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研究问题方便,先说明一下什么是商品和商品关系。
商品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能仅认为是分配关系或交换关系,它也是一种生产关系,是人们之间生产劳动的交换关系。但仅仅这样说还是极不够的,劳动交换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是必然存在的,但绝对不能认为所有的劳动交换关系都是商品关系,只有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实现劳动交换的这种关系才是商品关系,否则就不能称作商品关系。马克思曾指出:“在商品生产者社会内,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形成的:他们把他们的生产物,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并在这个物的形态上,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一的人类劳动,来发生相互关系。”[1]显然,作为一种劳动交换方式的商品关系与一切其他非商品关系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生产者是在物的形态上,把自己的劳动当作等一的人类劳动来进行劳动的交换,而人们借以实现其劳动交换的物品就是商品。这也正是“商品一般”的质的规定性,是商品关系与其他方式的劳动交换的本质区别所在。这种劳动交换方式是由于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所有者决定的,其结果就是把劳动生产物分裂为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的等量表现在物的等价上。
通过物的形态进行劳动的交换,交换双方所关心的就必然只能是生产物之间的比例关系,等量的同种物品就被看作是相同的等量的劳动。不管实际劳动耗费怎样,等量等质的物品就只能在市场上换得同量的其他物品,这是商品关系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实际上,具有同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同种的等量物品内耗费的实际劳动往往是不同的,影响这一点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由生产资料的优劣所带给劳动者劳动效率的影响。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同等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劳动者,会因技术装备的好坏而花费不同量的劳动,因而实际上在每件产品上就凝结了不同量的劳动。可是,在真正的商品关系下,即通过物的形态来交换劳动的条件下,交换双方在交换产品时根本不考虑(因为都承认对方是其生产资料的单独全权主人)也不可能考虑(因为是在物的形态上交换)这一点。这正是商品关系,即通过物进行劳动交换的关系,与直接劳动交换关系的本质区别之一。
假如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在交换劳动时,抛开生产资料优劣所带给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只是根据劳动者本身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来等量交换,相同的劳动状况,工作同样的时间,就领取相同的收入,那么就可以肯定,这里的劳动交换不会是在物的形态上进行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劳动交换关系,因为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抛开生产资料质量的影响,而只核算劳动本身的质量和数量。例如,在农业社中实行工分制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就只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决定,那就正是反映了由于生产资料已属于同一个主人,他们的劳动交换已摆脱了原来作为小生产者时那种物与物交换的形态,而在生产过程中直接进行劳动交换,从而也就不再是商品关系。(www.daowen.com)
所以,我认为,不能把任何劳动交换关系都看作是商品关系,同样,也不是任何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都是商品关系。只有劳动的交换是通过物与物的交换,从而劳动的等量表现在物的等价上,而交换双方的收入又是与这个交换的结果直接联系着,才是实质上的商品关系。只有体现着这种关系的物品,才是商品。
要确定一种关系是否是商品关系以及讨论商品关系的消亡问题,是应当把握住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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