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无论是一般冲突化解矩阵还是领域冲突化解矩阵,都是针对一般冲突给出的一般解。企业在应用冲突化解矩阵所给出的化解冲突的原理时,还需要针对具体企业的具体冲突问题再对原理解进行筛选,以获得特定解。
例如,前面讨论的在一般冲突化解矩阵中化解“产品与服务质量”与“成本”的例子中,曾经给出了五个原理解,它们分别是原理1、原理4、原理14、原理27、原理31。这五个原理解中,并不是对所有企业、对任何一种产品或服务都是适用的。例如,一个生产标准化产品的企业,如生产建筑用盘条,原理4不对称性、原理31空穴就不适用,因为该种产品无法采用不对称设计与加工,也无法采用空穴设计与加工。因此,如果是一个钢铁公司中的高速线材厂在研究如何化解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之间的冲突时,就可以首先排除掉原理4不对称性、原理31空穴两个原理解,然后再在剩下的原理解中寻找化解的途径。
又如,考察原理27使用便宜的。盘条这种产品的“无结构”特征决定了企业不可能在“不对称性”原理下对不同的部位或者结构“使用便宜的”,但这并不表明“使用便宜的”这个原理不适用。因为这个原理虽然不能够用在结构上,但却可以用在成本形成的过程,如可以使用便宜的原材料和能源等。(www.daowen.com)
再如,原料药企业所生产的原料药,该类产品不存在可“空穴”的结构,故原理31空穴不能用。
而对于一个经营酒店的企业,原理4不对称性解就是特定解。如开设商务酒店,入住客人特别关注的是商务办公条件。因此,在计算机、网线、上网费用、电话、传真机等设施和服务上要增加投入,使其服务质量超过一般酒店的水平;而在其他服务设施方面,如餐厅、舞厅、洗浴等方面,可以不作投入或者只做少量投入,以使客人入住的价格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