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斯定理,相对于个体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简化了要素之间的签约过程和签约数量,因此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和降低社会费用的双重优势,从而能够为分散经营的农户带来帕累托优化配置。作为后发地区,民族地区尤其需要借助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这样的农业组织形式,以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减贫增收。但是,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发展过程中,首先面临的就是农户困境:在明知组织化优越性的前提下,农户往往仍然倾向于独立经营,而不愿意选择组织与联合;或者说,不得不选择独立经营,而缺乏组织与联合的机会。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农户困境是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和制度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有些问题是专业合作组织本质所存在的,也是各地专业合作组织中所面临的共性问题;有的却是民族地区农村专业组织所面临的个性化问题,如民族地区的农耕规模问题、民族地区的特殊文化背景问题等。这些原因将成为我们突破农户困境、促进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着眼点。为此,本书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思路要因地制宜,不能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脱贫攻坚寄予太多不切实际的期望。专业合作组织实质上是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或农业服务的一种组织载体,实践中,它通过承接各类扶贫项目并瞄准性地吸纳困难农户加入而起到精准扶贫的作用。但同时,其扶贫功能必须建立在正常运营并有实际性收益的前提下。在缺乏产业基础或缺乏技术、资金、人力等其他必备条件下,盲目组建合作组织显然不能起到扶贫作用,甚至导致有限扶贫资源的错误配置,与精准扶贫的目的相背离。
第二,建议应该加强政策宣传,帮助民族地区农民对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理性认知。促使民族地区农户转变观点,改变对现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是突破农户困境的基本前提。应该强调的是,当前所倡导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推行过的农民组织化和农业规模化具有本质区别。后者将过于苛刻的行政规制融入农业生产组织化中,生产内容、劳动时间等均取决于集体安排,于是直接破坏了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其结果是广大农村并没有由此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却反而陷入更深的贫困。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农民自主权基础上,目的是修补家庭承包制度所带来的缺陷,矫正由此而导致的农业生产原子化状态。(www.daowen.com)
第三,建议加强民族地区各级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社、示范组织建设与宣传,帮助合作组织改进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益贫效应。这是得到更多农户认可的关键。有学者考察了合作组织服务度、参与度和满意度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服务度对满意度的总效应明显高于参与度对满意度的总效应。本研究通过实证研究也发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户增收的作用力、其领导人的身份和领导水平,以及利益分配方式等,是提高民族地区农户对合作组织减贫满意度的关键要素,这些也是突破当前农户困境的关键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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