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回顾农村金融发展的历程

回顾农村金融发展的历程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每一次飞跃,农村改革每一项突破,必然带来农村金融体制上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村金融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管理。后经国务院批准,于1955年3月1日正式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指导信用社、广泛动员农村结余资金、合理使用国家农业贷款、辅助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

回顾农村金融发展的历程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每一次飞跃,农村改革每一项突破,必然带来农村金融体制上的改变。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1949—1957年农村金融兴起阶段

1949—1953年期间,政府大力提倡和推动在农村广泛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到1953年底,全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已从1949年底的800家发展到9841个,并建立了较完整的民主管理制度。其主体形式是以乡或行政村为范围的农信社,农民入社时要缴纳一定的股金,年终时按股金分红。还有一些是附设在供销合作社内的信用部或信用组。从1955年开始,随着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运动在各地农村的迅速推开,农信社也得以加速发展。到1957年底,全国80%的乡都设立了农信社,共有农信社88368个,吸收存款20.6亿元,社员股金3.1亿元。尽管这一时期农信社的规模较小,管理也不够完善,但其合作性质还是得到了较充分的体现,总体上发展也比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村金融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管理。为了适应土地改革以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领导,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于1951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了农业合作银行,负责办理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投资拨款业务,并领导农信社。但1952年农业合作银行就被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农村金融工作。后经国务院批准,于1955年3月1日正式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指导信用社、广泛动员农村结余资金、合理使用国家农业贷款、辅助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对小农经济社会主义改造。但由于县以下的基层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及人员经费不足,1957年4月国务院又决定撤销中国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管理。

(二)1958—1976年农村金融发展停滞阶段

1958年将农信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1959年进一步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合作制被严重扭曲。农信社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经营主要受生产大队领导,盈亏由生产大队核算,丧失了独立自主经营的地位。由于正常的信用关系被破坏,资金被大量挪用,存款也迅速减少,从1958年底的20亿元降至1962年底的9.7亿元。尽管在1962年恢复了农信社的独立地位,但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3年又重建了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及农业贷款,并统一领导农信社的工作。但是好景不长,1965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第三次被撤销,1966年农信社再次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文革”期间,农信社名为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实际上却使其干部队伍、资金安全和业务活动均受到严重损害,很多地方的农信社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

(三)1977—1984年农村金融的恢复阶段

1977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农信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并规定农信社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在[1979]56号文《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中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信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同时还规定农信社既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由于中国农业银行集财政性拨款管理、商业信贷业务经营和合作制金融组织管理于一身,从而确立了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官办”性质及垄断地位。由于中国农业银行的所有存贷业务都根据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安排,它对农信社的管理也是采用计划经济的办法,按照办银行的思想来管理。尽管在此时期内农信社的业务得到了一些恢复和发展,但也逐步失去了自主权,逐渐走上“官办”的道路。

(四)1985—1995年农村金融的发展阶段

商业银行开始进入农村。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业金融体系迅速扩张,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垄断地位也逐渐削弱。1985年《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明确中国农业银行要实行企业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人民银行也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并将农副产品收购业务确定为中国农业银行的自营业务。

农信社继续进行改革。1984年国发105号文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把农信社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之后,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信社进行了民主管理、业务管理、组织建设等的一系列改革,推动了农信社事业的大发展。1995年底,全国共有独立核算农信社50219个,县级联社2409个,各项存款余额达7173亿元,其中储蓄存款6196亿元,吸收了农村储蓄的60%以上;各项贷款达到5176亿元,占整个农业生产贷款的60%以上,农户贷款的80%以上,乡镇企业贷款的70%以上。(www.daowen.com)

农村政策金融开始起步。专门负责管理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等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6月组建,其职能定位为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主要业务包括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贴息贷款;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调销、批发贷款;粮棉油加工企业贷款;扶贫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邮政储蓄异军突起。1986年1月,在国务院主持下,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以投资所有者和业务监管者的身份,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成为在农村中开展储蓄业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非正规金融悄然兴起。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在清理农村基层财物的过程中,农村合作基金会于1984年开始兴起。它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社区互助组织。资金来源以集体资金为主,并吸收农户以资金入股,其存款时间长,利率比信用社低,贷款对象主要是村内或乡内的农户,额度较小。到1992年末,全国建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乡镇一级已达1.74万个,村一级达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共筹集资金164.9亿元。1992年以后,合作基金会中的个人股金迅速增长,且个人股金分红比集体股金高。1994年开始以代管金的名义吸收短期存款,且主要向乡镇企业提供大额贷款,其存款及贷款的利率均比农信社高。这不仅改变了合作基金会的性质,也增加了潜在的风险。

(五)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阶段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的意见。要求农信社首先要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把农信社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96年底,全国共有农信社基层社49532个,联社2409个;各项存款8794亿元,其中,储蓄存款7671亿元,资产14450亿元,各项贷款6290亿元,其中农业贷款1487亿元,新增农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40%。基本上完成“脱钩”,使农信社历史上积聚的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逐步暴露。

为了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管和行业管理,有效防范与化解风险,1997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家关于农信社的改革工作,并承担对农信社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监管工作。当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农信社管理规定》,按合作社体制改造农信社,即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

1998年国务院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整顿规范农信社管理工作的意见》,继续要求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和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制来改革农信社的体制。1998年朱镕基总理针对农信社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把农信社办成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内容主要是改革农信社产权制度、落实农信社的风险责任。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文件,正式宣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国人民银行同年开始在江苏省进行农信社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各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信社、县(市)联社机构合并为单一法人机构;二是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农信社的金融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农信社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四是主要通过信用社内部转换机制、增收节支、逐步消化等手段,同时配合政策扶持来消化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五是组建江苏省农信社联合社。为推动此次改革试点工作,国家专门出台了财政金融配套政策。一是对农信社不良贷款中难以收回的呆滞贷款和全额的呆账贷款进行剥离,由人民银行按剥离数额的50%安排无息专项再贷款,总量50亿元,期限5年;二是从2000年开始,根据每年邮政储蓄机构在江苏省县及县以下吸收的储蓄数量,人民银行为江苏的农信社提供等额的中央银行贷款;三是对信用社季节性闲置的资金,人民银行按保本原则开办特种存款;四是允许信用社实行灵活的利率浮动政策;五是呆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原则上由1%提高到2%,有的可以更高;六是对信用社接收抵贷资产的过户税费,按清理农村基金会的政策执行;七是江苏省从对农信社征税留成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信用社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用于资助严重资不抵债的农信社。

2003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将农信社改革的试点从原来的一个省(江苏省)扩大到八个省市(吉林、山东、江西、浙江、陕西、重庆、贵州和江苏)。要求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关系;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2004年8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把北京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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