种相对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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