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其不断发展与完善带动了我国农村经济、金融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结构。从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结构看,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既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两部分,也分为正规和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图7.1)。银行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公司。还有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此外,一些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也在实践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民间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典当行等。
(二)农村金融主体功能
不同的农村金融主体具有各自的属性,从性质上可将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分为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三类,各类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因各自性质不同而具有不同功能。
政策性农村金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是贯彻政府支持农业发展政策,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针对农业面临自然、市场双重风险而采取相应补贴的重要手段,主要投向农田水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直接生产领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中国农业领域的政策性银行,主要面向粮食收储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企业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而不对个人提供金融服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政策性银行纷纷改革,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转型为整体市场化运作的开发性银行,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二是转型为业务主体市场化运作、政府指令性业务专项管理的开发性银行,如韩国产业银行;三是继续维持原有定位,但调整、规范和限定业务范围,并要求其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从国际上看,农业政策性银行转型为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情况比较少见,通常是更多地保留了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特征,并根据需要重新调整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优化政策支持措施和外部环境,不同程度地增强支农功能,并按市场机制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模式,以应对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农业竞争加剧的挑战。欠发达国家尤其如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具备扶持性、倡导性、辅导性和调控性四大职能,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作用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支持农产品价格,防止“谷贱伤农”,为农业生产和经营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二是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如为兴修水利、土壤改良、道路建设、购买农业机械、技术开发与培训等提供中长期开发性贷款。(www.daowen.com)
图7.1 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结构
商业性农村金融。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主要是按照商业原则依据监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三农”提供各类农村金融服务。其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商业性金融是适应农村市场化进程加速、金融需求多样化的必然产物,投资领域的选择受资本约束的影响比较显著,既包括直接的农村生产领域,也包括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消费和投资领域。
商业性农村金融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担当市场化条件下支农重任的重要金融实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之一。围绕农村经济和生活的发展,商业性农村金融能够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供给,能够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这也成为政府支农手段多元化的重要政策选择。发展商业性农村金融,拓展农村市场空间,在同业合作竞争的条件下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内容、方式、质量的全面提升,促进城乡二元的金融结构向城乡一体化的金融结构转化。同时,农村商业性金融是其他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转制和进一步发展的目标,以此带动农村金融体制的全面转型和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金融体系。
合作性农村金融。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由一定数量的农村个体自主发起,农民自愿加入、自负盈亏、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内部资金互助为主要内容,采取“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经营收益用于自身的积累的金融组织。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非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国家财政资金或国际金融组织资金扶持的村级(农村社区)发展互助资金会等是其主要的形式。从本质上说合作性农村金融是市场竞争中难以通过正常金融渠道获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建立起来的自助金融组织,服务对象和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局限性。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按照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组建的合作性金融组织,主要是为入股的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明显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再加上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与职能定位的转移,使得农业和农村经济金融抑制状况日益显现。农村合作性金融在消除农村金融抑制及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从农村金融内生化发展的方向来看,通过合作性金融组织,在不改变家庭经营条件下,将农村一家一户的生产关系联合起来,集聚资本,满足家庭经营的相互资金借贷需求,构建起新型的合作生产关系,改变单家独户的弱小经济基础,有助于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建立起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与制度,激发农户的经济协作能力和农村金融的自我发展能力。其次,合作性农村金融组织的“草根金融”特征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分散性、小额零售性和个性化特征相符,同时还可以克服商业性金融机构逐利动机的“脱农变异”倾向,因此合作性农村金融组织是构建农村普惠性金融体系的基础。再次,合作性农村金融多样化的融资形式适应着不同层次的需要,能够化解正规金融服务小农的两大难题,即规模小导致的高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高风险。最后,合作性农村金融构建了一种商业性金融机构批发经营与合作性金融组织零售服务相结合的供给体制,具有长期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引导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培植成为较规范的农村资金融通组织,将之视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有助于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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