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认为,财务危机作为一种客观经济现象,由于不同的研究者的研究工作需要不同,加之在分析角度、专业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内涵定义和范围界定,确实也难以对财务危机形成绝对规范的定义。
对于财务危机,本书认为它是企业现金流不足以抵偿现有到期债务而引起的困难或危机,可以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认识和把握:一是企业财务危机程度有轻重之分,既包括因短期流动性不足带来的财务困难,这是企业财务危机的起点和征兆,又包括企业破产清算等极端情况,这是企业财务危机的终点;二是企业财务危机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任何企业发生财务危机都是一个从浅入深、逐步发展、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难以把企业截然分成陷入危机和不陷入危机两类;三是企业财务危机可以度量和预警,随着企业财务危机程度的不断加深,其财务指标与正常企业相比有明显不同;四是不同企业财务危机的表征也有所不同,有的企业是流动性差,有的企业是资产债务结构不合理,有的企业是生产经营收入难以维持企业生存。
为便于研究,应根据研究需要对财务危机企业的范围进行适当界定,不然,就难以进行分析和比较。从方便获取数据角度看,我国多数学者把我国上市公司中因“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ST)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和财务危机企业的典型代表。所谓ST公司,根据我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是出现财务问题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公司,公司被“特别处理”主要有八种情况:一是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二是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仍为亏损;三是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四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五是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头;六是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七是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执行;八是本交易所认定的存在退市风险的其他情形。其中,一、二通常被称为财务异常情况,除上述几种标志外,企业遇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终止,或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也同样会成为ST公司。自从1998年4月27日辽物资成为第一家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被ST的数量逐年上升,这些公司绝大多数是由于财务出现异常情况而被特别处理的。(www.daowen.com)
本书认为,将ST公司作为财务危机研究的主要对象和界定财务危机企业与非财务危机企业的判别标志,不仅符合对企业财务危机内涵的理解,而且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选择。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根据我国被ST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两年亏损即被ST,这与后面财务危机的盈利能力显著下降的基本特征一致。二是资料数据易于获取,上市公司的代表性强且其财务数据资料易于获取,国内有关企业财务危机的实证研究大多选用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三是尽管破产是企业财务危机的一种极端形式,在我国由于国情的特殊性,迄今为止,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尚未出现一家上市公司破产的案例。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无论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如何,都是一种宝贵的“壳资源”,即使ST企业面临破产风险,也会有其他公司愿意通过资产置换、资产重组等方式转嫁亏损资产、注入优质资产使其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即所谓的“买壳”上市),不太可能出现申请破产的情况。因此,在目前阶段用破产来界定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是不适宜的。四是“特别处理”是一个客观发生的事件,有很高的可度量性。
综上所述,本书将被特别处理,即被ST作为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判别标志,把ST公司认定为财务危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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