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查询资料,研究者共整理出2007—2016年十年间66份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个职能部门发布的、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相关的政策文件。66份文件全部由自治区政府(内政、内政办)发文;标题中含“合作组织”相关字样的文件共计2份,其余64份文件均在内容上不同程度地与合作组织发展有密切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的草原总面积达8666.7万公顷,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达6800万公顷,占中国草场总面积的1/4,该区也是我国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推动畜牧业组织化发展也成为当地政策的主要内容。2009年12月,自治区印发《内蒙古供销社2010—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到2012年,建成“各类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5557个”的战略目标[26],这是该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出的最早响应。
为此,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为畜牧业发展提供支撑。一是提供资金支持,降低组建门槛,提供资金扶持。例如,2013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提出对“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27]。二是加强水利建设,为农牧业合作组织发展提供配套服务。例如,2013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至2014年冬春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农牧民合作社、现代家庭农牧场、用水协会等新型主体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作用。三是提供全方位气象服务,降低农牧业灾害。例如,2014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2014年12月又进一步印发《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2014—2020年)》,决定提升面向农牧民合作社、家庭牧场、种养殖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水平,甚至利用短信、网络、微博、微信等快速发布手段,开展及时、主动、快捷、有针对性的“直通式”气象服务[28]。四是鼓励农牧民创业,参与农牧业合作组织创办。2015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大学生村官、农村牧区能人等创办家庭农牧场、农牧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29]。特别是同年12月,自治区又启动了“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其政策目的是进一步鼓励农牧民工发展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30](www.daowen.com)
“十三五”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加强了对自治区境内农牧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提出了明确的发展要求。2017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提出“2020年,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万个以上,家庭农牧场达到2万个以上,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紧密利益联结比例达70%”[31]的目标;同时希望依托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吸收农牧民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收入。[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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