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民合作型农业服务体系,是在家庭经营下,农业生产的微观主体——农户联合在一起形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组织化的规模经营,在农业服务领域展开自我服务。农民合作型农业服务体系的运行主体是农户的联合体,政府有关部门在其中起到支持指导的作用。农户联合的形式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还包括专业协会和专业联合会等形式。农民合作型服务体系为农户提供的服务涉及产前、产中和产后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农业信息、农资供应、专家咨询与现场指导、农机作业、技术培训、产品销售以及农业金融等。
农民合作型农业服务的特征为自治性和非盈利性,同时也具备公益性的特征。服务的主要方式为组织的成员自筹资金,进行自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展开自我服务的动力机制来源于组织成员自身需求的满足以及通过合作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农民合作型农业服务组织运行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组织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合作型农业服务组织的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另外国家和地方也给予一定的资助和补贴,并且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农业科技研究机构以及农业企业等开展合作获得相关支持,从而开展各类自我服务。在组织的运营中,会员也可以获取合作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
农民合作型农业服务体系下,农户通过联合展开自我服务,规范运作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合作主体具备明显的优势。首先,服务针对性较强。合作型服务组织与农户的关系最为直接和紧密,最清楚农户的弱点和需求,开展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自我服务。其次,服务形式灵活。合作型服务组织通过社员平等和参与的组织形式,能够发挥灵活多变的特长,直接的自我服务既提高服务效果又节约了成本。再次,服务质量高。由于合作型服务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成员需求为导向,以联合互助谋求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合作型组织的服务目标明确,动力机制的激励效果显著。(www.daowen.com)
总之,在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下,以农民合作组织等为主体的合作型农业服务体系可以发挥出自己独特的优势。尤其在目前政府为农服务能力有限,而且农业又无法吸引大量工商业资本的现状下,合作型农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可以说是整个农业服务体系的基础。但是,目前吉林省的合作型服务组织普遍存在总量少、发育和服务层次较低、农民的参与度较低等问题,导致合作型农业服务供给不足的现实。如调研数据所示,样本农户对问卷中农业服务项目中的“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选项几乎未做选择,考查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原因,除去20.97%的样本农户由于不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而未对此做出回应以外,原因为“没有合作组织”的占38.71%,“没有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合作组织”的占27.42%,还有9.68%认为“合作组织不会给自己提供太大帮助”,3.22%农户“不愿缴纳会费或入股,可能会得不偿失”或认为“合作社的发起人主要是为谋私利”。可见,样本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没有在农业服务业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服务的内容和层次上都远未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另外农民长期以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弱势和边缘化地位使其在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时缺乏足够的合作热情和信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业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的发挥。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型服务组织在今后的建设和发展中,总体上讲应首先从两方面加强:一方面是完善自身发展。包括目前存在的实力较弱,在资金、人才方面储备不足,在管理、社会认可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致使许多组织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发展十分缓慢等,都是亟待发展解决的。另一方面是要使自身作用充分发挥。目前吉林省的合作型服务组织很多是借助政府的力量自上而下成立和发展的,有些甚至本身就是从政府中分离出来的较为独立的一部分,政府的背景使其在人事、财务多方面与有关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客观上削弱了合作型服务组织的独立自主性,在自我服务功能的发挥上有所限制和制约。这也是现阶段应尽快解决加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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