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减贫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政策分析

减贫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政策分析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需通过注册备案以实现其合法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正与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起竞相发展,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引领力量。但是,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规模发展虽然是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结果,政府作用却至关重要,只有政府才能决定资源配置效率、引导相关资源的合理流动,并帮助合作组织有序发展。

减贫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政策分析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需通过注册备案以实现其合法性。较松散的小型合作组织一般在科学技术协会或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依照规定从事经营的合作组织必须在工商局注册,而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组织则主要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本研究所重点关注的两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分别在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且很多合作组织只运行不注册,再加上其称谓不规范、比较随意,因此,统计工作很难准确确定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但即便如此,据较为权威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10442个,其中有39594个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占全国比重为35.85%,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民族地区,农技协民政登记率已经达到50%以上。[1]截至2018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17.3万家,是2012年的3.15倍;农民合作社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9.1%。

社会转型期这一背景下,在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优质农产品供给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压力加大及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的挑战下,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主体,为适应市场新需求涉猎服务型农业新业态,为农民增收拓宽新渠道,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动能。大量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注册了属于自己的农产品商标,通过了“三品一标”[2]农产品质量认证,有的还创办了加工实体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或开设社区直销店开展“农社对接”[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正与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起竞相发展,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引领力量。

(www.daowen.com)

图3-1 2012—2018年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数量变化趋势图

显然,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生发展蕴含着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多方面内容,也涉及大量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但是,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规模发展虽然是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结果,政府作用却至关重要,只有政府才能决定资源配置效率、引导相关资源的合理流动,并帮助合作组织有序发展。综上,本书拟分别从国家和民族地区地方政府两个层面,对2006—2016年间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的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文本进行内容分析,了解国家政策与合作组织发展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厘清前者对后者的作用力和作用方式,为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培育更多更健康的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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