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rose在1959年出版的《企业成长理论》中提出了“企业是人力资产和人际关系的集合”的观念,从而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奠定了基石。直到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所才明确地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这样一些团体,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这个定义在今天看来,是不全面的,它只考虑到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单方面的影响,并且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仅限于影响企业生存的小部分。但是,它让人们认识到,除了股东以外,企业周围还存在其他的一些影响其生存的群体。随后,弗里曼提出了比较全面的定义:“利益相关者依靠企业来实现其个人目标,而企业也依靠他们来维持生存。”这一定义使得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
在此后的30年间,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达30多种,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定义。其中,以弗里曼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在《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一书中提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弗里曼的定义,大大丰富了利益相关者定义的内容,使其更加完善。显然,弗里曼界定的是广义上的利益相关者,他笼统地将所有利益相关者放在同一层面进行整体研究,给后来的实证研究和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www.daowen.com)
克拉克森认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克拉克森的定义引入了专用性投资的概念,使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更加具体。国内学者综合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或者改变企业的目标,或者受到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这一定义既强调了投资的专用性,又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影响包括进来,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具有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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