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
在农村金融运行良好的国家,一般都离不开健全的农村金融立法。如美国有《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等专门的农业金融法律,并且其他相关法律涉及农村金融问题的也都有具体规定,其农村金融活动的规范化决定了农村金融良好的运行效果。而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城市出台的,对农村金融尚没有专门的立法,对农村的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缺乏有效引导并规范其运作程序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不能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没有实现有效的专门监管,导致出现法律问题后无法可依,金融监管无力。从与金融产品创新配套的政策情况看,虽然担保物的范围在扩展,但以农林畜渔等产品作为担保物,存在确权难、抵押登记难等缺陷,配套的政策和业务平台的建设较为落后,导致创新产品难以有效推广。例如,在农林畜渔业担保过程中,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银行收回农林畜渔权后的处置较困难,由于在农村几乎没有为抵押物提供评估、流转服务的中介机构,其流动性较差。另外,如果农民以集体土地权申请抵押贷款,一旦农户没有能力还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金融机构难以处理抵押资产,此项业务也难以开展。
(二)金融机构缺乏竞争机制
在现今社会无论何种行业都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想要不被淘汰就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农村金融机构也不例外。吉林省的农村金融机构缺乏竞争意识、竞争机制,长此以往会影响省内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速度。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自从农业银行剥离出以后,一直独自摸索前进十几年,在省内影响巨大,贡献也很突出,占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69%的份额。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虽然也很注重提升自身竞争力,也做过很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农村的现实环境也是不容忽视的。农村位置偏远、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强、行业机制不健全、员工工作效率低、服务意识不强、资源有限,这些原因都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不足。以乡镇银行为例,至2013年6月,平均在省内各县城设有7个营业网点,全省总数不足500个,其服务无法延伸到更偏远的村屯,影响了它的发展速度和竞争力。农村金融机构想要提高竞争力,一定要加强其内部管理,提升实力,做好服务工作。
(三)金融体系分工不合理
吉林省农村金融体系的现有分工极不合理。中国农业银行前几年为扩大资本金比例、实行改制上市,陆续撤并了县及县以下经营机构,虽然自十七大后重新定位于服务农村,但对农业务及其规模的恢复尚需时日,目前其机构在农村的覆盖率仍较低,难以发挥支农作用。邮政储蓄银行对农贷款的历史较短,业务探索不足,业务对象多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农贷款的条件较严格,资金投放有限。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从事粮棉油收购贷款和少数农业龙头企业贷款的发放,不对个体农户发放贷款,支农业务较为单一,范围有限。新型金融机构都属微小型,受其自身的信贷资金量和业务范围所限,支农作用有限。农村商业银行由于组建时间不长、规模有限,支农作用仍有待加强。由于上述各金融机构对农业务范围及涉农信贷资金的局限性,吉林省农村广大农户、个体经营者和中小涉农企业的众多信贷业务均留给了农村信用社,难以形成有效的体系格局。(www.daowen.com)
2008年,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对吉林省全省的金融业进行了调查,在被调查的十余家保险公司中,仅有3家开发了针对农业的保险险种,但是产品种类很少,营业收入只占总收入的0.8%,几乎属于空白领域。农业受气候因素影响大,有的地区遭受一次自然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数亿元,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仅有几百万元,其赔偿金额比例严重失衡。由此可以看出,农业发展所承受的风险是巨大的,所以农业贷款才会较难申请成功,单靠银行的一己之力是无法承担的,急需保险配套措施相呼应。吉林省应根据省内农村保险业发展的情况,加大力度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来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引导保险公司大量开发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险产品,分担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压力,让配套措施更好地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五)农村信用环境缺乏
吉林省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滞后。首先是诚信宣传和教育工作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不强,致使农户和乡镇企业的诚信意识薄弱,还贷意识不强,造成农村信用环境不佳;其次是现代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的一个有效机制是征信体系的建设,吉林省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白城市、白山市等一些地区已经陆续开展电子信用档案建设试点和农户信用评分试点工作,但企业征信、个人征信系统全面开通并广泛使用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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