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优化对策

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优化对策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营造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法律政策环境吉林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全国六大林区之一,农业、林业是吉林省的重要优势资源。吉林省农村金融领域的各家信贷机构,在支农的过程中应适当分工协作,开展有序竞争,提高支农的效率和效果。(四)消除发展农民合作金融的阻碍目前吉林省涉农金融机构对农业投入严重不足。

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优化对策

(一)营造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法律政策环境

吉林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全国六大林区之一,农业、林业是吉林省的重要优势资源。当前,农村经济对林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和农业机械抵押等方式融资的需求尤为急迫。但是各金融机构在根据《关于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多种形式担保信贷产品试点的指导意见》,实施“四权”抵押贷款过程中,遇到了法律障碍。如,国家《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登记、评估、交易和公证等要素缺失,抵押担保手续办理难,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制约了“四权”抵押质押贷款的推广,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议国家针对农村产权流转在法律层面做出制度性的安排,解决金融机构在抵押物处置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另外,建议监督部门适当提高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等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鼓励如畜牧业贷款中心类型的专业金融机构设立和发展。

(二)创新开发特色农村金融产品

首先,根据吉林省的地域特点,东、中、西部都应有针对性地开发本地区的特色农村金融品种。可根据林业、农业、畜牧业生产的特点及不同的农户、乡镇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灵活设置不同的贷款方式(如票据贴现、项目融资、订单贷款、科研贷款等)、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贷款条件,并为方便农户考虑,尽量简化手续,降低成本。还可针对一部分富裕农民的需求,开发证券市场,引导农民从事理性投资;针对农村价格波动较快的养殖业、林业,开发期货保值产品,避免因价格波动使农户蒙受损失,并弥补保险业在农产品市场领域的缺位;针对特定农户的需要,开办信用卡业务,满足其消费贷款的需要等。其次,伴随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必须建立后续的政策、市场支持体系。包括建立贷款抵押品的交易、流通市场,通过提供抵押品的交易平台,解决抵押品的处置难题,使抵押品的处置渠道畅通,使金融机构的利益有保障,以此扩大与之相关的贷款的规模;实现担保方式多样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实现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的结合,通过担保方式的灵活多样带动银行贷款方式的多样化。

(三)加强现有金融体系的支农协作

建议通过税收、差异准备金率、经营费用补贴、国有资本经营导向等政策和手段,进一步强化现有金融体系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吉林省农村金融领域的各家信贷机构,在支农的过程中应适当分工协作,开展有序竞争,提高支农的效率和效果。农业发展银行应坚持政策性银行办行方向,发挥对农村经济的基础支持作用,成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多方位服务的综合性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应实现由单纯的粮食领域向农业生产领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跨进;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中主要从事农业信贷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应扭转农业银行近年来出现的“离农”倾向,逐步恢复其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和对农信贷品种,使其在农村吸收的存款有相当比例用于农村信贷,在支农的过程中,重点加大对农业科技开发领域的支持力度;邮政储蓄银行应最大限度地将农业资金返还农村,大力开发农村信贷品种;农信社应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在发展支农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中间业务,满足广大农户不同层面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村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支农业务领域,在自身规模壮大、效益提高的同时,积极配合农信社的工作,加强支农信贷服务;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弥补农村金融网点覆盖面不足的缺陷,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利用自己贷款手续简便、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根据农户的需求不断创新贷款模式,丰富信贷品种。

(四)消除发展农民合作金融的阻碍(www.daowen.com)

目前吉林省涉农金融机构对农业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正规金融组织对农户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农户总数的20%,大量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农村民间金融来满足。真正适合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体制上是私人的,对象上是立足于乡村的,规模上是小型的,数量上是大批的。具有这样特征的金融机构服务范围窄、影响小,风险比较容易控制,本身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在这方面,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自己的优势。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在历史上早就存在,农民具有良好的合作自律传统,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农村是有土壤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草根金融”,根植于农村,合作社的社员全部来自本村或本镇,解决了农户贷款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风险,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只有互助合作社的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即农民组成合作社,社员出资组成资本金,资金为全体社员服务,公益性大于商业性。具体建议从三方面加以扶持。一是放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准入门槛。明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简化机构设立、组织机构设置、经营管理、合并清算等方面的程序性和约束性标准和条件,通过降低门槛和舆论导向,推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遍地开花,在村镇大量设立。通过发展数量,来约束经营规模、缩小服务范围,达到降低风险、扎根农村的目的。二是下放设立审批和监管权限。变银监会审批为县级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向省金融管理部门报备。县级金融管理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责任。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以互助合作为宗旨,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其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三是设立农业合作金融发展基金,成立相关机构或委托现有金融机构,以费用补贴或低息资金拆借等方式,对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政策性的支持。

(五)加强对农业保险扶持并探索“保险+信贷”业务模式

吉林省存在着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农业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弱和基层财政保费补贴压力大等困难。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不同于其他商业性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复杂性和敏感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应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确保农业保险工作依法合理推进。二是尽快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增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农业风险是典型的巨灾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一旦遭遇巨灾损失,往往需要几年或多年来消化,仅靠省级财政和保险经办机构自身力量难以承受。国家应不断完善有关巨灾风险基金,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中央、地方提供财政支持,积累巨灾风险金,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建立再保险和经办费用补贴制度。三是提高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减轻种粮大县财政补贴压力。国家建立农业保险机制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种粮大省大县以及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但从吉林省开展农业保险实践看,越是粮食主产县,县级财政越是相对困难,产粮越多,县里拿出来的保费补贴越多,已显力不从心。因此建议国家政策向产粮大省倾斜,提高国家农业保险补贴比例,降低县级农业保险补贴比例,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基层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完善承保和理赔过程中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引导承保单位发展差异化政策,进行充分竞争,给予农民自主选择权。五是开展“保险+信贷”的业务模式探索。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在承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与商业银行合作研究开展“农业还款保证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和信贷的联动作用,在拓展保险业务的同时,拓宽农业贷款担保渠道,实现二者良性互动。

(六)推进农村信用环境的建设

首先,在吉林省农村地区加大对信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农村金融各需求主体提高信用意识,改变信用观念,自觉提高还款意愿;其次,要大力推进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户电子信用档案的建设工作,进行资信等级评定,按资信等级由高到低发放贷款,同时对信誉好的农户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对信誉度差的农户提高贷款利率或不予贷款,通过奖惩措施改善农户的信用行为,改善农村的信用环境;再次,应通过强制手段对违信行为进行有力管制,加大相关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形成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